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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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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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期刊发表知识产权

期刊发表知识产权

期刊发表知识产权期刊发表是学术界的重要环节,对于学者来说,发表论文是提升学术声誉、推动学术交流的重要途径。

然而,期刊发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版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进行期刊发表时,学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免触犯法律规定,同时保护自己的学术成果。

首先,学者在进行期刊发表时需要注意版权的问题。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在期刊发表过程中,学者需要与期刊编辑进行版权协商,明确双方对于论文版权的归属。

一般来说,学者会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期刊,以便期刊进行出版、发行等活动。

因此,学者需要在提交论文之前,仔细阅读期刊的版权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学者在进行期刊发表时还需要考虑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等。

在期刊发表过程中,学者需要确保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一般来说,期刊会在论文发表时注明作者的署名信息,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同时,学者需要注意避免抄袭他人作品,以免触犯著作权法律规定。

此外,学者在进行期刊发表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是保护知识创新的重要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学者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在期刊发表过程中不触犯法律规定。

同时,学者还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学术成果,提升自己的学术竞争力。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诸多问题,学者需要在进行期刊发表时,充分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触犯法律规定。

只有在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者才能更好地进行学术研究,推动学术交流,为学术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5.04.17•【文号】国版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期刊发表论文著作权

期刊发表论文著作权

期刊发表论文著作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论文著作权。

论文著作权是指学术论文作为一种文学、艺术作品,在其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独创性成果,享有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纸质期刊上发表还是在电子期刊上发表,只要是学者们的原创作品,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对于期刊发表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自己,但在某些情况下,期刊社也可能享有部分权利。

例如,作者在发表论文时需要签订授权协议,授予期刊社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传播、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因此,对于学者们来说,了解和把握好自己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对于期刊发表论文的著作权保护,学者们也需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首先是保护范围的问题,学者们需要清楚自己的论文在著作权法上享有哪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问题,一旦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论文著作权,学者们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问题,学者们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也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期刊发表论文著作权是学者们在学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学者们需要了解自己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情况,注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防范,同时也需要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只有加强对论文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才能更好地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推动学术成果的交流与分享。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在期刊上所拥有的权利。

在学术界,期刊发表是评价一个研究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也备受关注。

在我国,期刊发表的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期刊发表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这意味着作者对其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拥有著作权,包括对论文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

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授予他人使用、转载、修改的权利。

这一点对于保护作者的学术成果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也涉及到期刊社和出版社的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作者在发表论文时需要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期刊社或出版社。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期刊社或出版社能够合法地使用、转载、出版作者的论文,同时也为期刊社或出版社获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期刊发表的著作权,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问题。

比如,一些学术期刊在转载、复制作者的论文时未经授权,或者未按照约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这就涉及到了期刊社和出版社在使用作者论文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同时,一些学术期刊在编辑、排版、出版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或错误,这也会对作者的著作权产生影响。

因此,对于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我们需要加强法律保护,规范期刊社和出版社的行为,保障作者的权益。

同时,作者也应该加强对自己著作权的维护,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与期刊社或出版社签署协议时,慎重考虑条款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是作者的重要权利,也是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合法使用权。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加强法律监管,规范期刊社和出版社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推动学术成果的传播和应用。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3篇)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出版活动,促进互联网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具有出版属性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文学、网络教育内容、网络地图、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核,确保互联网出版内容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出版单位第六条互联网出版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专门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单位。

第七条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出版业务资质。

第八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六)资金证明;(七)设备清单;(八)场所证明;(九)内部管理制度;(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注销等,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法律问题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法律问题

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法律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图书馆数字化资源在学术研究、信息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数字化资源的使用也带来了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数字化资源的版权保护数字化资源包括电子书籍、期刊、报纸、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这些数字化资源享有与传统纸质图书一样的著作权保护。

即使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也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或相关授权方的同意才能被图书馆进行数字化处理和提供给读者使用。

二、数字化资源的合理使用在数字化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图书馆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规则,允许他人在一定的限度内使用已发表的著作。

对于图书馆而言,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科研使用:图书馆可以为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提供数字化资源,以支持师生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这包括放映电影、播放音乐、提供电子教材等。

2. 个人研究及学术引用:读者可以个人研究或学术研究的目的使用数字化资源,并在必要时进行引用。

然而,引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注明出处并不超出合理范围。

3. 盲文、大字本制作:图书馆可以将数字化资源转化为盲文和大字本,以帮助盲人和视力障碍者获取相关信息。

三、数字化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数字化资源的版权,图书馆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常见的数字化保护措施包括:1. 数字水印:图书馆可以在数字资源中添加不可见的数字水印,以便通过技术手段判断其来源和使用情况。

2.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用于通过限制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访问、复制和打印等行为来保护版权。

3. 登记备案:图书馆可以对数字化资源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在发生版权纠纷时能够提供证据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数字化资源的远程借阅与限制随着数字化资源的发展,图书馆提供远程借阅服务已成为常态。

远程借阅服务使得读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数字化资源。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

期刊发表的著作权
在学术界,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作者的知识产权、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的评价。

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一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等权利,而期刊发表的著作权则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学术作品发表在期刊上所享有的权利。

首先,对于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作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

作者在将作品
投稿给期刊时,应当与期刊编辑部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的使用权和署名权等问题。

在合同中,作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确保自己的作品不会被滥用或篡改,同时也要保证自己的署名权不会被侵犯。

其次,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也涉及到作者与期刊之间的合作与争议。

在一些情况下,期刊可能会要求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与其他作者合作进行撰写。

这时,作者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自己的作品不会因为合作而失去独立的著作权,同时也要遵守期刊的规定,保证作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另外,对于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作者还应当关注作品的引用和转载权利。

一旦
作品在期刊上发表,就可能会被其他学者引用和转载,这时作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自己对于作品的引用和转载的权利,确保自己的作品不会被滥用或侵犯权利。

最后,对于期刊发表的著作权,作者还应当关注作品的版权保护。

一旦作品在
期刊上发表,就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作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的著作权是作者在学术界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作者应当充
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期刊编辑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也要关注作品的合作与争议、引用和转载权利以及版权保护等问题,确保自己的学术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期刊中的著作权问题

期刊中的著作权问题

期刊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信息技术在传播领域的广泛运用,一方面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又给各种各样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为了顺应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发展以及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全面接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10 月27日通过。

第一节期刊著作权概述期刊著作权包括作为汇编作品的期刊整体的著作权与期刊内单篇文章的著作权,即期刊著作权具有双重性,体现在期刊编辑出版机构及原作者都拥有著作权,但这种权利不是完全对等的。

期刊内的每一篇具体作品,主要著作权人应为原作者。

而对于期刊整体,期刊编辑出版者享有主要的著作权。

对于期刊出版者的著作权,有的专家提出异议,但《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作品基本符合《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的定义。

另外,该法第35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一、数字化期刊著作权和单个作品的著作权印刷型期刊拥有著作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电子期刊作为后起之秀,一开始对其著作权的认识比较模糊,但随着人们对电子期刊作用的认同,电子期刊也拥有著作权的观点已得到认同。

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是指编辑出版者对整个期刊的编辑作品享有著作权。

期刊编辑对已有作品或资料进行编辑加工处理,体现了编辑的创造性劳动,因而享有期刊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可见,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应归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所有。

但刊社对来稿只享有使用权,并无权禁止他刊转载。

按新《著作权法》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向期刊投稿后,即表示同意将其作品在期刊上刊登,刊社在期刊范围内使用作者来稿不必征求作者的同意,但若超出期刊的使用范围时,如将其使用过的作品再汇编成书出版,则必须经过作者授权,否则不得使用。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在学术界,期刊发表是评价一个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对于一些初涉学术领域的人来说,关于期刊发表的版权问题常常会引起疑惑。

期刊发表是否有版权?这个问题涉及到学术伦理、版权法律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期刊发表的论文是具有版权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公开发表的作品都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而期刊发表的论文也不例外。

这意味着,作者对其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或者发行该作品。

其次,作为作者,我们需要了解期刊的版权政策。

在投稿的过程中,期刊会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或者授权协议,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期刊。

这是出于期刊对论文的出版和传播需要考虑,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期刊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旦论文被期刊接收并发表,作者的原始版权就被转让给了期刊,作者需要遵守期刊的版权政策,未经期刊允许不得擅自再次使用论文。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期刊发表的论文在版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或者发行作者的论文,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因此,作者需要保护好自己的版权,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对于读者来说,期刊发表的论文也是受到版权保护的。

读者在阅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时,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作者和期刊的允许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展示、表演、改编或者发行论文。

这也是对作者和期刊的尊重,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的论文是享有版权保护的,作者需要了解并遵守期刊的版权政策,保护好自己的版权;读者在阅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时,也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尊重作者和期刊的版权。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版权法律的前提下,学术界才能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

期刊发表有版权吗在学术界,期刊发表是每一个研究人员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然而,对于期刊发表是否具有版权这个问题,却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误解。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期刊发表是具有版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期刊、报纸等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这就意味着,期刊发表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载、复制、传播行为都将构成侵权。

其次,对于作者来说,期刊发表也是具有版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作品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也就是说,作者对于其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然而,虽然期刊发表具有版权,但是在学术界,却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学术交流和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术研究或者教学目的,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就意味着,其他学者在学术研究或者教学目的下,可以合理引用期刊上发表的内容,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期刊发表具有版权,但是并不等同于注册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自该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需登记、申请或者取得其他手续。

也就是说,作者在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并不需要进行版权注册,其著作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具有版权,无论是出版者还是作者都享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在学术交流和引用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

因此,我们在进行期刊发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版权,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期刊发表的版权问题。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

2017网络著作权法全文虽然近年来,发生的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事件在不断的增多,但是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网络著作权制定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没有网络著作权法,因此在网络上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的,适用的也是《著作权法》。

下面,律伴小编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解决期刊网络传播权争议的四种途径

解决期刊网络传播权争议的四种途径
的难 题 ,需 要政 府 、 业 界 、研 究 机 构 制 。央视法制频道在世界知识声阪日 找出科学 、合理、可行的利益 分配方
从行政管理、行 业自律、技术手段等
(月 2 日)对 全 国播 出 了 《 联 阿影 式 ,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 出版运 4 6 互 多方面共 同努力,探讨切实可行的方 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取得了很 营商 、期刊社 、著权八的经济收益 ,
发展、市场需求多变 性及当前版权法 设立专 门的版权公告联络 八制度,定 成授权协议,也 是可行的办法 ,这是 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密不可分。如 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 解决网络出版 纠纷 的关键所在。 何在现有 的版权法 律制度下,从操作 方行业协会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对 二 是制订 网络 出版 运营 商分类 模式上破解当前期刊网络传播i 中 版权传播纠纷实行内部调解与碰 L 擢 机 制度 。根据分类 ,在网络出版 i 中 擢
月度 聚焦
F c f 1 e Mo t ous h o nh
文/ 澄清 石现 升 黄
2 1 年5 00 月发生的龙源期刊网著作 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三

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出版行业列数字 协会 同意积极沟通 建立 公平合理的 产业版权 问题的高度 关注,给 网络 出 广播 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方 式和价陪制 版这个新 业带来巨大挑战。 度规则 ,三方协会将定 期发布版双信
法。互联 网协会也 一直在这一方面进 好 的 效果 。 行探索 ,虽然并未在 期刊网络 传播权
平衡数字 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 益,是
参考上述三家行业协会解决网络 推动 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 的重要 固
方面制定具体细则 ,但结台对其它行 版权纠纷的僦法,我们在 解决期刊信 素。 目前 阿络出版的模式各 有不同,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期刊发表后版权是谁的

期刊发表后版权是谁的

期刊发表后版权是谁的期刊发表后版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作者们关注的焦点。

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论文是评价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对于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学者们非常关注。

那么,期刊发表后版权究竟归属于谁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于其所著作品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还是其他形式的著作,作者都拥有其著作权。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学术界公认的原则。

然而,当论文被期刊接受发表后,一般情况下作者需要将其版权转让给期刊。

这是因为期刊需要保护其出版权益,以便对论文进行出版、传播和销售。

因此,作者需要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将论文的版权转让给期刊,以便期刊能够合法地对论文进行出版和传播。

但是,即便作者将论文版权转让给期刊,作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在版权转让后仍然享有以下权利,第一,署名权,即作者有权要求其姓名在论文发表时被署名;第二,修改权,即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和修订;第三,保护权,即作者有权反对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篡改、变造或者侵犯其名誉。

此外,对于期刊发表后的版权归属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术界倡导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对于作者而言,应该尊重学术规范,不进行抄袭和剽窃,不恶意篡改他人作品。

对于期刊而言,也应该尊重学术规范,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不擅自篡改作者的作品,不侵犯作者的名誉和权益。

因此,综上所述,期刊发表后的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作者的权利和期刊的权益,需要在法律、道德和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平衡。

作者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尊重期刊的版权要求,签署版权转让协议;而期刊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遵守学术规范。

只有在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期刊发表后版权归属的问题,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期刊发表文章版权

期刊发表文章版权

期刊发表文章版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期刊发表文章的版权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般来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

因此,作者在将文章投稿给期刊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

在选择期刊投稿时,作者应当仔细阅读期刊的版权声明,了解期刊对投稿作品的版权要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版权纠纷。

其次,对于期刊发表文章的版权转让问题,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一些期刊在
接收作者投稿作品时,会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将作品的全部版权转让给期刊。

而对于这一点,作者需要慎重考虑。

在签署版权转让协议之前,作者应当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一些期刊也提供非独家版权转让的选择,这对于作者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加灵活的选择。

此外,作者还需要留意期刊对于版权侵权的保护措施。

一些期刊会在文章发表
后对其进行版权保护,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修改作品,从而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者在投稿后也需要密切关注自己文章的版权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综上所述,期刊发表文章版权问题是一个需要引起学者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投稿时,作者需要仔细了解期刊的版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时,作者需要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同时,作者还需要留意期刊对于版权侵权的保护措施,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广大学者在期刊发表文章版权问题上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探讨导语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如,月刊、半月刊、周刊、等,我国的期刊有八千多种,许多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都有自己的期刊。

杂志的形成,是对同一类作品规范、收集成一部作品的汇编的过程。

一.期刊定义:1.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社获得的权利是个法定许可的过程)2.主体资格界定标准杂志社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明杂志社主体资格;报刊类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公布《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出版单位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十六条,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二、期刊著作权界定(1)相关法规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第八条:(一)词典、期刊、年鉴、百科全书、会议文集、教材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编辑者所有。

如该编辑者是出版单位的组成部分,或出版单位为出版此类作品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则此类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

纸质期刊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期刊发表论文版权

期刊发表论文版权

期刊发表论文版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论文版权是指作者对其研究成果的著作权。

在学术界,论文版权通常由作者保留,而不是转让给期刊或出版商。

这意味着作者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论文,包括再次发表、转载、授权他人使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作者在选择期刊发表论文时,往往需要签署版权转让协议。

这意味着作者将部分或全部的论文版权转让给了期刊或出版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期刊或出版商在法律上对论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但是,作者在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版权纠纷。

因此,在选择期刊发表论文时,作者需要仔细阅读期刊的版权政策,了解期刊
对论文版权的要求和处理方式。

一些开放获取期刊会要求作者保留论文版权,并通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来保护作者的权益。

而一些传统期刊则会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

作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版权意识来选择合适的期刊发表论文。

此外,作者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受侵权。

一旦发现他人未经授权
使用自己的论文,作者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总之,期刊发表论文版权是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权益问题,需要双方共同遵守
和尊重。

作者需要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出版商也需要尊重作者的版权,合理使用论文。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维护学术界的良好秩序,促进学术研究的持续发展。

期刊出版的版权是什么?

期刊出版的版权是什么?

期刊出版的版权是什么?一、专有出版权的意义专有版权对于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没有明确期刊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法律地位,但期刊出版者可以通过与权利人的协议享有和行使专有出版权。

期刊出版者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应当在期刊显著位置加上声明或者标注著作权,以宣示权利。

对于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期刊出版人应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独家出版权的来源在中国版权制度的历史上,有一条规定,期刊出版人享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985年,文化部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4)款规定:“期刊对在xx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

”然而,1990年及以后的《著作权法》修订版并没有对期刊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进行扩展。

与此不同,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在合同期内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据此,有学者认为,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即法定授权,而非依著作权人意愿的故意授权。

只要著作权人将作品交付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出版者自然享有独家出版权。

深入分析,中国《著作权法》从未赋予图书出版社合法的独家出版权。

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仅在“合同期”内,期满可通过合同续展。

不可否认,1990 《著作权法》第30条对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没有明确规定,给人一种图书出版者享有合法专有出版权的错觉。

因此,2001年《著作权法》第30条和2010年《著作权法》第31条均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

”可见,合同约定是图书出版者享有独家出版权的基础,独家出版权是合同授权,而非法律授权。

三、出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对依法出版的图书、报纸享有的权利。

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商和报纸出版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在合同期内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比较分析

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比较分析

电子期刊与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的比较分析[摘要]文章从五个方面对期刊和纸质期刊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若干作了比较,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电子期刊纸质期刊著作权比较1 期刊地位的比较无论是《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还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除了不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之外,还必须具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纸质期刊由于符合上述条件,毫无疑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从“独创性”来讲,一方面电子期刊同样是根据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的编辑活动,产生出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

另一方面每一种电子期刊的版式设计是独创的,体现了编辑特有的眼光和独具匠心的安排,渗透着编辑的劳动和艰辛。

就“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言,电子期刊可以复制在WWW服务器和硬盘上,也可以复制在CD、CD-ROM和磁带等载体上,还可以被打印在纸张上。

我国法律对作品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只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强调作品的存在状态,这样在上传输的电子期刊,无论其是否已经被复制,都受到保护。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和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而《伯尔尼公约》和英美等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受到保护的作品不仅要具备复制性,还必须已经恒久或稳定地固定在了特定的介质上,这就使得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只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了暂时性的复制,而未形成永久性复制的电子期刊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力及的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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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期刊的兴起,一些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著作权问题也相应的产生了,本文从著作权归属、授权等方面对网络期刊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期刊;著作权
网络是继书刊、广播、电视之后的又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形式。

由于网络期刊出版所具有的出版迅速、检索便捷、信息丰富等特点,符合了读者在信息社会中对信息传播的特殊要求,使得这种出版方式在目前的信息传播工程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在期刊出版网络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问题。

网络期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期刊不仅仅是稿件的简单组合,由于编辑人员根据自己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

通过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

赋予了期刊内容筛选和整体编排上的独创性。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规定和解释,期刊应该被视为汇编作品,并成为单独的著作权客体。

网络期刊也是同样根据一定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经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产生的汇编作品,它的栏目设置、版式设计和内容编排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虽然存在形式与纸质期刊不同,网络期刊不论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用户的计算机硬盘还是磁碟、优盘,都应该作为单独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与期刊出版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在经期刊刊载后原则上仍归作者所有。

作者可以将作品用于出版图书或在网络上刊载,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无须经期刊出版社认可。

而期刊出版社如果没有与作者特别约定,就不可以在期刊刊载之外另行使用。

不可以将期刊上刊载的作品转载于本刊网络期刊上,也不可以另行出版图书或授权他人使用。

期刊出版社如果需要在网络期刊上刊载本刊纸质期刊已经刊载的作品,则必须单独与作者商谈作品的网络形式使用的授权。

可以看出,纸质期刊刊载的作品经电子信息技术处理后形成网络期刊中的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并不由网络期刊出版社所拥有。

但网络期刊出版社对新形成的网络期刊整体上享有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电子信息化处理作品的实质是将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复制到计算机硬盘、磁碟、优盘等载体上。

作品的存在形式虽然与纸质期刊不同,作品本身的独创性并没有丧失或改变,其作品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

网络期刊著作权的授权问题
检索便捷、信息丰富等是网络期刊相较于纸质期刊的优势特点,但同时这也是其问题产生主要的原因之一。

网络期刊出版涉及的作者数量比较多,分布范围又十分广泛。

这些都为网络期刊出版社联系作者、解决授权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

目前网络期刊出版社比较普遍使用的方式主要有纸质期刊社授权、作者授权和法定许可等方式。

纸质期刊社授权是在纸质期刊出版的时候,出版社和作者就在出版授权合同中将网络出版的授权明细进行了约定,在网络期刊出版时,可以直接由网络期刊出版社与纸质期刊出版社就授权问题进行协商约定。

这样在网络期刊出版时可以不必逐个与作者进行磋商联系,操作方便,出现授权问题的可能性也比较少。

但是纸质期刊出版社需要相应的负担较大的工作量,要求在刊载作品时必须要和作者明确规范的授权合同,并需要把网络出版的授权包括进来。

而其中涉及一些授权范围、稿酬、时间等问题,实际采用过程中不太容易落实。

作者授权则要求网络期刊在出版之前取得各个作品的作者授权。

目前有些意见认为只要作者给纸质期刊社投稿时通过网络投电子版稿件。

就可以视为作者允许出版社就其作品出版网络版本,就不必单独进行作品网络化出版的授权。

这个看法是比较片面的,作者按期刊出版社的要求通过网络投电子版稿件,只是授权将其网络方式投稿的作品以纸质期刊形式刊载,并不代表对其作品网络化的授权或认可,这只是作者自主投稿的一种方式选择。

只有作者在明确了解期刊出版社在声明中注明有权对来稿进行网络化出版后,仍向期刊出版社投稿并授权出版社使用其作品,才可以确认作者对期刊社就其作品网络化进行了授权。

期刊法定许可是指期刊出版社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他书刊已经采用的作品,就可以不必与著作权所有人协商取得授权,只需要按法律要求向其支付稿酬即可。

但网络期刊与纸质
期刊在法定许可的适用方面有不同之处。

纸质期刊社法定许可转载、摘编其他纸质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必事先与每个著作权所有者进行协商,采取事后联系作者并支付稿酬的便捷方式。

网络期刊法定许可也可以转载其他纸质期刊或网络期刊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却不可以把在网络期刊上首先刊载的作品以纸质期刊形式进行转载、摘编。

避免网络期刊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避免以上一些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首先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著作权法,以提高广大网络期刊出版社和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法在我国颁布的时间还比较短,在维权意识和实际操作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网络期刊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相关人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出版社的编辑甚至对此了解也不够充分。

为此。

网络期刊出版社有必要进行著作权法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以指导编辑在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过程中注意保护作者和自己的著作权,引导作者、读者以及广大著作权所有者自觉地遵守著作权法。

其次,作品作者也需要重视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

无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是维护全社会的著作权意识,每个作者都应该学习并掌握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充分了解自己的正当权益和义务,知道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再次,网络期刊出版社应该与作者签订规范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必须尽量避免以投稿声明等非书面的方法告知广大作者的授权合
同细节,以避免潜在的著作权分歧。

由于期刊编辑出版的周期较短、时间性又较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著作权授权可以不采用书面合同。

同时著作权法也明确要求网络化出版作品要事先取得授权,为此网络期刊出版社在出版期刊时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以声明等非书面合同方式取得作品的网络出版权,而应该采取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的方式,以书面方式将著作权的授权时间、范围等细节明确。

并建立全面的作者信息资料档案。

最后,尽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所有者群体人通过一个专门机构共同行使权利,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比较有发展前途的部分,是著作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

广大的著作权所有者分别授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其权利。

与使用者协商并监督作品的使用。

网络期刊出版社如果通过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授权,就可以便捷而全面地解决网络期刊的著作权授权问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尚不够完善,采取这个方式解决现有的著作权授权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

作为新兴的网络化期刊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一
定的挑战。

资源共享的观念和著作权法中保护作者权益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随着网络期刊的不断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并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工作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期刊工作者,我们更得了解网络期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法规,研究新时期著作权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的前
提下,科学高效地利用网络信息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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