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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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国库1)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精简篇)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1)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最新政府会计准则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二章短期投资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5)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8)第六章附则 (40)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础设施 (40)第一章总则 (40)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1)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4)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4)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6)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 号——政府储备物资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0)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3)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 号——会计调整 (55)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6)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8)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59)第六章披露 (62)第七章附则 (62)政府会计准则第8 号——负债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举借债务 (64)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6)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1)第七章附则 (72)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以公正、客观和可靠的原则和方法实施会计核算和记录。
1、实物计量:原材料、财务等物品的计量和核算应当准确、充分地反映实际的状况。
2、会计权责:各部门应根据分配的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以及大致的统计汇报和报告披露。
3、直接原则:有关的会计支出、收入及资产和负债的核算,应当依照实际的发生、支付、转让等必要事项进行。
4、增值原则: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余值应该在本经济年度当月以决策时限内完成计量和核算。
5、月末实践:会计权责应当月末完成全部的计量和核算,以明确会计收入、支出和负债的总量。
6、会计规格: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及会计规定,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规格和标准。
7、会计保密:会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唯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掌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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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 (即人民币1元)计量。
•
负债
1.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 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 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 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 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 确认为负债。
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 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 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 投资。 】
2.分类: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 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预计在1年内 (含1年)是否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 】
行 )。
第二部分: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讲解
(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适用范围
• 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 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 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 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和其他单位。
•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 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 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 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 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 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 流量等的会计。
• 政府预算管理主要依赖预算会计,其中 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3个 会计要素;财务管理主要依赖财务会计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费用5个会计要素,这样在完善预算会 计功能基础上,强化财务会计功能,更 加完整地反映政府会计信息。
(二)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定位
• 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是 “顶层设计”, 重点在于明确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需要解决的 基本问题、基本原则和方法,构建会计语言的 框架体系。《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 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 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保证了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 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2)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 债增加; (3)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
政府决算报告
• 定义: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 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 相对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更能够体现经 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本质以及权责义务,例如, 预算支出有消耗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消 耗性支出反映政府当期的运行成本,而资本性 支出形成公共资产,其价值是随着资产未来的 使用而逐步消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 当对资本性支出形成的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以合理确定各期的成本费用。
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会计体 系与核算基础、基本准则定位、报 告目标和使用者、会计基本假设和 记账方法等。
基本准则总体框架
• 第二章为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 了政府会计信息应当满足的7个方面质 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 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 形式。
• 第三章为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规定了预 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3个预算 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标准,以 及列示要求。
• 内容: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 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 资料。
• 编制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 数据来源: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
政府财务报告
1.定义: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 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 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2.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 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 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 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 金。
•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 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 金。
•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 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 继续使用的资金。
• 第四章为政府财务、确认标准、计量属性和列示 要求。
• 第五章为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规定 了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定义 、主要内容和构成。
•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相关基本概念的定 义,明确了施行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 (2)“双基础”,明确提出财务会计实行 权 责发生制,预算会计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兼顾了当 前实际情况和长远改革方向的制度安排,使 得政府会计核算既能反映预算收支等流量信 息,又能反映资产、负债等存量信息。
•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基本经验,无 一不是在会计核算中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的 核算原则。
• 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 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 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 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 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 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 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 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 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 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前述提炼:政府会计的构成
• 构成: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 会计要素: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
算支出与预算结余3个。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 • 会计基础:预算会计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一般实行权责发生制 • 会计报告: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财 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全面、清晰反映 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 (3)“双报告”,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同时编 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且明确了两种报告 的内容和信息使用者范围。
• “相互衔接”,是指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 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 行信息和财务信息。通过这种适度分离又相 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使公共资金管 理中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 相互 联结、融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 效率,对于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夯实政府会 计主体预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政府绩效 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 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的报表。
•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 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 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 的说明。
• 计量属性的采用: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 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 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 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
净资产与收入要素
• 净资产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净资 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 收入定义: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 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 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 当前政府会计领域标准、规范不一,制度、办法繁 多,部门、行业差异较大的问题加以统一规范。
(三)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 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 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
• “适度分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双体系”,突破了长期以来政府会计的单一
预算会计体系,首次提出政府会计由预算会 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 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 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 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 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
•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 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
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 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 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 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
2.分类: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 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预计是否
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3.负债的确认条件: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并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 (1)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 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 (2)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负债的计量属性(3个):主要包括历史成本 、现值和公允价值。
•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 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七)会计要素—财务会计
•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
资产
1.定义: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 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 ,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 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
• (2)持续运行: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 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 (3)会计分期: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 期间,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 期间至少分年度和月度。并采用公历日期。
• (4)货币计量: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 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 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
(四)政府会计的目标
• 政府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 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 的,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 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 情况,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或 者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