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余台、余慷、余志、文垚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宾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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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余台、余慷、余志、文垚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宾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

滋事罪一案

原审被告人余台、余慷、余志、文垚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宾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垚焱,别名文浩,外号“浩伢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松梅,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雨洪,曾用名李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人余台,外号“台伢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慷,外号“慷伢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宾余,外号“余伢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志,外号“猴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台、余慷、余志、文垚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宾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荷刑初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文垚焱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故意伤害

2008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余台、龙博海(在逃)、“佳伢子”(在逃)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东都网吧上完网后,行至“欧啦啦KTV”附近时,被“东都KTV”的员工易磊、吴悦、谢光艳等人围打,龙博海被打伤。被告人余台、龙博海气愤不过,纠集被告人余志、宾余、宾雷(在逃)、宾赞(在逃)、“佳伢子”,并打电话给被告人余慷,由其找来被告人文垚焱共9人持棍棒在东都网吧楼下等候,当被害人李雨洪、易磊从网吧下来后,余台等人冲上去围着李雨洪进行殴打,余慷则看守的士,将李雨洪打成重伤后分乘两辆的士逃跑,“佳伢子”一个人追易磊到东都大酒店,余慷在车上看到后,叫坐在车上的被告人余台、宾赞、龙伢子下车帮忙,遂将易磊也打成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雨洪系农村人口,从2008年初起至今在株洲市荷塘区东都大酒店工作,月工资1223元。2008年3月24日李雨洪被打成重伤后,住院治疗16天,医嘱伤后休息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经法医鉴定其外伤性脾破裂、头皮血肿、左鹰嘴骨折,已达到六级伤残。

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磊系农村人口,从2008年初起至今在株洲市荷塘区东都大酒店工作,月工资1058元。2008年3月24日易磊被打成重伤后,第一次住院治疗29天,第二次住院治疗16天,医嘱伤后休息治疗20周,第一次住院期间需2-3人陪护,第二次住院进行颅骨修补术,需1人陪护并休假8周,因颅脑外伤后康复需继续,预计费用2000元/

月,期限8个月。经法医鉴定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左颞、额硬膜外、下血肿,左额颞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已达到四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雨洪的陈述,证明了2008年3月24日零晨,其听同事易磊说,与吴悦等人在株洲百货大楼荷塘店门口打了几个人,其后来与易磊到东都网吧上网,大概三、四点左右,其与易磊上完网下楼后,看见有七、八名手持木棍的男子,见到几人下来后就冲上来打,其中三个人冲上来围着用木棍殴打其的事实。

2、被告人余台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8年3月24日3时许,其与龙博海、“佳伢子”在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欧啦啦KTV”附近,被一群人殴打,龙博海被打伤。其与龙博海气愤不过,其就纠集了余慷、余志、宾余、宾雷、宾赞“佳伢子”,余慷打电话叫来文垚焱,9人商量好要将打人的人找出来打一顿,其还在路上打电话要余慷在路边捡了9根木棍,当被害人李雨洪、易磊从网吧下来后,其就和余志等人冲上去围着李雨洪进行殴打,余慷则负责看守的士,将李雨洪打成重伤后,其就乘的士逃跑,余慷在车上看到“佳伢子”一个人追易磊到东都大酒店后,就叫其与宾赞、龙伢子下车帮忙,其就与宾赞、龙伢子下车,在东都大酒店内将易磊也打成重伤的事实。

3、被告人余慷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8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余台打电话给其,告诉其龙博海被人打了,并纠集其与余志、宾余等人一起去打回来,其就打电话叫来了文垚焱,在去打架的路上,余台打电话叫其在路边捡了9根木棍,当被害人李雨洪、易磊从网吧下来后,余台等人就持木棍冲上去围着李雨洪进行殴打,其则负责看守的士,方便余台等人打完架坐车逃走,余台等人将李雨洪****之后其就上的士逃跑,其在车上看到“佳伢子”一个人追易磊到东都大酒店后,就叫余台与宾赞、龙伢子下车帮忙,三人下车后在东都大酒店内将易磊也打成伤的事实。

4、被告人余志、宾余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8年3月24日3时许,余台对余志、宾余、余慷等人说龙博海被人打伤,要去打回来,余慷打电话叫来了文垚焱,余台还在路上打电话要余慷在路边捡了9根木棍,当被害人李雨洪、易磊从网吧下来后,余台、余志、宾余等人就冲上去围着李雨洪进行殴打,余慷则负责看守的士,将李雨洪****后几人就乘的士逃跑了的事实。

5、被告人文垚焱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2008年3月24日3时许,余慷打电话说龙博海被人打了,要其去看看,并帮忙打架,余台还在路上打电话要余慷在路边捡了9根木棍,当被害人李雨洪、易磊从网吧下来后,其就和余台等人冲上去围着李雨洪进行殴打,余慷则负责开守的士,将李雨洪****后其就和余志等人乘的士逃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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