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准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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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介绍

CE认证介绍

CE介绍随着欧盟市场的统一,贸易壁垒基本消除,商品人员、服务、资金可以自由流通。

欧盟理事会为了避免成员国之间的重复检验,制定了一个统一的,针对一系列有关产品的CE安全指令,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规定了必须通过CE安全认证,即产品必须达到和符合欧洲EN标准或相关国际ISO标准,产品加贴CE标志。

相反,未通过CE 安全认证,未加贴CE标志的产品,不能也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近几年,欧盟市场对来自中国的电子电器产品的需求呈不断上升形势,前景看好,因为:1. 中国设计和制造技术日趋成熟,且成本低;2. 中国企业可以自主进出口;3. 中国即将加入WTO。

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不仅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提高产品技术水准和开发能力,使其产品具备世界水平,从而开拓全球化市场。

如何进入市场?第一关就是使产品符合CE指令要求。

对中国的企业而言,完成CE符合性宣告,目前最有效的渠道就是委托一家官方认可的欧洲机构做认证。

CE标志CE –是Conformité Européenne 的缩写,是欧盟为了避免成员国之间商品的重复检验,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产品安全的政府指令,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指令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并且加贴CE标志。

CE指令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欧盟EU(European Union)目前欧盟有25个成员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以前归属于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 - EC),或称欧洲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其颁布的指令目的在于:- 消除关税制约;- 确保产品符合通用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协调现存的法律;- 制定一套标准;- 督促成员国贯彻法定义务。

CE不符合之代价- 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ce认证标准

ce认证标准

CE认证的对比
01 独特优势
在欧盟市场具有影响力
02 优缺点分析
与其他认证制度对比
03
CE认证的未来发展
市场需求增长
CE认证制度不断完善 未来可能涵盖更多产品范围
商机与挑战
未来将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CE认证的未来展望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CE认证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 展。企业应密切关注CE认证的动态,为适应未来的市场需求 做好准备。
CE认证的历史与背景
CE认证制度始 于1985年
旨在消除欧盟内部 贸易壁垒,统一产
品标准和要求
CE认证旨在保 护消费者权益
确保产品质量和安 全性
CE认证的基本原则
01 自我声明符合要求 02 通过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评估 03 符合欧盟的统一标准和法规
CE认证的适用范围
工业
CE认证覆盖工业产品范围广泛
技术规格
产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
检测报告
产品的检测结果和证明文件
CE认证流程重 要性
CE认证流程中的每个阶段 都至关重要,申请者必须 严格遵循流程要求,确保 产品的质量和合格性。在 CE认证流程中,申请准备 阶段决定了后续流程的顺 利进行,产品测试和技术 文件准备阶段直接影响着 最终的认证结果。因此, CE认证流程的重要性不可 忽视。
建筑
建筑领域产品需要符合CE认证 要求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必须通过CE认证才能 进入市场
电子产品
CE认证适用于各类电子产品
CE认证的重要性
提升产品竞争 力
CE认证是产品国 际认可的标志
遵守法规要求
符合欧盟标准和法 规
保障消费者权 益
确保产品质量和安 全

CE认证要求

CE认证要求

CE认证管理要求1. 产品认证申请的要求1.1提交申请:在申请CE认证标志之初,需附带下列资料:铭牌、外观照片(整机图(须看清前面板),拆掉两边侧板拍主变压器、电抗、整流部分的元器件等照片)、产品结构图、系列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电气原理图、安全元器件清单、产品说明书1.2 提供测试样品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若产品经过其他授权机构的测试,提供相关测试报告2. CE认证安全件与关键件的要求电焊机中要用以上表中所列器件时,必须要CE、TUV和VDE认证字样或标志。

3. 申请报备以下情况需申请报备增加或减少认证型号(名称)、电气参数变更(与原来的CE测试报告不一致)、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如:外形结构变更、设计结构的变更等)、内部重要的关键件发生变更(元器件的增减和替换)、元器件供应商的追加或更换4. 认证标志与标识的要求4.1 CE 标志的型式CE 标志的型式必须符合下图1-1 所示,其各部位的位置、比例如下:CE 字母高为20格、宽各为11格、笔划粗细为3格,圆弧部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即上圆直径为20格、内圆直径为14格;“E”中间的一横线长6格,居中(即通过圆的横径计算,上下各占1.5格);CE 两字母在水平方向的相对位置正好满足两字母的外圆重叠,重叠部份为3格(即一个字母的外圆与另一个字母的内圆正好相切)。

图1-14.2 附加标志4.2.1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 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如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此时CE 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几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相关的职责。

4.2.2 对于附加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进行。

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施,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

4.2.3 CE标志使用的注意事项4.2.3.1 CE 标志应加在产品上或产品标牌上,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施加在产品的包装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相关指令规定的文件)上。

CE认证适用标准清单2012

CE认证适用标准清单2012
临床温度计 第4部分:用于连续测量的电子温度计的性能
EN 12470-4:2000
(21/03/2010)
2000A, 01.07.09
EN ISO 13485:2003/AC:2009
Medical devices -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regulatory purposes
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评价和试验
EN ISO 10993-1:2003
(21/03/2010)

EN ISO 10993-1:2009/AC:2010(new)
First publication
EN ISO 10993-3:2009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 Part 3: Tests for genotoxicity, carcinogenicity and reproductive toxicity (ISO 10993-3:2003)
非侵入式血压表.第3部分:电机血压表的补充要求
EN 1060-3:1997
(31/05/2010)
2005A, 1.07.09
EN ISO 9919:2009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basic safety and essential performance of pulse oximeter equipment for medical use (ISO 9919:2005)
(IEC 60601-1:2005)
医疗电气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的一般要求

CE认证准则清单

CE认证准则清单

CE认证准则清单CE认证是指产品符合欧洲联盟(EU)相关法规和指令的要求,可以在欧洲市场销售和使用。

CE认证准则是指CE认证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1.完整性:CE认证申请文件必须包含产品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性能和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2.产品分类:根据CE认证的产品种类,确定适用的欧洲法规和指令。

根据产品的特性,例如医疗器械、电器和机械等,可以选择不同的CE认证模块。

3.技术规格:根据适用的欧洲法规和指令,制定产品的技术规格。

这些规格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性能和安全等要求。

4.产品测试:在CE认证过程中,需要进行产品测试以验证其符合欧洲法规和指令的要求。

这些测试包括性能测试、安全测试和电磁兼容性测试等。

6.CE标志:凡符合CE认证要求的产品,可以在产品上标记CE标志。

CE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洲法规和指令要求的标志。

7.追溯性: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需要保持追溯性。

即产品应当有完整的文档和记录,可以追踪到供应链、制造过程和销售渠道等。

8.法规要求:CE认证要求产品符合一系列的欧洲法规和指令,如低压指令(LVD)、机械指令(MD)、EMC指令等。

申请人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

9.委托评估:在CE认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评估和测试。

这些机构需要得到合适的认可,并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

10.文件保存:申请人需要保存完整的CE认证文件,包括申请材料、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厂商声明等。

这些文件需要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提交或提供。

11.更新认证:CE认证具有有效期限,根据产品的特性和规定,需要定期进行更新认证,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指令的要求。

12.合规监督:CE认证机构会对已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合规监督,包括市场抽查、产品抽查和工厂检查等。

申请人需要配合合规监督,并保持产品的合规性。

13.限制条件:根据欧洲法规和指令的要求,一些特定产品可能有限制性条件,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

CE认证标准清单

CE认证标准清单

CE认证产品常用标准清单一.CE认证适用的一般标准:
二. 监护仪系列产品适用标准:
三. 生理参数检测仪适用标准:
注:生理参数检测含有的心电、血糖、无线传输功能并没有随产品做CE认证。

四. 血氧系列产品(含血氧探头)适用标准:
注:血氧探头没有IEC 60601-1-11: 2010标准。

五. 多普勒胎心仪适用标准:
六. 快速心电检测仪适用标准:
备注:第一部分属于常用标准,适用于公司做过CE认证的所有医疗产品,后面是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附加的标准。

所以一般情况下,可用第一部分加上其他部分即可组成具体产品的适用标准。

CE认证及标示

CE认证及标示

CE认证及标示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以确保人员、服务、资金和产品(如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

在医疗器械领域,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

这三个指令分别是:1.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AIMD,90/335/EEC),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AIMD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截止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活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

该指令目前仍在起草阶段,可能于1998年末或1999年初正式实施。

3.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适用范围很广,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如无源性医疗器械(敷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接触镜、血袋、导管等);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如核磁共振仪、超声诊断和治疗仪、输液泵等。

该指令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过渡截止日期为1998年6月13日从1998年6月14日起强制执行。

上述指令规定,在指令正式实施后,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医疗器械CE认证(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42/EEC)介绍MDD是目前欧洲可见到的最为全面的医疗器械方面的规定,在该指令中,共有23个条款和12个附录。

其重要部分包括在以下条款中:第1条款:本指令适用于医疗器械及其附件第2条款:成员国必须确保投放其市场和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安全的。

第3条款:所谓“安全”的器械应满足附录1中的基本要求。

第4条款: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特殊条款(附录和X)允许使用无CE标志客户定制产品及临床研究的产品。

第5条款:符合协调标准的医疗器械被认为满足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CE认证标准清单

医疗器械CE认证标准清单

医疗器械CE认证标准清单医疗器械CE认证标准清单一、概述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认证标准2.1 法规法律要求2.1.1 医疗器械法规2.1.2 CE认证标准要求2.2 设计与开发要求2.2.1 设计规范2.2.2 安全性要求2.2.3 性能要求2.2.4 材料选择与使用要求2.3 制造过程要求2.3.1 生产流程规范2.3.2 设备及环境要求2.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4 验证与验证要求2.4.1 验证方法2.4.2 验证结果分析2.5 标签与说明书要求2.5.1 标签要求2.5.2 说明书要求2.6 产品跟踪与售后服务要求 2.6.1 产品跟踪要求2.6.2 售后服务要求三、申请与审核流程3.1 申请流程3.2 审核流程3.3 监督与更新四、CE认证标志使用指南4.1 标志说明4.2 标志使用规范五、常见问题解答5.1 CE认证的必要性5.2 如何选择认证机构5.3 认证周期及费用5.4 认证标志的有效期限六、附件附件1:CE认证申请表格附件2:产品设计规范模板附件3:产品验证报告示例附件4:标签样本附件5:说明书模板附件:附件1:CE认证申请表格附件2:产品设计规范模板附件3:产品验证报告示例附件4:标签样本附件5:说明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CE:Conformité Européene的缩写,表示符合欧洲标准2. 医疗器械法规:指规定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3. 设计规范:医疗器械设计过程中需要符合的规范要求4. 安全性要求: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满足的安全性能要求5. 性能要求:医疗器械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性能要求6. 材料选择与使用要求:医疗器械制造过程中对材料选择和使用的要求7. 生产流程规范:医疗器械制造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生产流程规范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医疗器械制造过程中需要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9. 验证方法:医疗器械验证过程中的方法和步骤10. 标签要求:医疗器械标签设计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要求11. 说明书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要求12. 产品跟踪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和售后过程中对产品跟踪的要求13. 售后服务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商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CE认证目录

CE认证目录

安全零件
当单独投入使用时可以达到安全的功能,但是如 果这一零件不是一个内部交换设备,那么不会因 对该设备的不良操作或机械故障危险到操作人员 安全和健康。
电器装置或设备
由个人持有或已磨损的机械以达到防护目的设备 可以防止更多人健康和安全的威胁。
电器或设备的零件 个人防护设备
保护装置或器具
有生产商组装起来以达到保护个人同时受到一个 或多个潜在危险的零件。
CE Marking(CE 标示)是产品进入欧盟境内销售的通行证。欧盟为了保障其会员国内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陆续订 出了许多安全指令,规定出许多需要粘贴 CE 标志的产品,如机械、低电压电气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等。有些产品更 强制规定须由核准之验证机构执行验证,取得证明后一律贴上 CE 标志,方能于欧盟各国销售。
电磁兼容性 器械
例如,所有的电子化或电动器械,并包括带有易 受到电磁干扰而能影响产品性能零件的设备和装 置。
机械
机械
例如,至少在一个组装线上相联接部分的一个零 件运动后并有相应的感应器,控制器和电源控制 电路的条件下等,其他零件能粘合在一起达到一 个主要目的,特别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移走或打 包材料。 如:一个组装线或机器为了达到相应目的而组装 起来和控制起来能达到整体机械工作的目的,比 如说一个改变一个机器功能的内部交换设备与一 个机器或许多不同的机器组装在一起或与一个自 控拖拉机组装在一起,只要这一设备不是备用零 件或工具的话。
CE 标记涉及哪些国家? 一共有下列 28(15+10+3)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携带 CE 标志: 2004 年 5 月 1 日前已有的 15 个欧盟成员国: Austria 奥地利,Belgium 比利时,Denmark 丹麦,Finland 芬兰,France 法国,Germany 德国,Greece 希腊,Ireland 爱尔兰,Italy 意大利,Luxemburg 卢森堡,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Spain 西班牙,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Great Britain)英国。 2004 年 5 月 1 日加入欧盟的 10 个新成员国: Estonia 爱沙尼亚,Latvia 拉脱维亚,Lithuania 立陶宛,Poland 波兰,Czech Republic 捷克,Slovakia 斯洛伐克,Hungary 匈牙利,Slovenia 斯洛文尼亚,Malta 马尔他,Cyprus 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 的共 4 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 3 个成员国: Iceland 冰岛,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Norway 挪威。 CE 认证涉及的产品范围 机械产品: 农业及食品机械:输送机、粉磨机、包装机等。 手持式机械:手持式磨光机、手砂轮等。 移动作业机械: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等。 起重机械:升降机、卷扬机、起重机等。 地下作业机械:采煤机、掘进机、打桩机等。 木工用电动工具及机床:刮削机、电铣、抛光机等。 低电压电器产品: 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电熨斗、洗碗机、电炊具、洗衣机、电动剃须刀、电动卷发器、微波炉、电动清扫机、 电风扇、电视机、录像机、VCD 机、音响等。 工业用电器: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闭路电视监视警报系统、灯具电光源等。 个人防护设备: 橡胶手套、太阳眼镜、当风镜等。 简单医疗器械: 老花镜、医用担架、手术刀等。

(完整版)CE认证的全套技术文件

(完整版)CE认证的全套技术文件

受控状态CE.JS-01CE 文件清单拟制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审核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批准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版号 A 生效日期2014 年8 月1 日XX 有限公司受控状态CE.JS-02企业简介拟制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审核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批准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版号 A 生效日期2014 年8 月1 日XX 有限公司企业概况受控状态CE.JS-03 关于欧洲代表声明拟制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审核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批准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版号 A 生效日期2014 年8 月1 日XX 有限公司关于确定欧洲代表的声明本公司欧洲代表是 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

特此确定声明!职位签名日期受控状态CE.JS-04产品描述拟制 ****** 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审核 ****** 日期 2014 年5 月17 日批准 ****** 日期2014 年5 月17 日版号 A 生效日期 2014 年8 月1 日XX 有限公司产品描述一、产品性能特性:“”(商品名:)是由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和临床治疗的需要,产品中以无机生物活性材料为主要原料而研发生产的 XXX 医疗产品。

当 XXX 产品与创面组织接触时,其中具有生物活性的无机生物活性材料与组织发生离子交换,提高创面局部的氧分压和 PH 值,在表面形成较强的负电势,并通过一系列生化反应,形成一个羟基磷灰石(HCA)组成的多孔网状结果组织,能吸附大量与组织再生有关的各种物质,使新生组织得以顺利爬移。

从而达到加速创面愈合的作用。

二、产品适用范围:“******”(商品名:******)适用与各种手术及外伤造成的创面,皮肤溃疡及褥疮以及浅Ⅱ度烧、烫伤的创面愈合。

三、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及参数:1、产品命名:1.1 产品通用名:******1.2 产品商品名:******2、产品成份:2.1 粉状产品由组成2、2 膏状产品由组成3、产品形式与规格:3.1产品形式:膏状、粉状3.2产品规格:1)粉状:2)膏状:,3)4、主要技术性能及参数:4、1 产品外观:粉状产品为。

CE认证实务

CE认证实务

CE认证实务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CE 认证实务一、欧盟CE 认证介绍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1985 年5 月7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

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

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

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

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

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

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

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

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

CE认证资料汇编

CE认证资料汇编

“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 (标准)”。

“CE Marking”,即 CE 标志,于 1993 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 9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 CE 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换言之,没有 CE 标志,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 。

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

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

1 设施(而不是指气体)2 建筑产品3 电气设备4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5 燃气设备6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器具7 电梯设备8 机械产品9 医疗仪器10 非自动升降设备11 人身保护设备12 简单压力容器13 卫星地面站设备14 通信设备15 玩具制品按照欧盟 93 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93/68/EEC“CE 标志”指令,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欧盟法律 (指令),从而必须佩带 CE 标志,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约 70%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指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还没有佩带 CE 标志,则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CE令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1.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 (内部生产控制) :a) 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b)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c)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 、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d)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B :a)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b)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2. 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 (EC 型式评审) :提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 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

发电机组CE认证的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发电机组CE认证的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我们常说的发电机其实也被称为发电机组,人们习惯的叫为发电机,发电机组是发电机和发动机的组合,安装在一起以形成单件产生电能的设备。

在称为交流发电机的发电机中,发动机的机械功产生电能。

常见发电机是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涉及主要标准有:EN 12601往复式内燃机驱动发电装置- 安全 ;EN 1679-1:1998+A1:2011内燃交流发动机-安全-第1部分:压燃式发动机EN ISO 11102-1内燃机.手柄起动装置.第1部分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 (ISO 11102-1:1997)EN ISO 14314往复式内燃机-反冲启动设备-一般安全要求(ISO 14314:2004)EN ISO 8528-13往复式内燃机引擎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13部分:安全检测内容:1.传动部分防护罩是否到位2.高温区域隔热情况3.手柄起动及反冲启动装置4.排气设施是否合理5.手柄、控制件拉力要求;6.最大功率的要求;7.雨淋后耐压有变化;8.铭牌、警告标志也有新要求发电机组ce认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申请表(检测认证机构提供)2.BOM表3..操作图4.产品说明书5.电路原理图6.零部件清单7.铭牌8.设备外形图常见注意事项:1.电启动系统电压应24V及以下,应配备正常停止按钮及紧急停止按钮并通过切断燃料供应来实现(功率低于10KW可以不用紧急停止);2.操作按钮之间最低间距:手指10mm;手指握住操作的20mm;手50mm;脚50mm对于最大操作力为10N/50N/向上400N,向下300N/700N;3.设备上的旋转部件及温度高(陶瓷玻璃石材等超过90℃,塑料100℃,木材152℃,没有涂层的金属73℃)的地方均需要加防护;4.用于吊运的吊环孔不低于20mm;5.配备排放系统并远离工作位置6.铭牌上应至少有制造商名称,发电机型号及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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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的流程与安规要求简介

CE认证的流程与安规要求简介

4、电磁兼容件清单:
5、派生机还需要提供派生说明;
6、系列申请时需要提供各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工厂内部流程
实 验 中 心 初 步 审 查
资料合格:
真实 有效 齐全
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
CE流程
认 证 机 构 受 理
下送样通知
资料审查
下检测任务通知
CE流程
实 验 室 测 试
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合 格 不合格 厂家整改
几个基本概念
• • • • • • • Ⅰ类电器 Ⅱ类电器 Ⅲ类电器 1类激光产品 基本绝缘 附加绝缘 双重绝缘 • • • • • • • 加强绝缘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Y电容 X电容 全极电源开关 机器铭牌
Ⅰ类电器
• 防触电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采用附加 安全措施的设计,在基本绝缘万一失效 时,有措施使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与设 施中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 相连接,从而使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不 会危险带电。
89336eec音视频类产品的安全类标准?iec60065?en60065欧洲?ul6500美国?gb8898中国安全检查项目着火安全检查项目防触电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初次级绝缘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护接地安全检查项目过高温度正常温升故障温升安全检查项目辐射电离辐射激光辐射安全检查项目主要是显像管安全检查项目运动部件安全检查项目外壳几个基本概念机器铭牌类电器防触电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采用附加安全措施的设计在基本绝缘万一失效时有措施使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与设施中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相连接从而使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不会危险带电
生产注意项目
• 生产过程
元器件/组件的极性和连接 元器件值的正确性 保护接地连接 内部导线的正确位置 内部插头连接件的安装 内部有关安全标记 机械零部件的正确安装

起重机CE认证准则

起重机CE认证准则

Making our world saferFEM 5.019:2013鉴定不合规流动式起重机的基本导则 — 机械标识,文档,产品特点 —目 次1、引言 (2)2、范围 (2)3、流动式起重机分类 (3)4、流动式起重机标牌 (5)5、符合性声明(DoC) (9)6、说明书 (11)7、发动机废气排放 (12)8、噪声排放 (14)9、安全标牌 (15)10、安全特性 (16)a.力矩指示器和数据记录器 (16)b.灭火器 (16)c.风速仪 (17)d.外部声光警示装置 (17)e.吊钩(安全零部件) (18)f.起升限制器A2B (18)g.扶手和通道 (19)h.道路车辆安全特性 (22)1、引言流动式起重机首次投向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有关欧盟法规,以及所有生效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械是不合规的,是禁止在欧盟市场流通的。

本导则有助于简便地区分合规与不合规流动式起重机。

本文仅描述了无需深入知识和技术信息就能检查的基本准则。

因此,本导则旨不在全面,而在于建立一些红色界限,作为“早期警告”工具。

如果设备有一个或多个项目不符合标准,那么很可能是一台不合规设备。

进口不合规流动式起重机到欧盟并销售和使用给欧洲流动式起重机行业带来一个难题,这是不公平竞争的源头之一,且损害了真正有实力的供应商去投资研发的利益。

继而危机欧洲流动式起重机行业竞争及其提供的工作。

不合规流动式起重机更容易发生事故,且这些设备通常不满足欧盟环保标准要求。

FEM流动式起重机产品工作组作为公认的组织代表欧洲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商和相关行业,呼吁所有的责任当局和股东努力,以消除欧盟市场的不合规流动式起重机。

2、范围本导则判定关于设备安全的机械标识、文档和产品特性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根据以下适用指令和产品标准:— 机械指令 2006/42/EC— 室外噪声指令 2000/14/EC— EMC指令2004/108/EC— 发动机废气排放指令 97/68/EC— 流动式起重机产品协调标准EN 13000下述要求和示例集中在内燃机驱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特殊要求。

欧盟CE认证机械电气通用标准

欧盟CE认证机械电气通用标准

隔离开关或符合IEC 60947-2/EN 60947-2的断路器。

(注:必须让厂家提供电源开关的CE证书,且证书上表明是符合相应的标准的)。

总电源开关的位置距地面以上0.6m~1.7m 之间。

2.要求所有开关应用“│”、“○”标注开(起动/接通)与关(停止/断开)功能。

3.电柜门应带锁。

建议总电源开关和电柜门有联锁保护。

4.关键元气件(如电源开关、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电机、变频器、温控仪、液压元件、气压元件等等)采用认证产品,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5.动力电路、控制电路、照明电路等要有过电流保护措施。

6.功率大于500W的电动机要配备过载保护。

7.电气箱包括机器内线路,中性线(N)应使用浅蓝色线,接地线用黄绿线用黄绿双色线。

其他导线不允许使用黄线、绿线和浅蓝色线。

8.内部接线(导线)不允许采用黄色和绿色线,及容易与中线混淆的浅蓝色线。

中线(N)用浅蓝色,浅蓝色是中性线的专用线色。

9. 建议绝缘导线使用以下颜色代码:——黑色:交流和直流动力电路;——红色:交流控制电路;——蓝色:直流控制电路;——橙色:由外部电源供电的连锁控制电路。

10. 每根线的线端均有线标标识。

11. 中线的的截面积至少要等于或等效于有关相线。

12. 电柜内高压端子要用防护罩防护。

13.变频器的安装应与其他电气元件隔一定距离(参照变频器使用说明书)。

14.布线应有固定措施,导线不能跨越端子。

15.导线入口锋利处用套管防护。

(进线处应尽量少开孔)。

16.接线措施:应设置单独接地排,机器各导电部件(如电机、门、罩、变压器、变频器、加热管、照明灯、PLC、开关电源等)外壳均应有黄绿双色导线连接到接地排上,一条接地线连接一个接线端子,机器内部的接地端用标注,接地排应留有一个总接地端子供连接外部接地用,并用“PE”标明。

接地线的截面积至少1.5 mm2。

17.电器控制箱上应有防触电标志,标志为,黄色背景,黑色三角外框和内部箭头。

附图例:1. 警告标志2. 电源开关3. 带黄色背景的急停4. 接地措施5. 接地排6.主要元器件“CE”认证示例四、技术文件部分(英文版)1、中、英文版的机器使用说明书2、机械的总装图、结构原理图3、电气原理图、平面布局接线图4、液压系统原理图5、气动系统原理图6、关键元器件(包括电气、气动、液压)清单、CE证书复印件(全部请选用有CE认证标志的产品)7、所有PLC、人机界面的程序、编程软件光盘。

护眼仪ce认证标准

护眼仪ce认证标准

护眼仪ce认证标准随着科技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对眼部健康产生了担忧。

长时间的电子设备使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这个时候,护眼仪就成为了一个值得考虑和选择的项目。

护眼仪也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

那么如何选择一个认证合格的护眼仪,CE认证就成了我们的首选之一。

步骤一:了解CE认证的含义CE是Conformité Européene(欧洲认证)的缩写。

这是一个表示商品是否符合欧盟相关法规的标志。

通过CE认证,可以证明该商品符合欧盟相关法规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和其他要求相关。

步骤二:了解护眼仪的具体标准护眼仪是一种特殊的眼镜,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我们的眼睛免受电子设备的辐射和眩光的伤害。

目前,市场上的护眼仪品种繁多,同时品质也参差不齐。

了解护眼仪的具体标准是选购时的重要准则。

在CE 认证标准中,如果护眼镜片的UV过滤率大于95%并且颜色适合,且框架合格,那么成品护眼镜将被认为可以保护人们的眼睛。

步骤三:寻找认证渠道在选购护眼仪的时候,你可以在厂家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商平台上查看CE认证标志。

如果没有,你可以直接咨询店铺或者厂家。

为了避免被假冒伪劣商品所欺骗,您还可以查看产品的证书和包装。

步骤四:参考其他消费者的反馈在网购时,很多时候产品的实际情况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我们可以查看其他消费者的反馈,特别是购买同款护眼仪的用户体验。

如此一来,除了解决眼部健康问题,使用护眼仪还会让您的生活更加便捷。

总之,随着护眼仪的普及和需求的增长,我们有越来越多的选择。

而护眼仪CE认证标志正是我们选购护眼仪的重要准则之一。

认真了解CE认证标志和护眼仪的品质标准,选择一款认证合格的护眼仪,可以有效保护眼部健康。

CE认证内容

CE认证内容

CE认证内容目录1 CE认证-程序 (1)2 CE认证-模式 (3)3 CE认证-可适用范围: (5)4 CE认证-设备 (5)5 CE认证-不符的后果 (5)6 CE认证费用 (5)7 CE认证时间 (7)8 CE认证与欧盟指令 (7)1 CE认证-程序1. 确认出口国家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 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 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

一般地说,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 duction control模式A: 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模式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模式B: EC 型式试验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模式C: 符合型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模式D: 生产质量保证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ce认证证书模式E: 产品质量保证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模式F: 产品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模式G: 单元验证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模式H: 全面质量保证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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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产品常用标准清单一.CE认证适用的一般标准:
二. 监护仪系列产品适用标准:
三. 生理参数检测仪适用标准:
注:生理参数检测含有的心电、血糖、无线传输功能并没有随产品做CE认证。

四. 血氧系列产品(含血氧探头)适用标准:
注:血氧探头没有IEC 60601-1-11: 2010标准。

五. 多普勒胎心仪适用标准:
六. 快速心电检测仪适用标准:
备注:第一部分属于常用标准,适用于公司做过CE认证的所有医疗产品,后面是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附加的标准。

所以一般情况下,可用第一部分加上其他部分即可组成具体产品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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