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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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
有效身份证号:
贷款人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号:
借款人联系电话:
连带责任保证人:
有效身份证号:
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 乙方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2.1 向借款人民币整(大写)元(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于年月日前还清甲方。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第四条借款利息
4.1 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月利息为:借款总额×2.0% ;
4.2 利息以借款条据签订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
4.3 乙方付息采用现金支付或转帐支付的方式;
4.4 贷款人收利息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为: 0.1%×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
4.5 逾期本金金额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第五条借款归还
5.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还款付息。还款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方账号为准;
5.2 贷款人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3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归还所借款项,乙方需考虑划款在途时间,若还款到达甲方账号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借款结息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方账号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款条据为准,借款条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款条据交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8.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8.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3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手续费等。当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2% 的利息。
8.4乙方遵循甲方办理借款业务相关的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及其经营状况、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有义务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8.5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认为下列事项可能严重影响乙方偿还能力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如乙方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刑事案件、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乙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5)乙方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6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8.7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重新提供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乙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9.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挪用罚
息)。有权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费用。
9.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乙方付息还本的情况。
9.3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对乙方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除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调查外,甲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信息。
9.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借款用途、要求乙方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其它甲方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报告,乙方不得拒绝。
9.6甲方在发现乙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丧失或即将丧失偿还能力时,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保证条款
10.1 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借款及利息,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抵押权消灭;
10.2 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10.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付息;
10.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 乙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乙方未完全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甲方认为影响债权安全的;
(2)乙方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担保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期纠正;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11.2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直至解除合同。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