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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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2013年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人才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派遣岗位

甲方负责将所需派遣岗位的需求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岗位需求信息包括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人员需求数量、任职条件、劳动报酬,乙方在收到甲方需求信息后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提供候选人员信息供甲方选择。

第二条派遣员工数量

本合同签订时,派遣员工共人(具体名单详见《岗位需求书》)。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三条派遣期限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甲方,期间为:

年,具体时间见《岗位需求书》。

第四条劳务费用

劳务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统一结算。甲方按月(每月八日前)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用包含:劳务人员的报酬、社会保险费、应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招聘服务费。(详见附表1、2)

第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规定乙方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以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第六条派遣员工的退回

6.1 派遣员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具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

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退还给乙方,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如产生医疗补助费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医疗补助费用。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3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6.2规定退回,在派遣期满时仍存在以上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派遣期限内,甲方退回该员工的,乙方可以与该员工协商变更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乙方继续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按哈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该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月随管理费由甲方一并支付给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仍然无工作,乙方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赔偿或补偿

派遣员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甲方不当使用或者甲方过错致使员工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死亡等情况的,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哈市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全额承担用工单位应付的费用,并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如因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甲方侵犯而发生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派遣员工赔偿或补偿的,则甲方应根据裁决的结果承担该笔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他因争议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此笔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八条本协议的期限、续约

8.1 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顺延期限以甲方选择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中劳动关系的最晚终止日期和甲方终止派遣员工服务时之最晚时间为准。

8.2 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甲方或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员工加倍赔偿金。

9.2 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退回员工条件出现时,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或通过乙方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9.3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付款的(包括全部或部分劳务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4如甲方迟延向乙方支劳务费超过一个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因以上原因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有权将员工撤回。同时,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以及按照员工的聘用期限,向乙方支付员工剩余聘用期限的工资与劳务费,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9.5 如乙方收甲方根据约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后,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甲方和员工合法权益受损,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9.6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如果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将员工退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应按照该员工的聘用期限,向乙方支付员工剩余聘用期限的工资及劳务费,或至法定禁止退回员工的情形消失时的工资及劳务费。

9.7 如员工因被甲方退回乙方而与乙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如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甲方提供的资料及证据不能成立而导致乙方败诉,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8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报价、合同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

第十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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