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理解与适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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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讲义

新保险法讲义

新《保险法》变化要点及对经营管理的新要求第一部分保险法的修改背景前言:各位领导,下午好。

非常荣幸有这次机会更够在美丽的威海,与大家一起探讨《保险法》修订的有关问题。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刘传海,来自省公司法律部/合规部。

因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刚颁布不久,在实践中到底会产生怎样的问题,都是未知数,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和调整。

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学习保险法修订内容的一些体会。

在开始本次交流之前,我想先给传导关于保险法的一个基本理念。

保险法是一部商事法律,规范的是商业行为,体现的是保险主体的规则要求,但是首先需要我们明白的是,任何法律都是原则性的,在实务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也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给出明确的答案。

我认为,保险法的核心理念是利益的平衡。

对保险公司来讲只能去适应法律的要求,才能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知道,保险法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了数百年,可谓博大精深。

而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在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部分曾作过修改。

在这14年中,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保险业的内部结构还是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展的要求。

陆续出现了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产品和机构,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需要就上述机构和产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

同时,随着养老、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以外,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我省承保的工商银行补充医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也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盈利性要求。

它保险公司必须要以部分保险资金从事投资来满足保险赔付需要的营利业务,由于目前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商业上不可持续,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存在一定的利差损问题。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责任与赔偿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四、保险市场与监管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关于保险活动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遵循公平、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文义解释原则,即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进行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新保险法》详解

《新保险法》详解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 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
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精选课件
7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 同旧法第三条 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 适用本法。
精选课件
8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 旧法: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社会公共利益。
规,尊重社会公德,遵
循自愿原则。
精选课件
9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 同旧法第五条 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 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旧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解读新《保险法》

解读新《保险法》

渤海保险Bohai Insurance解读新《保险法》总公司销售管理部2009年6月《保险法》修订背景●1995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保险法●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做第一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我国保险法的二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新《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渤海保险Bohai Insurance《保险法》修订重点一、新《保险法》吸收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针对原《保险法》存在的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新《保险法》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将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险法》修订重点二、新《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对发展改革、公司经营和行业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新《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此次保险法是全面性修订。

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条。

渤海保险Bohai Insurance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

保险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

保险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旨在通过风险分散,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业务的开展,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保险法律法规。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保险业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金额和期限等内容。

这些规定确保了保险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有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范围,保障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规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资本要求、偿付能力等要求,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障和救济。

最后,保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纪律的执行。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二、保险法律法规的解读保险法律法规是保险业务的重要依据,对其进行正确的解读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在解读保险法律法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明确保险法律法规的知识框架和分类体系。

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多个方面。

通过了解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和结构,可以更好地理解每个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其次,要注重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进行解读。

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容通常以具体的条文形式呈现,掌握条文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法规非常重要。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也是制约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一直是保险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新《保险法》第十九条从“公平原则”出发,提出了对保险条款效力的评价原则和方法,对于规范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信誉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原则新《保险法》第十九条指出,保险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条款中与被保险人约定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不得将自己的过错归咎于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就条款中的风险责任、赔偿标准、索赔手续等事项向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公平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基本准则。

公平的保险条款应当体现对于被保险人的保护,不得利用其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对保险消费者不公平地限制、排除其合法权益。

不公平的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免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条款;二是限制被保险人使用保险金额或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条款;三是限制或剥夺被保险人选择权或决策权的条款;四是将过错归咎于被保险人的条款。

合法有效是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基础,包括条款形成、内容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符合公序良俗、采取了充分的量化、明确、明示表达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虚假、欺诈和误导等情形。

合法有效的保险条款具有约束力,可以在保单签订后作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适用。

二、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方法新《保险法》第十九条详细阐明了保险条款效力评价的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用消费者保护的标准来考虑。

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应当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考虑,关注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条款应当充分体现被保险人的利益,让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

杨华柏--新保险法解析

杨华柏--新保险法解析

非常高兴有机会就新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给大家作一个介绍。

我今天的发言大致分三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保险法修改的过程;二是简要介绍保险法的修改内容及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三是简要介绍一下新法实施以后的过渡问题。

一、保险法修改过程介绍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出台的, 2002年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作出了小幅度的修改,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覆盖面也更为广泛。

同时,一些不规范行为也不断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在现行保险法找不到处罚的依据,为此,保险法修改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历时4年半,04年8月中国保监会启动保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12月通过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后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到2008年8月份,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作为正式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三读后,在今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

二、保险法的修改内容及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前面主要介绍保险法修改的过程,现在我重点介绍保险法修改的内容以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较大,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全面、基础性的修改。

现行保险法是158条,修改后的保险法是187条,其中修改126条,增加48条,删除19条,完全未动的只有13条。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行业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既为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将对保险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

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贯彻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也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分为三个方面,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第二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第三是健康、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来对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给大家作个介绍:(一)新保险法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要求1、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加95条、92条)(新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最新保险法案例和分析专业知识讲座

最新保险法案例和分析专业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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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 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 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 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 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湖口县人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 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但近日,发生在九江市 湖口县一校园内的一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 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即常 称的霸王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 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 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据了解, 这一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 同时,通俗条款还改变了原来密密麻麻的 排列方式,将条目序号、条目名称、条目 内容分成三列排版,整个条款看起来更加 清晰、容易阅读。最重要的是新条款针对 消费者难理解、易误解的一些重要术语和 条目,做了特殊标志,以提醒市民注意重 点阅读,并对一些市民反映理解困难、容 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如现金价值、犹豫期、 等待期、保证续保等,进行了重新解释。
• 通俗化保单涉与过去的条款相比,除了使用 “您”、“我们”做表述上的区分外,条款首页 增加了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列明消费者拥有的 重要权利,提醒客户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如退保 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分红是不保证的、公司在哪 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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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编 辑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严格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
▪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

的自律性组织。


16
四个突出
❖突出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 律责任
▪ 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 了约束和规范,
▪ 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完善
• 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 • 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7
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李 豫
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 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对

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

▪ 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

理人的相关规定。


15
四个突出
❖ 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 险监管
▪ 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手段;
▪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 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
突出


防范风险 规范市场



13
四个突出
❖突出以人为本
▪ 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金色简约风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PPT模板

金色简约风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其应对PPT模板

PART 03
新保险法
03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及应对(之一)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之一)
1、条文对比
旧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已删除) 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 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 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 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已删除)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 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 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02 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四)
(四)关于关联交易
旧保险法:未对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作出规定。在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保险法: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2.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 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时,保监会可以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 利,直至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02 保险法主要修订情况介绍(之五)
(五)关于偿付能力监管
管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 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 管、破产清算等程序;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虽然发生偿付能力不足,但不至于严重到需要整顿、接管、破 产清算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新保险法之前,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

《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课件 (一)近年来,保险领域的发展迅速,而随之而来的风险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法》作为保险领域的基本法规,为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对《保险法》的适用及司法解释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保险法》的适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合同的缔约方式和要素,其中包括受保险人的诚信声明、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标的的确定等。

保险合同的缔约方式,对于保险的合法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效力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需要遵循保险合同成立时所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同时需要考虑到保险标的的价值和损失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费的交纳、理赔等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应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保险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参与方,需要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需要对被保险人做出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将保险责任承担到位。

其次,对于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拓宽视野,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包括:第一,对于保险纠纷的处理,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范要求。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需要考虑到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中保险公司的应诉义务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第二,需要对于保险法制度的完善和推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和发展,扩大保险市场的福利性功能,提高社会保障和风险保障的服务水平。

第三,需要对于跨境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跨境保险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启示,更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法》适用及司法解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需要持续深入地拓展研究,为促进保险产业的发展和推进保险法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保险法》的理解与适用40页PPT

《保险法》的理解与适用4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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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理解与适用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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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不得解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运输工具航
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 • 《海商法》227条规定
• 合同约定不得解除: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11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 一、法定解除权 •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 • 3,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4,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 5,骗取保险金给付 • 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7,误报年龄超过限制 • 8,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逾法定期间 • 9,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 二、约定解除权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2
《保险法》体系
• 一、总则 • 二、保险合同 • 三、保险公司 • 四、保险经营规则 • 五、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 七、法律责任 • 八、附则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3
第一章 总则
• 一、增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 2年为除斥期间
• 故意不如实告知——欺诈,与《合同法》区别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13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4,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9
合同无效举例
1,投保人故意多交保费,保险人故意多收,签发保 单后,保险公司以各种名义将多收保费退回给投保人指定 的收款人,协助投保人实现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
2,投保人的经办人故意多交保费,保险公司不按保 险费率收取保费,签发保单后,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费支 付给经办人,属于保险公司与经办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投 保人的利益;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6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提前了合同成立的时间
• 旧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 条款达成一致的,合同成立
• 新法: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成立 • 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口头 会议记录等 • 保险单交付是保险公司应尽义务,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 二、明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旧法:没有规定 • 新法:成立时生效
• 三、规定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2020/10/10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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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一】
• 一,一般原因
• 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民法通则》:18周岁以上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利害关系)
• 旧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公司不赔)
• 新法: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非一律无效

旧法:无论何时均要求保险利益存在,否则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请求权和合同解
除权(可约定无效)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是否无效
• 此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旗下信达资产出资2亿元成为幸福人寿大股东。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由该公司参与发起的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已获当地监 管部门的批复,正在等待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准。
• 此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与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进行接触。
• 三、增加有关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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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义务
• 出于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新法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
•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 保费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保险人不得 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也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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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
• 一、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
• 二、强调保险公司义务,增设“不可抗辩条款”;
• 三、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
• 四、廓清财产险赔偿计算标准、人身险特定情形 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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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第12条)
• 定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3,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另立合同,保险公司将一部分 保险费以预付赔款或定额赔款的名义返给投保人,投保人 承诺不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4,保险公司以保险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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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合同解除权
•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法律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坚持“分业经营”原则,但也强调例外。
• 删除“保险公司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 信达资产管理获批设立财险公司 注册资本10亿
发布: 2009-4-05 14:53
•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2日透露,由公司发起设立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已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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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二】
• 二、特别原因

1,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
已消除,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合同无效;

2,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
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除外;(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
• 2,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

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合同
•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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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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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历史
• 1995年6月30日,最早《保险法》通过,同 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 2002年10月28日,修订《保险法》,2003 年1月1日施行;
• 2009年2月28日,修订《保险法》,于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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