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
第5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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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水 陆 面 积
1:
1~
9:
1
二、群岛基线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 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 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 岛水域”。
一、内
水
一、内
水
内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排它的主权。 沿海国可以对驶入其内水或港口的 外国商船及船上人员行使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在内水中外国船 只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的概念及其宽度
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 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 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主权及 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鉴于英国渔船加剧开发挪威沿海水域, 挪威政府于1935年7月12日颁布一项法令,以 沿挪威海岸的各岛屿(即“石垒”,包括岛 屿、小岛、岩石和暗礁)上的最外缘各点之 间的直线基线为基础,划定其西部领水的界 限。这些基点相距有的超过10海里,其中最 长的达44海里。挪威领海的外部界线是在这 些基线之外4海里划出的平行线。挪威主张在 该区域内排他的捕鱼权。 英国对挪威的法令极力反对。1949年9月 两国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51年12月,法 院作出判决。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 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了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起本身的经济 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 陆架外,岛屿的领海、毗邻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海洋法 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
第五章海洋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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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 沿海国权利 ——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 海床和底土。 ——属地最高权。 ——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 非沿海国权利——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四、无害通过制度
•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 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 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 无害通过的主体:外国船舶(对于政府和军用船舶可否无害 通过存有争议) • 无害通过的目的:(1)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2)穿越领 海而不驶入内水。 • 无害通过的海域 • 无害通过中沿海国的义务和权利 • 无害通过船舶的义务第五章\无害通过.ppt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 概念: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根据 《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 的新区域 • 法律地位:沿海国与其他国家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其范围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 ——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 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以 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 ——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 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与大陆架 不同)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 地位。
海
海
毗
连
专 属 经 济 区
区
毗连区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 连区范围行使特定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 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 或为公海。 • 沿海国权利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律或规章 ——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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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领海主权 (二)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innocent passage)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 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 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 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无害的判断
•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研究或测量活动 ……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 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 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 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 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 正确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 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 活动或有效占领
第二节 基 线(baseline)
一、一般基线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 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毗连区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 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 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 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 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 管制。
第五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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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群岛基线怎样划定? • 6、简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地位的内容。 • 7、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 8、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的法律地位如何? • 9、用于国际通航的海峡的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内容。 • 10、公海自由的内容。什么是海盗行为、登临权、紧追权? • 11、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 开发制度(单一和平行) • 国际海底管理局:(p.129) • 对《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原因、修
改的主要内容、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 关系(两者为同一文本)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公海
• 概念:(p.134)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
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区域”也 除外)
第五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第二节 领海基线与海域的划分 •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 • 第四节 海洋法中的重要问题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 1945年杜鲁门公告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 三次海洋法会议
架的划界问题;(等距离中间线的公平问题、特 殊情况例如锡利岛的影响因素、自然延伸原则、 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案”
• 三、军舰在沿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 题; • 六、中日之间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问题;
第五章思考题
• 1、什么是领海基线?怎样划定? • 2、什么是内海水(内水)?法律地位怎样? • 3、什么是历史性海湾? • 4、什么是领海?简述其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内容。什么是无害通过
海国法律的行为,可以对其实行紧追;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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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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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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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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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 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大会 平行开发制度 理事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1994年执行协定
•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 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 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 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 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 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 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 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 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 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 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 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 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 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 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 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秘书处 企业部
•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 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 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 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 国接受了B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 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 进行刑事调查。 •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 为什么?
第5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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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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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基线
三、群岛基线 (一)群岛国及群岛基线
群岛国:全部由一个或多个
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 其他岛屿。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 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各点间 的直线而形成的线。
(二)划定群岛基线的条件限
制: 1、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 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 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 例应在1:1到9:1之间。 2、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 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 海里为限。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概念
中国海军526号新型护卫舰东海巡航
1、概念: 确定各种海域的法 律地位,并调整国家间在各海 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 的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 2、海洋法的内容有: 1)区别各种不同的海域 ; 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制度 ;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海制度;如沿海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其他方面 实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制度。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主要是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方面的法律,其范围只有12海里,因此沿海国无权在 24海里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内执行上述法律和规章。
(三)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 约》《大陆架公约》
2、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 法会议。 3、1973年12月3日--1982年12月为止,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3年11月16日公约得到第60个国家的批准,1994年11月 16日公约生效。 中国与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同年7月7日对中国生效。
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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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 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 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2. 无害通过权。 3.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2. 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都享有航行和飞 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 (2)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 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份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 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同时考 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Fra bibliotek
(6)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 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行使紧追权。 (7)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前提下,在 我国的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8)对我国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等 活动必须经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9)在我国的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我 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四)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交圆法。 3. 共同正切线法。 (五)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海岸相邻 或相向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有关协议的 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两国领海一般以中间线 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 距离是相等的。
(4)对生物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对源自本国河流 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5)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行使 专属管辖权。 (6)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 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环境。 (7)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 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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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1
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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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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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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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洋法•概述•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水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概述•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蕴藏有大量的资源,也是人类重要的交通通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资源、交通、环境保护)。
•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在海洋的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则,即海洋法。
•今后,海洋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存还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确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洋被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与空气一样,属于“共有之物” ,当罗马占据了整个地中海后,开始形成统治者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
•15、16世纪,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以及地理大发现,引发了海洋强国对海洋的争夺,为此,1493年罗马教皇阿历山大六世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为葡、西两国在海洋控制权力的分界线。
•从此,海洋成为可以象“物”一样占有的对象。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2)•海洋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斗争。
•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海洋自由原则。
•1635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发表《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域享有处置和控制权力。
•17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著《论海上主权》,提出陆地上的控制权及于武器力量终止之处。
•从此,海洋就被分为公海与领海两部分。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3)•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美国对其陆地领土延伸至海洋的部分和资源享有管辖和控制的权利。
•1947年6月23日智利总统发表声明,宣布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外,还将主权扩展到200海里。
第五章__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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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湾
历史性海湾---historical bays
•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 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 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应包含三个要素:(1)主张此历史 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 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 国所确认。
领海的界限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 的分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极限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 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 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自主张 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问题。根据 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协议的方法划 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 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 外。
内海示意图
内海峡 海港
直线基线
内海湾
内海包括内陆海、内海湾、 内海峡、海港 内陆海
陆 地
直线基线与海 岸之间的海域
基线的确定方法
正常基线 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 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 潮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 的海图。 直线基线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 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 线基线。
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为了航行方面的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 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其领海的外国船 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的后果 及于沿海国;或者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 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者经船长或船 旗国外交代表的请求;或为了取缔违法 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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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1.不应妨碍无害通过 ;
• 2.应将其所知的在其 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 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
• 3.不得仅以通过其领 海为由而向外国船舶 征收费用.
3.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 军舰是否应被赋予无害通过权的争论及原因 • 根据国际法,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吗?
风能的利用)。
•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 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分享权利的区域
沿海国权利 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管辖权(第56条)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 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 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 4.比利时、意大利、挪 威等国也对一定宽度的 特别区域。
• 5.1930年,19个国家立 法设立了毗连区;到第 三次海洋法会议前,有 116个国家设立了毗连区 。
• 6.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 定了《领海与毗连区公 约》,宽度12海里,公 海地位。
• 7.《公约》修改:24海 里,取消“公海”的提 法。
• 但是,英国军舰1946年11月13日在科孚海峡的扫雷活动, 全体法官一致认为是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1.什么是“无害通过”?
通过
无害
• “通过”的三种情形
Ɓ为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以 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为目的而通过领海;
Ɓ为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Ɓ单纯的穿越或穿过领海。
• 对通过船舶的基本要求
• 2.沿海国的主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外国船舶 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在领海中的管辖权
外国军舰、政府船舶 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
外国船舶
外国商船
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 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 第34条: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
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 第30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
在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所 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 关的调查。
当局予以协助;或 (d)这些措施
是取缔违法贩运麻 醉药品或精神调理
物质所必要的。
• 对外国商船的民事管辖权(第28条)
•
1.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
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
• 1971年智利代表提出了“承袭海”的概念
• 1972年肯尼亚代表向联合国负责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工 作的海底委员会提交“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 ,正式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 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 横向: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 纵向: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上空(主要涉及
第58条
其他国家的权利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 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 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 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 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 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 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 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 途。
其他国家的义务
• 2.中国公民张某因合同纠纷被某外国公司诉至中国某市中级 法院。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为躲避债务而一直没有出 庭。后原告外国公司得知张某将乘坐第二天一艘美国客轮去 美国,该公司马上通知法院有关人员该情况。第二天,当法 院人员到达港口时,轮船已经起航,并进入领海。问:中国 港口当局可否应法院的请求停止该美国船舶的航行?
• 《海洋法公约》第三节 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结构 • 《海洋法公约》第29条对“军舰”的定义
• 《海洋法公约》后关于无害通过的各国实践
• 《公约》签署后,19个国家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制订了无 害通过制度。其中:
• 4个国家采用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应经沿海国事先批准 或通知:中国、前南斯拉夫、伊朗、阿联酋;
领海之外的若
• 海洋法的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
• 1958年、1960年、1973-1982年
第二节 各海域的划分:内水与领海
• 一、领海基线——内水与领海的界限
• • 1.自然基线(低潮线法)
2.直线基线
• 二、内水的法律地位 • 处于沿海国的完全、排他的主权之下。 •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沿海国的内水。 • 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中 国 领 海 基 线 示 意 图 ( 部 分 )
• 三、领海 • (一)领海的范围
领海的宽度
关于领海宽度的实践与争论 3海里、12海里、200海里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 止。
• 领海的外部界线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 管辖权:
(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学研究; (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沿 海 并适 国 以当 义 符顾 务 合及 公其 约他 规国 定家 的的 方权 式利 行和 使义 务 ,
•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 结论: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并不意 味着可以无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国家责任。
•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管辖权(第27条)
• 解决的问题:在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期间,如船上发生刑
事案件,沿海国可否逮捕与该案件有关的人员或进行调查
?
1.在船舶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情形下, 可在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并采取步骤;
• 结论:阿尔巴尼亚应对10月22日发生的事件承担 国家责任,对该事件的损失和伤亡负赔偿责任。
• 国际法院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和判决
• 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军舰通过连接两面公海和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如果该通 过是无害的话。这一点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 额。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 在这样的海峡通过。因此,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通 过海峡的行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
•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 发端于拉美国家提出的争取二百海里海洋权的斗争
• 1947年智利“总统声明”:对距离智利大陆海岸为二百海 里的海域实行保护和控制;目的是保护、保全该区域内的 自然资源;同时宣布不影响在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利。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 内根据本公约行使 其权利和履行其义 务时,应适当顾及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 务,并应遵守沿海 国按照本公约的规 定和其他国际法规 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 和规章。
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
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
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 结论: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 领海法律地位的基础: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
部分。因此:
• 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和底土 。
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领海外部界线的划定方法
1.平行线法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 法
•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外部界线的划定
• 《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
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
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
海洋法
• 海洋法概述
• 各海域的划分及法律制度
•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 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 海洋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海洋法律地位的变化
• 共有物
垄断海洋
海洋自由论
沿海国管辖范围内水域与管辖范围外水域
• 海域的划分:公海与领海 干区域
在其领海内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 2、根据国际法,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
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 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
• 国际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和判决:
• 就事件发生前后的情况来看,阿尔巴尼亚当时对它的领海 是有高度警惕性的,且肇事地点距离阿尔巴尼亚海岸只有 500公尺左右,布雷的时间又长达两个小时,如果有船在 那里布雷,阿尔巴尼亚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因此,无论水 雷是不是阿尔巴尼亚铺设的,如果它知道海域中有水雷, 又不对外国过往船舶公布和提出警告,那就要承担责任了 。
• 3.一艘荷兰货轮从荷兰某港口运送一批货物至日本 横滨港, 途径中国领海时,不慎与一艘日本货轮相撞。问:中国有关 港口当局可否根据日本货轮的请求对荷兰货轮进行扣押?
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 案例导入:科孚海峡案 • 请求国际法院审理下列两个问题: • 1、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年10月22日
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使管制权
毗连区的产生、发展及确立
• 1.1736年英国的《游弋 法》24海里内
• 2.1799年美国的法律 12 海里;1919年《禁酒令 》,1922年《关税法》 ,12海里内执行《禁酒 令》,对外国船舶可检 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