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发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一、路面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
0赔偿成公路沉陷三、桥涵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米金属制品 600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米 350 管径D<50CM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四、公路绿化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枝 4、枝条 10—20平方5、草皮 100 米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于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 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1)挖掘路基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苏政办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2005年11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附表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900
胸径12cm以上
株
每增加1cm加收138元
2
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株
80
高度1m以上
株
140
3
竹类、花卉
株
95
4
草皮
㎡
75
5
藤蔓
株
80
6
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算
六
安全设施
1
标志、标线
(1)
标志
已扣除残值
损坏标志牌
㎡
620
含钢管横梁,不含反光膜,按块计
损坏钢管立柱
m
300
620
710
85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预制混凝土
m3
1000
按损坏预制块个数折算成m3取
4
堵塞边沟、涵洞
m
50
总量不足1m时按1m计
三
公路用地
1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月
15
按月取
2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年
50
按版面面积计
3
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m3
50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4
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太阳能标志牌
套
4430
(4)
金属百米牌
块
120
(5)
水泥百米桩
块
80
(6)
公路界桩、标桩
根
140
(7)
水泥混凝土里程碑
块
190
(8)
金属里程碑
块
270
(9)
警示柱
根
交公路发〔2005〕492号
对《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解读及几个疑点问题的辨析交通部于2005年10月26日下发《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以下简称《意见》),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地计重收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由四个部分组成,确定了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计重收费实施的范围,着重阐述了计重收费实施的主要措施和政策界限,提出了计重收费实施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意见》的实施是继2004年4月七部委联合出台《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我国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全面推广计重收费这一治超长效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一、《意见》出台背景(一)单一行政治超收效甚微,计重收费根治超限优势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我国收费公路猛增,目前已达10万多公里。
收费公路的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已为多年来持续发展的经济所证明。
但是,近年来日益猖獗的超限运输却给收费公路的发展带来巨大阻力,其每年偷逃的通行费和增加的养护费用数目惊人,制约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
2000年以以来,交通部、公安部、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法规文件。
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公安、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开展了几次声势浩大的治超运动。
虽然运用行政手段集中治理的做法有力地遏制了超限运输的大量蔓延,但有两方面制约了这种手段的效果:一是执法监督不连续有断点,治超工作不能全天候进行;二是经费没有保障,行政治超成本高,治超工作的可持续性受到质疑。
2001年以来,国内部分省市开始采用计重收费这一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
先是天津彩虹大桥,然后是江苏、四川、河南、青海、山东等省,直至2004年全国统一治超行动中对计重收费在治超中的作用的进一步肯定。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附件1:《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工程(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本项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工程(1)路基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盖板,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预制混凝土盖板按预制盖板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盖板按1个预制盖板计算。
(4)急流槽急流槽赔偿分为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5)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①、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免收;已收取道口搭接费的不再收取;已收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或线缆、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费用的不再收取。
②、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其中上跨公路部分占用面积按桥墩面积计。
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
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是指在公路建设、改建、扩建、维修等过程中,对因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原因受到损失的相关方进行补偿的标准和规定。
公路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环境影响补偿等多个方面。
在征地补偿方面,需要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保障等问题;在拆迁补偿方面,需要考虑到被拆迁居民的住房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等问题;在环境影响补偿方面,需要考虑到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补偿、生态补偿等问题。
因此,公路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其次,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布等因素。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不同,对公路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因此,公路补偿标准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
另外,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公路建设对周边环境、生态的影响。
公路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这部分影响进行补偿。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成本,确保补偿标准能够覆盖这部分成本,保障周边环境、生态的持续稳定。
总的来说,江苏省公路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环境影响补偿等多个方面,需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人口分布等因素,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公路建设对周边环境、生态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路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一、路面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
0赔偿成公路沉陷三、桥涵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米金属制品 600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米 350 管径D<50CM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四、公路绿化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枝 4、枝条 10—20平方5、草皮 100 米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8.28【实施日期】2000.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2000年8月28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批准计收超限运输赔偿费的函》(苏交公(2000)5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作出修改,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设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对违反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和卸货处理,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按超限运输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计赔时要使用称重仪等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对主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收取赔(补)偿费,只能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
三、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只收费就放行。
对在我省境内公安交管部门已实施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只可卸载,不可重复处罚或收费。
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第一条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标)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三条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其中高速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非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二)支撑构件的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三)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四)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五)与公路设施保持必要的间距,不得附着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款第二项的要求,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算、认证或者鉴定,出具符合标准的意见书。
第六条以下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标:(一)急弯曲线段内,以及陡坡、桥头范围;(二)与三级以上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五百米范围内,四级及等外公路或者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两百米范围内;(三)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一百米范围内。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标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文号】苏交公(1998)16号【发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发布时间】1998-03-25【生效时间】1998-03-25【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索赔,按章收费,合理使用,规范核算,依据《公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因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赔偿费和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对该项费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设置票据管理、路产索赔、违章处理、爱路护路奖励等台帐,各类台帐和报表填制应当真实、准确、及时,相关数据吻合一致。
第二章专用票据第五条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必须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第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确定"专用收据"年度使用计划,并负责票据的印刷和发放。
各市、县公路管理处(站)按规定填制申领单,逐级向省交通厅公路局、市公路管理处领取"专用收据"。
第七条省交通厅直属单位可以向省交通厅公路局中领"专用收据",市、县交通局所属其它单位需领用"专用收据"的,由各市公路管理处向省交通厅公路局申请报批,经批准可以向各市公路管理处办理申领。
在领用票据时必须完善手续,明确责任。
年度结束,票据领用单位向票据发放单位报送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表,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规定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利)用、污染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的行为人,依法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缴纳的赔偿、补偿等费用。
第三条(法律责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公路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赔(补)偿;构成行政违法的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条(总体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普通国省道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擅自挖掘、占用、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或者拒绝赔偿、补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占用补偿)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路产损失的,许可申请人应当与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就保障公路完好安全达成一致,签订公路路产恢复、赔(补)偿协议。
公路路产恢复、赔(补)偿协议应当作为许可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许可机关审查。
第六条(接报处置)发生公路路产损失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摆放警示标志或警示设施,对路产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验,采集路产损坏、涉案车辆的照片等资料,填写《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勘验记录》,与当事人确认路产损失情况,协商赔(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签订《江苏省普通国省道路产损失赔(补)偿协议》,收取赔(补)偿费,并出具相关收费凭据。
江苏省高院 公安厅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2005年11月15日)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
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标准及使用说明
附件1:《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工程(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本项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工程(1)路基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盖板,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预制混凝土盖板按预制盖板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盖板按1个预制盖板计算。
(4)急流槽急流槽赔偿分为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5)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①、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免收;已收取道口搭接费的不再收取;已收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或线缆、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费用的不再收取。
②、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其中上跨公路部分占用面积按桥墩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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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来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统一,现将《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公路包括跨江桥梁。
原《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以及各高速公路、跨江桥梁执行的其他赔(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公路赔(补)偿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附件二:《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附件二: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路面
(1)污染路面
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X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上述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③、对于汽、柴油类带状或块状严重污染沥青路面的情况,按酸、碱类腐蚀性项目取。
严重污染界定标准为带状污染长度>100米,块状污染面积>60 m2。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
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
赔(补)偿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
(1)挖掘路基
赔(补)偿标准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挖掘路肩
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挖掘损坏边坡、边沟、挡土墙
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4)堵塞边沟、涵洞
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2)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①、设置公益性标志,不收取费用;
②、标志设置不足1年时,根据设置时间按照标准折算。
(3)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X最大高度计算。
(4)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
(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2)护栏钢管含牛角型钢板。
(3)金属栏杆、预制钢筋砼栏杆和花岗岩栏杆按构件整块计算长度。
(4)圆管涵按节计算长度,不足一节按一节计算。
5、安全设施
(1)标志
①、标志牌的损坏包括损坏桥名牌、路名牌、施工标志牌、诱导标志等所有标志牌。
其单价已包含单悬臂、双悬臂等钢管横梁的单价,并已扣除标志牌的残值费用,反光膜单价另计。
②、损坏钢管立柱按根计,单价中已扣除立柱残值的费用。
③、损坏门架(不含基础和标志牌)赔偿标准为:立柱的长度×损坏门架立柱赔偿标准+横梁长度X损坏门架横梁赔偿标准;若损坏基础和标志牌按本标准中相应项目赔偿。
④、反光膜单价已按市价乘以1.8损耗系数,实际损坏时,按标志牌面积计算,不足一块按一块计。
⑤、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2)标线
热熔标线的单价包含拆除旧标线的单价。
(3)金属里程牌的单价中包含反光膜的单价。
(4)护栏、隔离栅
①、护栏板和立柱的单价中均已扣除相应残值的费用。
②、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5)其它
钢筋砼盖板盖座600*600、钢纤维盖板盖座600*600、砼盖板盖座600*600、铸铁盖板盖座φ700等项目,若被损坏物的规格型号与标准不同,按面积进行换算。
6、收费站、服务区设施
(1)收费岛刮擦总量不足1 m2,时按1 m2计。
(2)自动拦杆机柜按进口设备计算,如果为国产,所有项目单价乘0.6系数。
(3)计重收费系统中光幕管为单独配套,须按对赔偿。
(4)四芯防干扰线缆,三根专用线为一套。
7、过江大桥桥面及专用设施
损坏沥青砼桥面、分隔带和检修道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8、其它
(1)超过桥涵限载25%的车辆过桥涵事先必需加固,加固费另计。
(2)超限运输计算基础均为轴载或车货总质量超限部分,轴载超限仅计最大轴;轴载质量和车货总质量均超限的按照高的超限补偿费用计算。
(3)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行驶公路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障碍,需进行清障工作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清障费。
9、上述赔(补)偿标准是最高标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及设施、设备成新情况,在下浮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