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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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1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二、总则

2.1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2.3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

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三、职责

3.l办公室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2办公室制定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同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果购、保管和发放。

3.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4.1办公室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4.2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人证明,到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4.3员工变换工种,凭“变换工种教育” 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公司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4.4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仓库。

4.5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4.6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4.7员工调出公司,要按规定到公司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五、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5.1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5.2工作服

5.2.1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1 一 1.5年一套;

b)冷加工辅助车间工人和食堂工人为 2年一套;

c)仓库保管员、值班人员、公司管理部门工人为 3年一套。

5.2.2管理人员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车间管理人员:冷加工热处理车间管理人员为2年一套;

b)各部门(科室)管理人员:冷加工单位为3年一套;

c)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为2年一套。

5.3防寒防暑用品

5.3.1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棉背心、棉帽。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棉帽为五冬,棉背心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

5.3.2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夏季发给防暑草帽或塑料帽,草帽为一顶一夏,塑料帽为一顶三夏。

5.4毛巾、肥皂

5.4.1工人的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毛巾每年二条,肥皂每月一条;

b)冷加工基本生产车间工人、食堂工人毛巾每年一条,肥皂2个

月一条半;

c)仓库保管员、值班员、各部门工人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5.4.2管理人员毛巾、肥皂按以下标准发放:

a)车间管理人员按该车间工人标准发给;

b)各单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c)公司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一条,其它人员毛巾每年一条,肥皂每月半条。

5.5其它

5.5.1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 10 元。

5.5.2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

5.5.3冬季因公出差人员、需要棉大衣者,经办公室批准后借给,回厂后当月交回;公司各职能部门(指无仓库的单位)需要棉大衣者,经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单位向公司仓库办理手续,借出手续各单位专人保管,用后交回。

5.5.4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5.5.5电工、电气焊工、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5.5.6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安全处审核后配备。

六、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6.1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6.2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各单位安全部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

七、防护用品管理权限和办法

7.1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合理发放,正确使用。财会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

7.2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四证”(定点生产经营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合格证)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且在办公室备案的企业购买。

7.3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各部门不得私自扩大范围。由于出现新工种需要防护用品或需要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批准后由仓库发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放,违者除按有关规定考核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4临时特殊需要者,数量少的小件防护用品,由部门领导批准后仓库发给或借给。数量较多或价格较高的临时大件防护用品,经办公室审核,报批后,由仓库发给或借给。

7.5仓库要建立防护用品进、发、调总帐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卡,职工要按期领取,并在卡上签字,否则不予发给。

7.6仓库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加强防护用品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鼠咬。

八、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一典型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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