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

合集下载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就是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就是哈特在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就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这本书的阅读而作,以期对“法律就是什么”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法与道德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人物与创始人,现代最富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也就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她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与法律,1932 年到1940 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她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法学中定义与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就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她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 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

本书一开始就平铺直叙的的问“法律就是什么?”。

而哈特却用一个比较形象的例子说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一个男士,其头亮而光,她显然属于秃头之列;另一位头发蓬乱,则她显然不就是秃头;但问题在于第三个人只就是在头顶的周边有些稀稀落落的头发,如果她就是否算秃头被认为就是重要的或者任何实际结果取决于此的话,这个问题就可能被无限期地争论下去。

”因为这个问题与鸡生蛋、蛋生鸡这个问题的结局就是一样的。

其实哈特就是想借这个例子告诉我们有些问题与概念从它一开始出现有一定的模糊性。

但就是由于问题本身又比较重要,人们不得不去妥协共同制定一定的标准使这个问题确定下来,但就是又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国家、民族或不同的词语表述的习惯与程度不同使得表达的意思也貌似存在极大的差别。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哈特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首先,从法律的多样性方面,他认为除了刑法及其制裁和侵权法 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相似点外,其他法律,像合同法、遗嘱继承、婚姻法,很难用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说来 解释了。因为,这种法律不强加责任和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由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所著。

哈特在这本著作中通过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的法学相关概念进行批判与分析,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其理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标签: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法治一、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便以“什么是法律?”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发起了论题,在本书中,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构建起自己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二、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有如下定义:所有法或规则都是命令。

在这里,法和命令并不是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这一理论中,奥斯丁认为,一个可以称为法律的命令与其他命令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对相对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并且有施加的力量和目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令伴随着威胁和制裁。

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问题的过度简化,并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首先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所影响的范围往往及于疆域内的所有人,并且不以人们知晓命令的内容为要件。

而命令的效力往往只限于与命令发布者面对面接受命令的人,个别命令的有效要以接受命令者知晓命令的内容为前提。

第二个特征是持续性。

在抢匪语境中,抢匪对银行职员的“优势地位”是暂时的,他所做出的命令在被命令者作出相应行为或特定情境消失后便失效。

而法律具有持续性,其有效性会一直延续到法律被取消或更改。

第三个特征是法律的执行依靠人们普遍遵行。

哈特认为“普遍”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称为“普遍”,有多少人遵从的命令才能称为法律,这是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后,哈特又补充了两个立法者应有的特征,一是在领域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独立于其他法体系之外。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有着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人或集团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人们相信如果不服从这些命令将会受到制裁与惩罚。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徐爱国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并评价哈特(H.L.A. Hart)的法学巨著《法律的概念》一书,并着重探讨哈特与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

哈特作为20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杰出代表,他的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德沃金作为哈特的批评者和继承者,提出了许多与哈特相悖的观点,两人的争论成为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议题。

本文首先将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哈特的主要观点及其在法律理论中的地位。

随后,将重点分析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包括他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规则的看法以及对待实证主义的态度等方面。

通过对比两人的观点,本文旨在揭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路径和取向。

本文将对哈特与德沃金的争论进行评价,指出他们在法学理论上的贡献与局限,并探讨这一争论对当代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读者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从而更深入地认识现代法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二、哈特法律的概念概述哈特,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学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对法律的定义、规则、原则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独特的法律理论。

哈特强调法律规则的开放性结构,认为法律并非只是由明确的规则构成,还包括了原则、政策和标准等更为灵活的元素。

这种理解打破了传统法学中法律被视为封闭、固定体系的观念,使得法律更加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哈特还提出了“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以解释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接受和遵守。

内在观点认为人们应当从内部理解并接受法律规则,而外在观点则强调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的外部强制力。

这种区分有助于理解法律规则的双重性质,即既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又具有外在的强制力。

哈特的理论在法律哲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他的观点挑战了传统法学的权威,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雷桂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该书是哈特在和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数次交锋后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哈特的法学思想。

本文依据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以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背景,在精读《法律的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哈特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贡献并提炼出他的法学思想,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此书的内涵。

关键词哈特法律概念法学思想作者简介:雷桂军,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3-02一、哈特其人哈特是二战后确立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到1940年担任律师。

二战期间服过兵役,战后担任过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职务,这些经历使得哈特在后来的法理学研究成果显著。

他的主要思想体现于《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法学中定义和理论》等著作中。

其中尤以《法律的概念》最为显著,此书可以说是系统的、有说服力地表答了他法学思想。

该书被誉为20世纪法理学经典著作之一,也成为了法科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读书目之一。

二、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面临的困境二战给全世界人民留下了深刻的记忆,也促使了法学家们对法律予以了重新的审慎的思考。

在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基本的人权、自由、平等价值被彻底否定(这也是分析实证法学在战后备受指责的原因)。

对法西斯专政和法西斯法律制度的反思催生了自然法的复兴,在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审判被告们辩称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军令进行的,所有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何以定罪?联邦德国的法院最后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因为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而无效,并以此为理由作出了判决,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自然法的胜利。

让我们再看看分析实证法学,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这也是我对于本书所做的重点阅读的地方。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哈特 法的概念

哈特 法的概念

哈特法的概念哈特法(Hart's Law)是由英国法学家赫伯特·拉奇·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于1961年提出的一种关于法律定义和有效性的理论。

哈特是20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他的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哈特法的核心概念是“内部立场”(internal point of view),即从法律内部出发,通过参与者的视角来理解和评估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

哈特认为,法律是由人创造和应用的一种规则体系,因此只有从法律参与者的角度,通过他们对法律的接受和遵守,才能理解法律的意义和效力。

在哈特看来,法律体系的存在和有效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其具有认同感和遵守意愿的基础上的。

他提出了“内部维度”和“外部维度”的概念,以区分法律内部和外部的视角。

内部维度是指法律参与者通过接受和遵守法律来认同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从而赋予其约束力和权威性。

而外部维度则是从外部观察和分析法律,不考虑法律参与者的态度和行为。

哈特进一步将内部维度分为三个层次:规范意识、集体意识和习惯意识。

规范意识是指个体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和遵守,是法律参与者个人层面的接受和意识。

集体意识是指一个社会群体以一种普遍的态度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遵守,是法律参与者群体层面的信仰和共识。

习惯意识是指通过长期的行为惯例和社会实践,法律规范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自动地被遵守。

根据哈特的理论,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而更重要的是法律参与者的接受和遵守。

法律规范需要得到法律参与者的认同和支持,才能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和效力的规则。

法律参与者接受和遵守法律规范的原因可以是道德信仰、社会习俗、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哈特法不仅对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解释,也为法学的其他领域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例如,在法律解释和法律评价中,哈特法强调了从法律内部和参与者角度去理解和评估法律的重要性。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在法学领域,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部备受推崇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阅读这本书的感悟。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明确阐述了法律是一种规则和标准。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强制之间的相似与区别。

哈特主张,法律的核心是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他认为这些规则并非简单的道德标准或行为准则,而是反映了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哈特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法律定义的构造模式。

他强调,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或标准,这些规则或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这种构造模式不仅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还突出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权力的紧密。

同时,哈特还指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变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保护和确认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工具,更是对合法行为的保障和维护。

阅读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深刻地理解了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紧密起来。

哈特还强调了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性,这为我们理解和研究现代社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以继承和发展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新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

这个法学派别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典的理论和思想,其中尤以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为最。

这本书不仅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关系的重要途径。

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展示了他的独特思想和深刻见解。

他从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道德的规范和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全面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摘要: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主要阐述了法律规则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在继承了奥斯丁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哈特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见地,在继承与批判中描述了法律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但是我们再研究规则说时候,深掘其本质,会发现,其实规则与命令在本质上是存在相同的地方的。

关键词:主权命令;第二性规则;国家性;道德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读了哈特《法律的概念》,让我对于哈特以及以他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感悟。

相对于传统分析法学而言,哈特的学说除了在根本观点上继承了奥斯丁的传统以外,在对于法律的阐释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可以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代表更能代表着一种时代发展的趋势,集成了实证主义法学的根本特质,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社会法学有些许关联,对于整个法学思想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一、哈特之新分析法学的奥斯丁传统奥斯丁是典型的英国人,他的分析法学传统首先应当在英国传播开来,这也是为什么一贯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会成为分析法学的大本营。

但是奥斯丁传统并不是仅仅在英国拥有者惊人的影响力,在美国也亦是如此,美国法学家格雷以及霍费尔德的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奥斯丁传统,甚至连后来被称作典型反分析法学之现实法学的先驱霍姆斯[1],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奥斯丁的有些观点。

这里肯定会让人很疑惑,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

但是,在任何领域的学术思想界,我们都要明确的认识到,没有绝对的真理与错误,我们坚持一种理论的前提是有让人信服的理由并切该命题是能够被证明的。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的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

这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的一个特征。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学说包括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

第一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命令说;第二是坚持法律和道德之分,即划分开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第三是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同概念。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作者:EosAurora哈特,郝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法学派(new analytical-positivist Jurispradence)代表,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身居作为二战后英美法理学重镇的牛津和在一系列法律理论元问题上开创性的杰出贡献,使哈特长期成为世界法学论坛的中心。

以1953年的就职演说《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为开端,哈特致力于法理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伴随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著名的哈特—富勒(Lon L Fu11er,1902—1978)、哈特—德夫林(P.Devlin,1905一)论战,最终促成新分析法学作为一个强劲法学派的确立。

[1]《法律的概念》一书,是公认的世界法学经典著作。

爱尔兰法理学家J.M.凯利认为:1961年《法律的概念》一出,“立即在英美法律理论界确立了其核心地位,并巍然屹立30年。

《法律的概念》篇幅不长也不十分详尽,但它引发了大量的著述,并且,无论它有怎样的错误,都必须被视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关于这本书本身,《埃劳德法理学导论》的作者们没有给出任何摘录,它们的理由是法理学专业的每位学生都必须通读它。

”[2]。

哈特法哲学的有力批判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则明确指出:哈特所阐述的法哲学观点“清晰而且精湛”,“在法哲学的任何其他方面,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3]一、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错误恰恰在于他们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从而大行其道。

焦点所在,认为这三个问题导致“什么是法律”受到不断地追问:第一,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第二,法律包含的命令因素与道德规则的义务强制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第三,究竟什莫是法律意义上的规则观念,规则与“习惯性一致”和“结果的可预测性”之间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4]。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浅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作者:王文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创始人,哈特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教授的代表作是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论研究法律是什么。

奥斯丁的理论学说是哈特法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但是哈特对其又进行了重大修改与发展。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通过批判分析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来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法律规则理论”。

关键词:法律的概念;法律规则;新分析主义哈特(H.L.A.Hart)1970年出生,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

曾担任过英国出庭律师,第二次大战后于牛津大学执教。

哈特写过诸多法理学和哲学的经典,主要有1961年出版的《法律的概念》,1968年出版的《法律、自由和道德》等。

一、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分析哈特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范本,提出了“抢匪命令”情境。

基于这种情景下的分析,哈特建立了“一般命令,普遍遵守”的模型,除了此模型下的一般性、普遍性之外,哈特又把主权者的权力最高性和独立性加入其中,即制定法律的主权者必须是对内至上、对外独立。

由此哈特总结出“命令说”理论中的法律的定义:“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出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不过,哈特认为这种定义使法律的概念过于简单,不足以完全表述出多样性的法律。

哈特主要从适用范围、法律内容以及起源方式这三个方面指出了命令说的狭隘之处。

第一,命令说仅适用于以刑罚为后盾的刑法这种命令或者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

但是刑法又只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还有很多其它部门法并没有被涵盖到定义中,即使最接近此定义的刑法,也并不完全一致,因为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命令的接受者,同时也适用于刑法制定的立法者。

命令说与法律的概念并不具有周延性。

第二,还有其他一些不属于命令的成文法,它们并没有要求人们去做什么行为,也没有强加义务,而是授予权利给人们。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第三期法律沙龙内容纪录时间:2005年12月19日晚7点地点:法律人家主题: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主讲人:梁灯第一部分:主讲人发言一.两个核心概念:第一性、第二性1.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

”这是一个事实,哈特与奥斯丁等命令实证主义者在此问题上也存有共识,但基于这同一的出发点,哈特与命令实证主义者却引申出不同的法律观念。

奥斯丁等认为,法律与主权者、强制和制裁有关,是“主权者的命令”。

这揭示了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命令”人们为某种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限定了社会中的人在行为结构中享有的选择的范围。

哈特反对以上的命令学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对命令学说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质疑和批判:第一,在法律的内容上,奥斯丁等人的命令学说无法解释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以外的,不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也不强加责任的法如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相关。

例如,在私人领域,人们订立合同和遗嘱,如果按照法律去做,那么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有效的文件;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合同或者遗嘱就是一份无效的文件。

“无效”与制裁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在司法领域,有关法院司法的法律,规定的是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法官的任命方式、资格和任期,司法行为的规范和法院应该遵循的程序。

这些法律的目的是确定法院的判决成为有效判决的条件和界限,而不是阻止法官做不当之事。

即使存在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也只是对于法官审判权和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必要补充。

法官一般地超越其审判权,其结果是判决的无效或者要被撤消,而不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在立法领域,涉及立法权的法律,包括立法权的主体,立法人员在资格和身份,立法方法和形式,立法活动的程序。

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只是使某些立法无效,这同样不牵涉任何有关“制裁”、“惩罚”的内容。

哈特法律的概念

哈特法律的概念

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 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 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 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 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 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 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 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 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 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 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p83
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 名的“正义观”,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 正当理由。p157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 也不等同于道德。 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 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 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显著差异 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 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p189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讲述人:周贤
• 作者简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 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 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 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 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 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 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反驳了“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 • 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 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 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 式不同的 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 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
The end,thank you!
哈特随后分析了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 p210,并分析了这种疑惑的来源、形式,对此作 了反驳,最终得出“国际法不是法”这一论述是 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哈特紧接着论述了国际法 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按照本书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部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部分: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第一章到第四章,这是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 的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的,即从法律、号令、命 令的区别,法律的多样性,主权者与臣民这三个 方面论述的,说明了法律与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三 个方面的不同之处: a、适用范围 p44-46 b、法律的多样性p29-43 c、起源模式p47-49
谢谢观看~
•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涵义?第二性规则为什么必 要(怎样理解法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3、关于内在观点于外在观点得理论有何启示意义? 4、哈特怎样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你对此作何评价?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否意味着法律中必然包含着 道德? 6、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学说是怎样解释国际 法性质的?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讲述人:周贤
• 作者简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 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 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 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 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 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 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
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 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 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 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 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 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 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 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 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 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 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p83
• 全书框架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 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 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 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 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 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 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第三部分:正义、道德、法律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 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 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p155,当然正义是不能 等同于道德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公平”通常和 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p156 • 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 阶级; • 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 义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第二性规则有三大缺陷:p94-95 不确定性 静态性 社会压力性
于是针对三个缺陷,分别产生了三个次级规则:
P96-99 ·承认规则 主要是确定什么样的规则是属于法律的范围内的。 ·变更规则 针对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提出的 1、授予公权力 (立法权) 2、授予私权利 ·审判规则 指授权给某些人对于在特定的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 被违法,做出权威性的决定
•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p170-177 a、重要性 b、非有意改变 c、道德的故意性 d、道德强制的形式
• 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 p190-194 ①人的脆弱。 ②近乎平等。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 ④有限的资源。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
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主要是第十章。 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p211 a、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并且把国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 规则两者加以对比; b、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 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体与国内 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
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 名的“正义观”,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 正当理由。p157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 也不等同于道德。 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 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 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显著差异 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 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p18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