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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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 政法为视角
01 引言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3
一、司法审查的基本 概念
04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05 三、具体案例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 美国的行政法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之一。本次演示将 从美国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2、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 法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 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
3、合理怀疑原则
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时,法院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行 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判断其是否充分、合理。
2、宪法至上原则:在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提下,法院接下来对该法规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对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全面的评 估,并对照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比对。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并未违反宪法 规定。
3、合理怀疑原则:在确认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后,法院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对 该法规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对法规的制定过程、实施 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经过审查, 法院认为该法规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支持。
4、程序正义原则:最后,法院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法律程 序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仔细审查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是否遵循 了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的 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作者: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例,这一事件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该案发生在1803年,主要涉及美国宪法、法律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第5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其助手詹姆斯·麦迪逊任命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然而,在任命过程中,麦迪逊未能及时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门罗接手后,将任命状压了下来。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门罗履行任命。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此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否为最高法律,法律是否必须遵循宪法?2.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1. 宪法为最高法律:马歇尔认为,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他引用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与联邦法律、州法律一样,均为最高法律。

”2.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是因为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马歇尔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他引用了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条约。

”基于以上论述,马歇尔大法官作出如下判决:1. 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效,因为国务卿门罗未能及时将其送达。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使得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该案明确了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司法审查的门槛即⾏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政案件。

美国进⼊20世纪以后,⾏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这⼀宪政基⽯⼀度动摇,⾃由和⼈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政加强了控制的⼒度,其重要表现之⼀,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

具体有以下三⽅⾯的内容:(⼀)被诉⾏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预⾏政,在⾏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场,即私⼈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政⾏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

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为受理⾏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那么,有什么理由⽀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法院判例揭⽰了两点理由,第⼀,“确认法律授予⾏政机关权⼒范围的责任,是⼀个司法职能。

”也就是说,⾏政机关的权⼒有多⼤,不能由⾏政机关⾃⼰做最终判断,⽽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国会建⽴法院审理侵害⼈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私⼈的不法⾏为,或由于⾏使没有授权的⾏政⾏为。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切案件和争议,⽽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障碍,⽽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

按照美国⾏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和⾃由裁量⾏政⾏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司法审查:国防、外交⾏为、政治任命、⾏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司法部的追诉⾏为。

与扩⼤受案范围的努⼒相⼀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最⾼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的和令⼈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健词: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论文摘要: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邀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

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宜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这种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后被西方国家采用,许多西方国家把司法审查视为实现宪法保障和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牵制与平衡”原则的体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的司法审查权仅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层面上来探讨。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地位在法律上优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因此在英国不存在司法机关审查立法违宪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审查和宜布某项立法为违宪。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宣布行政行为、命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而不包括议会立法,所以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非本文所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一、司法审查的由来有人认为此种制度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特别是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科克(EdwardCoke)关于普通法高于制定法的观点,是司法审查的来源。

17,180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永恒不变的社会法则,是人类正义即自然正义的保障,人定法必须与自然法相一致,否则就不是正义。

17世纪英国法官科克关于普通法的观点实际也属自然法的理论范畴,他在著名的博纳姆博士一案(CaseofDr.Bonham)中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和大宪章是自然法的体现,其地位和效力优越于国王及其国会立法,凡同普通法和大宪章相违背的立法一律无效。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早期,当时美国刚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司法审查是确保法律和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美国宪法中,司法审查的原则被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平等的一个重要保障。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通过联邦法律和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意味着法院有权检验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能够撤销任何与宪法相悖的法律。

在美国司法审查发展的早期阶段,最高法院案例中的两个重要决定为其奠定了基础。

首先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首次宣布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即可以对政府行为和法律进行宪法审查。

其次是1857年的道格拉斯诉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该案将被宣告为非公民的非裔美国人的权利被剥夺,引发了对该案的批评和对奴隶制的争议,为奴隶制废除运动和奴隶制争议的起点。

从那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继续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上进行司法审查。

例如,到了20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发表了一系列在民权和个人自由等领域的重要决定。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宣布了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1973年的罗维诉韦德案(Roe v. Wade)宣布堕胎是一项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辩论。

在当代,美国最高法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司法审查角色,并持续干预在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最近几年中,该法院就同性婚姻合法化、移民政策、医疗保健等问题进行了决策。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一种对合宪性和公民权利的持续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实践中对政府行为进行的审查,有助于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并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救济机制,保障其在法律和宪法框架下的权利。

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浅 谈 美 国 的 司 法 审查 制 度
赵 化 杰
(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管理工程系, 河南 新 乡4 30 ) 5 0 2 摘要 :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的国家,0 来该 制度 备受争议 , 20年 对其支持和反对 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 ,
最高法院在不 同时期通过行使 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步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 同, 但在大 多数情况下, 最高法院 能
是总统可经两 院弹劾而撤 职 , 这样 使 国会 与总统 又互 与实施这部 最 高 法 典 的 实体 是 司 法机 构 。 在 判决 有 相制约。合众 国 的 司法权 力 被赋 予最 高法 院及 由 国 关 宪法的实 际争 议 中 , 院 有权 阐释 与运 用 宪法 。最 法 会随时建立 的下 级 法 院。法官 受 总统 任 命 并经 参 院 后 , 法院解 释 对 政 府 其 他 机 构 产 生 约 束 力。 尽 管 国 批准 , 法官受委任后 可获 得终 身任 职。这一 规定 使 会 、 但 总统或其 他政 府 机 构 也 可 以解 释 宪 法 , 按 照他 并 司法权 力受到 国会和总统 的制 约 , 又 能保证 司法 的 们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职权 , 但 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高
司法 审查是 指 当政府 行为损 害 了公 民权利 , 民 “ 公 三权分立 ” 等古典 自然 法哲学思 想 , 为 司法 权力不 认
个 人投诉法 院时 , 法院有权 根据 宪法 独立地 审理 政府 仅要 与立法 权力 和行政 权 力分 立 , 而且 要 对 其 他两项 机 构的行为 , 撤销 违 宪 的政府 决 定 , 护公 民的合 法 权力形成 制 约 。正 如 汉 密 尔 顿所 言 : 解 释法 律 乃是 保 “ 法院正 当的和特有 的 职责 。而宪 法事 实 上是 , 必须 亦 权 利。 司法 审 查 制 度 最 早 诞 生 于美 国 , 国独 立 战 争 被 法官看做 是 根本 大 法 。所 以对 宪 法 以 及 立 法机 关 美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强: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 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在欧 洲 中世 纪 , 种 “ 这 高级 法 ” 观念 被 保 留下 来 , 发展 为约 束最 高权威 的思 想 。 表现 形式 并且 其 为教 会法 , 自然法 ( 即 神法 ) 想 通 过这 一 世俗 外 思 壳展 现在人们 面 前 。以教会 法为高 级法 ,强 调世 俗法律 对其 不可 违背性 ,这 在十二 世纪 英 国王权 和教权 的对抗 和 斗争 中得到 了充分 体现 。坎特 伯
观的、 不受任 何 限制 的 、 证 自明的 自然理性 和规 不
收 稿 日期 :0 O 0 — 2 2 1- 9 1
作者简 介: 强(9 5 ) 男. 李 17 一 , 山东潍坊人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讲 师, 硕士 : 究方向: 研 法律思想史, 文化 学。
・1 6・ 2 第5 第 1 卷 第 5期 ( )
Vo .0 NO 5 1 1
潍 坊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e a gUnv r t o ra o W i n iesy f i
21 0 0年 1 0月
o C 0 0 t 1 2
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起源的法理分析
李 强
( 桂林旅 游高 等专科 学校 , 广西 摘 桂林 5 10 ) 40 6
个根 本性要 素 : 是 “ 一 高级法 ” 理念 , 二是继 承英 国
德 看来 , 自然 正义 ” “ 具有普 遍性 和 永恒 性 , 是立法 者遵循 的规范 和指南 。如 果立法 者所 制定 的法律 与“ 自然 正义 ” 冲突 , 么法律 就不 能称之 为法 。 相 那 首先提 出“ 自然法 ” 概念 的是 斯 多 葛学 派 , 他们 但
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实质上是违宪审查权的一种模式,“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

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

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

一.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积极作用(1)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2)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

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3)美国最高法院适合于立宪民主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性,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

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消极作用(1)容易导致司法审查权的滥用,损害公众利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封自取司法审查权。

虽宣称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为了三权制衡.但却容易酿成司法审查权的滥用——只要与统治阶级利益不相符的,就宣布为违宪、无效。

而妄顾其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善的之一,其中审查制度更是赢得了广泛赞誉。

审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审判案件之前,对相关证据和程序的检查以及对案件的审查程序。

在美国,这种制度非常严谨和保障公正,确保司法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正确性。

案件初审美国的审查制度从案件的初审开始。

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进行初审。

法官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确认是否满足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原告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法官还会检查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以便在进行正式审查前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鉴定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决定性因素,美国的审查制度非常注重证据的鉴定和筛选。

目前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安排专业律师或者专门的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和筛选工作,这些专业人员会全面检查证据,消除不合法和无效的证据,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案件开审前,相关法院会安排内部审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利因素。

此外,审查人员还会对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和证书进行认真检查,并确保它们符合各项法律规定。

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必要步骤。

在公开审查阶段,法院会公开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保障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并公开审判案件。

此外,公开审查阶段还会有律师、专业人员和当地民众参与其中,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获得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程序在美国审查制度中,上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初审和公开审查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则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以获得新的审判机会。

这种制度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审判结果的最终确认。

结语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非常完善和保障公正的制度。

通过初审、证据鉴定、内部审查、公开审查和上诉程序这一系列步骤的安排和实施,它确保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成为全世界司法制度的标杆和榜样。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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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普通法传统论文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司法审查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一案件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成为现实.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只是美国司法审查建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而获得特别重视的事件,在此案之前,美国社会已经孕育了司法审查产生及存在的政治,社会,法律的各种因素.本文旨在论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背景,以期找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根基.
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学界一直关注的对象,对于中国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审查制度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分析其他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材料,而对于这些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基础的探讨则是值得重视的工作。

而中国宪法学者们恰恰忽略了这一方面,本文拟以美国司法制度为分析对象,探究其建立基础,以期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

马歇尔判决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对这一判决书面文字之后的背景因素的探讨,可以扩展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一、启兼思想家的思想启蒙
洛克,孟德斯鸿被公认为是对美国宪政体制建立影响最大的思想家,在他们的思想中可以找到司法审查的依据。

洛克和孟德斯鸿都认为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和道德前提是人民主权,而实现方式则是代议制民
主,但是民主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民主虽然是控制个人或者少数人专制的一种手段,但却可能产生托克维尔所担心的
“多数人暴政”,从而压制或者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所以,民主也需要控制,而控制的手段就是分权与制衡。

尽管洛克和孟德斯坞在具体的分权方式上存在差别。

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

与此相反,孟德斯鸿认为必须把司法权和行政权放在不同人的手中,立法权和行政权要相互平衡和制约。

但是对于何为“平衡和制约”,孟德斯坞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回答,特别是对于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在孟德斯鸿的理论中并没有给与很多关注。

从一定程度上讲,美国所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机制不仅是对洛克,孟德斯鸡思想的落实,更加是发展。

美国制宪先贤们将自己对美国这一块充满了生机活力的土地在政府构建上的设想与理想赋予了美国宪法和宪政,从而真正建立起了被称为“对世界最大贡献之一”的宪政制度.所以,对制宪先贤们的思想有必要加以追溯。

二、制宪先贤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
对美国制宪的历史进行系统描述,在研究美国宪法领域己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式。

从关于制宪会议的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制宪先贤们的宪法思想。

制宪会议主要就建立下级法院,任命法官的方式,以及联邦法院的裁判权范围进行了讨论并最后体现在宪法中,而关于联邦法院在法律和宪法冲突之时,宣告法律无效的大权,在此时竟只字未题。

但是在会议期间这个问题被威尔逊、麦迪逊、古维纳
·莫里斯、鲁弗斯。

金、格里·梅森及路德·马丁等人所强调,他们赞成联邦司法部门应该将不合宪法的法律宣布作废。

换句话说,大会这批带头人都承认这项权力是存在的。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条文,自为司法机关之正当任务,乃其组织上所特有之职权,故法官皆应视宪法为国家之基本法律,阐明其意义,并应对立法机关所制定之任何特殊法规,确定其是否与宪法相符。

倘有歧异之处,即应根据宪法加以纠正之汉密尔顿还强调,宪法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的话,其他的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样说来,制宪先贤们的讨论和意见也为马歇尔判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
美国在独立之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在普通法中,法规或制度的演变或是创新,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惯例的积累和发展。

这种习惯和传统,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关于本次判决,尽管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是优越于普通法律的最高法规及法院也有应该尊重宪法的义务为理由,可以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审查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对应方式在美国是很自然的。

另外,如前所述,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以前,美国在州一级法院己经存在司法审查的判例。

1786年罗德岛州的特维特诉维登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案例。

在该案中,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罗德岛州议会立法
“不得人心并违背州宪法”,使其最终失去了法律效力。

这为马歇尔的判决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案例。

四、总结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并不是某些学者所认为的纯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和传统因素,并吸取了现实司法实践中先例的作法。

如果说司法审查是现实的产物恐怕并不为过。

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基础中,我们能够从中得到什启示?很多学者认为中国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并依据各自的理念设计了多种司法审查的模式,但是这些设计抑或是建立司法审查的基础和必要性却没有学者去论证过。

国家之间的个性决定了国家在政治运作上必然具有特殊性。

在美国能够发挥作用的制度在中国也许会成为绊脚石。

只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处出发,深入研究中国的政治制度之后,才能来探讨中国是否应该建立司法审查以及建立何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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