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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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常政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物业收费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 房产管理局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常州市财政局 存管理办法
常房规发 [2010]3号
13 非机动车车辆停放费 14元/辆 14
常州市物价局
市区住宅小区停车 库(棚)车辆停放 常价服 服务收费标准 〔2011〕170号
0.5元/辆•次(自 行车)、 1元/辆•次 15 2万元 16 4万元 关于建立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住宅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试 17 住宅项目接管保证金 6万元 房产管理局 行) 18 8万元 19 10万元 20 120元/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管理服务“一费清 〔2010〕188号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 常州市物价局 梯运行维护收费管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理办法
4
电梯运行维护费
常价房 〔2009〕129号
5 6 7 8 9 10 11 12
35元/㎡ 50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0元/㎡ 75元/㎡ 120元/㎡ 8元/辆 12元/辆 25元/辆
21 22 23 24 25
汽车停放服务费
Hale Waihona Puke 1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常州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 区住宅小区 常价服 房产管理局 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2012〕66号 常州市民防局 管理的通知
50元/月 150元/月 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按物业公共服务 费 27 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 5元/次·12小时
常州市物业收费情况整理
收费对象 执行日期 备注
1.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 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或使用 2010年11月1日起 3.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 人 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 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4.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ic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第七条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商品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二)非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常政办发〔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市房管局制订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高度重视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二、严格把关,规范使用。

各辖区政府和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规定流程等相关规定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及时处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安全。

三、通力协作,高效便民。

各有关单位要恪守职责,通力协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商品住宅;(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商品住宅。

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二)非住宅。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六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常价服[2010]187号

常价服[2010]187号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价服〔2010〕18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2:《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代管费用是指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或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

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15万平方米规模,两处出入口(一个主出入口、一个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2个的,或需增减秩序维护人员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巡逻人员分别以等级按建筑面积每8、7、6、5、4万平方米配置一人递减测算3、对讲机按各门岗一只配置,监控室一只配置,巡逻岗每人一只配置;强光电筒按各门岗一只配置,巡逻岗每人一只配置。

4、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不包含在本价格中,应在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中开支。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元/月·㎡)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元/月·㎡)说明:1、保存率=现植物存活率÷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项目时的植物存活率。

2、本标准中所指绿化等级收费标准是按月、按绿地面积和按月、按建筑面积两种方法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3、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合同约定计算。

4、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指标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5、草坪修剪频次所示为暖地型草的修剪次数,冷地型草修剪频次应酌情增加。

“百慕大”草高一般不超过4cm。

特殊草坪(混合型运动草坪、高观赏性景观草坪)应增加修剪频次,可按实调整或按合同约定进行。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01-22 13:35: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 2019〕8 号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 12 月 19 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1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2009。

12。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2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五条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ﻫ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按实结算.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ﻫ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

40元乘电梯楼层系数预收(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建筑面积×0。

40元×K,K为电梯楼层系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稿)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稿)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宅电梯,是指安装在居民小区或商住楼的乘客电梯(以下简称电梯)。

用于个人或单个家庭的电梯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含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建设、房管、公安、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活动中,应当积极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加强指导。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职责,督促和支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单位对其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七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

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含日常维护保养,下同)、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住宅楼或商住楼的乘客电梯,不含个人或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市、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房管、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乘梯安全意识,倡导文明乘梯。

鼓励推行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生产活动。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转让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8〕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8〕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规〔201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7日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履行综合指导协调职能。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文广新、规划、园林、城管、安监、民防、特种设备、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的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六条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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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按实结算。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乘电梯楼层系数预收(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建筑面积×0.40元×K,K为电梯楼层系数)。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
务企业在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确定并经相关电梯受益业主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电梯楼层系数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根据不同高低的住宅楼以单元为单位,以电梯受益业
主的中间层系数为1,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确定,但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且原则上最高楼层系数不高于1.50、最低楼层系数不低于
0.50。

第七条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
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
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
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八条《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
电梯运行维
护费。

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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