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合集下载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工程进度使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款方式、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产权登记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改造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的开发项目。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划,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开售房信息,明确房屋价格、户型、面积等重要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房者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欺诈、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购房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检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8篇)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8篇)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8篇)在社会进展不绝提速的今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紧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辛苦为大家带来的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最新8篇),倘若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忙,请共享给最好的伙伴。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篇一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1、负责订立部门年度、月度和周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实施;2、负责整理总结部门工作总结;3、主持订立、修改部门的规章制度,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4、处理部门日常文件;5、主持召开部门会议;6、组织对部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7、负责拟订部门各岗位职责,搭配人力资源部做好岗位职务说明书的起草工作;8、负责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搭配人力资源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9、依据工程需要,拟定项目管理方案,负责项目管理部人员的推举,报上级领导批准任命;10、引导、监督、检查部门员工的各项工作;11、负责定期组织部门现场巡察检查工作;12、对部门内的工程项目进行统筹,使其进度、质量足够公司要求;13、对部门员工的提拔、晋级、任用提出看法;14、综合协调与工程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专业公司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当进行;15、主持订立部门员工培训学习计划,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评;16、发觉培育人才,依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需求,参加工程技术人员的聘请工作;17、负责对各项目部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18、适时处理工程管理中显现的问题,重点问题应适时向上级汇报;1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章部门职能篇二一、工程部部门职能工程部是公司全部工程项目唯一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组织协调机构,资料共享平台《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

重要职能包含:1、搭配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运作,设计规划的。

论证与可行性分析;2、负责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及审查工作,成立现场项目部,制造“七通一平”,保证工程定时开工;3、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工作,及随后的合同谈判及草拟;4、负责公司开发全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的掌控管理;5、严格依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技术管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协调施工进度,确保定时完成任务;引导、监督、检查监理公司的工作;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物业移交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工作。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岗位职责第一部分管理部门岗位职责总经理岗位职责岗位职称:总经理直接上级:董事长直接下级:常务副总经理、前期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材料副总经理、各部部长及部门主管。

本职工作:经营管理公司岗位职责:一、向董事会、董事长负责;二、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三、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合同的签订、技术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的验收、款项的控制。

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进行技术分析,提供决策依据;四、负责组织指定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营决算和费用预算,报董事会审定;五、负责日常管理费用的审批;六、负责合理安排公司业务招待费;七、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的管理人员;八、定期召开董事会,并提出经营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九、保证公司安全和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十、对下层部门及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员工的纪律行为、整体精神面貌负责;十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常务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岗位职称:常务副总经理直接上级:总经理直接下级:工程副总经理、材料副总经理、各部部长及部门主管。

本职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管理工作及分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一、向总经理负责;二、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相互协调;三、对外协调工作:各专业配套及市质检站和设计文件审核单位的业务往来;四、协助总经理制订各项工程计划,提供工程技术鉴定和参考依据;五、执行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六、有效控制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的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内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前期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岗位职称:前期副总经理直接上级:总经理直接下级:前期经营部及各部门部长和主管本职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管理工作及分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一、向总经理负责;二、全面负责公司前期经营及相互协调;三、工程前期手续:负责规划局、土地局、建委、房产局、消防局、收费局等单位的业务往来;四、协助总经理制订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岗位职责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岗位职责是组织考核的依据。

那么制定岗位职责真的很难吗?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1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职责(岗位责任制)(一)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公司的.全面工作;(二)在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各种经营、管理权力;(三)主持公司日常的各项建筑、开发、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四)协助董事长管理好财务,把住财务支出关,做到开源节流;(五)定期召开经理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公司的工作;(六)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七)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2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作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真做到全方位服务。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请集团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5、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决策。

6、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录。

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发布。

7、做好企业内外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8、负责保管使用企业图章和介绍信。

9、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10、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11、主要是根据不同开发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定,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助理主要是公司内部部门的协调、企业制度的制定、协助总经理做好对外经营、决策。

12、工程部经理助理主要是对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先期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各种手续的办理、协助经理做好项目招标、施工过程中各项预定目标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通用18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通用18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通用18篇)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通用1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1为提升本项目以及各参与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能保质期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参与单位严格执行。

工地安全礼貌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礼貌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成都市建设工程现场礼貌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礼貌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务必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资料及形式务必贴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

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务必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资料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持续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我部编写的《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

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方案、投资方案和发展规划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终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负责人和聘任、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提出对公司副总经理和“三总师”的奖惩意见,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和“三总师”以外人员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九)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必要时可要求董事会对决议复议一次;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情况;
3、有关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4、有关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
6、提请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本人情况;
7、其它必须向董事会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诚信、勤勉,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不得利用其职位和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
(六)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质询;
(七)总经理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范围。

第六条总经理违反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或超越职权范围,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经董事会决议,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研究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权时,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吸收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决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召集和主持人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四章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任期届满前,非正当理由董事会不得随意解聘,聘任期届满其身份即行解除。

第十三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总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经营责任目标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1、董事会决议解聘;
2、总经理自动辞职。

总经理辞职须经董事会批准,在不利于公司时辞职, 的
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公司董事会决定办理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