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完整版)中国古代思想文化
春秋 春秋战国 元代 东汉 (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1、《齐民要术》南北朝 贾思勰(北方 因地制宜、多种经营) 2、《农书》元代 王祯(生产工具的改革) 3、《农桑辑要》元代 官修 4、《农政全书》 明代徐光启:总结历代经验,吸收西方科技思想,体现科学性、先进性。 “中国近代科学先驱”
陆王心学:南宋 陆九渊 心即理也 心为天地万物的本源 求理方法: 发明本心
·明朝
陆王心学:王守仁 核心: 致良知 ,克服私欲,回复良知。求理方法:发明本心,知行合一。 (宋明理学)消极影响: 强调三纲五常等级名分永恒性, 用以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们 的自然欲求,产生消极影响。积极意义: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讲求以理统 情、自我节制、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凸显了人的庄严。
成为
·战国
孟子 :① “仁政”(思想核心) 民贵君轻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②性善说 ③养
浩然之气 《孟子》在唐代以后被奉为经典。
荀子 :① 礼法并施 ②性恶论 ③朴素唯物主义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要
“ 制天命而用之 ” 战国时百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中国哲学产生深远影响。
·汉朝
背景:汉初崇尚黄老之学,无为而治 新儒学:董仲舒。 ‘外儒内法’来源: 《公羊春秋》结合阴阳家、黄老之学和法家思想形成。
①“ 天人感应”,神化皇权, “君权神授” ,君主要施仁政。② “以 德为主,以刑辅德” ,三纲五常。 ③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影响 : 有利于巩固大一统国家和稳定统治秩序。确立儒家在中国传统文化主流地位。
道家 庄子 1 齐物 (万物齐一,任何事物都是本质相同)
2 逍遥 (超然、旁观的人生
态度) 3 天与人,不相胜, 顺应自然 。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知识点提纲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知识点提纲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1.夏商1.1.1.君主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1.2.西周1.2.1.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1.2.2.建立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1.2.3.提出“敬天保民”的实现有一定进步性1.3.东周1.3.1.背景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1.3.2.代表儒家德治思想法家法治思想1.3.3.内容法家起源《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春秋-郑国子产“铸邢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引发了一场辩论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主张主张法治代表商鞅在秦国颁布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保证法令畅通优势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体现秦统一六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儒家主张人性善,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代表孔子统治者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局限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2.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1.秦汉时期2.1.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2.1.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2.1.3.发布法律文书称“令”律、令都具有法律效力2.2.魏晋时期2.2.1.律令儒家化背景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措施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量刑原则之一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2.3.唐朝2.3.1.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颁布《永徽律》唐高宗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议》即《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2.3.2.礼法结合的典范对儒家伦理的孝特别重视2.3.3.礼治732年政府颁布《大唐开元礼》分为吉、宾、军、嘉、凶五礼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社会层面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3.制作3.1.历史老师任俊4.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4.1.法律4.1.1.宋朝沿袭唐律,法律制定多以唐律为蓝本963年《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天一阁《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4.1.2.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4.1.3.明朝以唐律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最后一次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4.1.4.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4.2.教化4.2.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理学开始北宋周敦颐集大成南宋朱熹程朱理学程颐程颢、朱熹统治地位确立南宋后期传播途径控制教育和科举授徒、书院讲学代表作品朱熹的《家礼》、《小学》4.2.2.宋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民乡约开创北宋吕大钧兄弟,《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主劝谕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清朝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变化原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夏
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完整版)古代社会史
宗室贵族 异姓贵族 孔府贵族
• (3)第三等官僚。特权明显,队伍庞大,有 不少来自于平民。
• (4)第四等绅士 。绅衿是中古弟子员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等级。无赋役负担,是国家控 制基层社会的帮手。
(5)第五等平民。有读书出仕的权利。主要 有平民地主、自耕农、平民佃户、平民佣 工、商人、手工业者、军户、灶户、僧户、 道户、医户、阴阳户等。(平民有地位上 升的趋势)
(二)社会史定义
1. 关于社会史概念的诸种观点 (1)社会史是史学专门史说、史学分支学科 说。 (2)社会史是历史社会学与社会历史学联姻 产生的历史学新学科。 (3)总体史说。 (4)社会史是研究方法说。 (5)范式说。
所谓‘范式”,是借用托马斯·库恩创造的一 个著名概念,即某一科学群体在一定时期 内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 础和原则体系。它包括(相对而言)共同的科 学理论和方法论、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 共同的世界观。
• 父家长仍然控制着家庭,对家产有支配权 。 • 家庭中的妻妾、嫡庶制严格。
• 3.社会组织 • (1)佛教 • (2)道教 • (3)其他宗教:火袄教,景教,摩尼教,伊
斯兰教。
• (4)救济团体
• (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后期宋元明清 (鸦片战争前)的社会结构
1.等级结构 (1)第一等皇帝。皇权继续加强,成为国家元
3.家庭:包括家庭结构与类型;家庭经济; 家庭教育;家庭功能;家庭构成与人伦关 系、人际关系;家庭与婚姻;家庭与社会; 家政与家风;住宅与家庭陈设;财产继承; 家庭观念及其影响。
4.婚姻:包括婚配原则与媒介;恋爱婚姻 与包办婚姻;婚姻形态;婚姻与家庭、家 族;婚姻、女性与妇女在家庭的地位;妻 妾制度;夫妻生活;生育;离异与卖妻; 再婚与守节;旌表贞节。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1.单元分析本课是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第三单元开篇,本课通过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的演变历程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对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有一定影响。
2.内容分析本课一共三个子目两条主线:第一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第二子目: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第三子目: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三个子目之间按照时序编排。
二.学情分析本节课的授课对象是高二学生,高二学生都是选择历史作为高考科目,学习动力较强,并且在高一阶段已经学习过中国古代史,包括“春秋战国的时代变迁”,“百家争鸣与儒法思想”,“汉尊崇儒术”,“唐的大一统”,“宋代的理学”,“明清思想的新变化”等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治与礼教”有一定了解。
已经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
学生已经具备了历史材料分析能力,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式对史料进行理解概括,教师在课堂讲述的过程中,通过适时引导等方式,让学生自主提炼出关键要点,参与课堂。
但是,学生对于“教化”这方面知识是陌生的,也是不好理解的。
另外,中国古代统治者礼法并用的统治手段也是需要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深入学习。
三.课标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四.教学目标1.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第4课 中国历代变法和改革【课标要求】了解中国历代变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
➢ 国家财政增加,社会矛盾相对缓和,严重的封建统治危机得到暂时缓解; ➢ 人亡政息:张居正死后,除一条鞭法外,其他改革几乎全部废止.
领域
文献记载
主要措施
经济
①多(少商。— 鞅确之—时《立)通封废典井》建田土,制地阡私陌,有任制其所;耕,不限 ②而提僇贫力者升本,农业举,以民耕 为生织收致孥产粟。积帛—多—极者《性复史其记,身》增。事加末赋利及税怠
废除井田,授田百姓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政治特最点长集而匿:、加小相奸顺涉乡收者强邑司与应及中聚连降历面条为坐敌央史 最县 。 同件集,不罚潮 广,置告。权流 、令奸—整—, 改;、者肃《丞腰集 革为史,斩社最列记征凡,会》为国三告发十奸秩彻变赋县者底法序。与役的之斩…令创敌一长民同造次,为赏什变是,伍法战,建什。国立伍县连时制坐期;,持互相续纠时察间告发
思想:维新志士创学会、 办报刊、兴学堂,宣传维 新思想,宣传维新思想。
二. 中国近代的改革探索
戊戌变法
背景:
时代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 政治背景: 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极大震撼了中国社会,激发了救
亡图存的民族意识; 经济背景: 民族资本主义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思想背景: 维新思想传播。
租调制 保证农时和政府的赋税收入
思考2:孝文帝亲政后的改革方向是什么?迁都洛阳的意义? 推进汉化政策,加强对中原的统治
平城用武之地,非可文治, 移风易治,信为甚难。
崤函帝宅,河洛王里,
因兹大举,光宅中原。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完整版
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分析一、合理与合法的含义何谓合法?从字面来看,就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了解。
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而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广义的合法行为包括狭义的合法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中性行为)。
那何谓合理?从字面上来看就是指合乎道理或事理。
此外,合理还有一个含义,即合乎个体与整体发展规律,寻求整体与个体同时提高,当个体与整体不和谐时,提供整体与个体进行思想碰撞的舞台,坚持融合,相互学习的观念。
具体来说,例如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合理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要有合理的动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具有正当性、平衡性、情理性。
二、合理与合法的冲突不管合理与合法何种解释,它们一个是合乎法律,一个是合乎道理事理。
可以看出二者所遵循的标准不同,那么在复杂的现实社会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
首先,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但是法律不是完美的,它还是有缺陷的。
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是稳定的、被动的、滞后的。
法律凸显出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即法律不能可朝令夕改。
一旦法律制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定,和遇见性,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与僵化性是必然的。
滞后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导致在法的运作中不能合乎情理,不能符合事件的客观规律。
(完整word版)中国社会思想史重点整理
中国社会思想史重点整理孔子、孟子、荀卿、董仲舒、二程、朱熹、陆守仁、王阳明、陆明鉴。
571~前471),字伯阳,谥号聃,又称李耳著作:《道德经》主要思想:1、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是普遍存在的自然规律,提出“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
2、在修身方面,讲究虚心实腹、不与人争的修持。
3、在政治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不言之教。
主张小国寡民的思想。
4、在权术上,老子讲究物极必反之理。
以为一切事物均具有正反两面,“反者道之动”,并能由对立而转化。
他的哲学思想和由他创立的道家学派,不但对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我国2000多年来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著作:《诗》、《书》、《礼》、《易》、《乐》、《春秋》主要思想:1、主张克己复礼,维护周礼和周朝的制度。
2、提出正名的主张,主张名实相符。
3、“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指出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4、主张对鬼神敬而远之提“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5、提倡中庸之道,不偏不倚,指出过犹不及的道理。
6、教育上提倡有教无类,因材施教,温故而知新。
评价:孔子是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
孔子集华夏上古文化之大成,是当时社会上最博学者之一,并且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万世师表。
孔子和儒家思想对中国和朝鲜半岛、日本、越南等地区有深远的影响,这些地区又被称为儒家文化圈。
723或前716-前645)名夷吾,谥曰“敬仲”,著作:《国语·齐语》、《管子》主要思想:1、主张天道人情,指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建立国家组织。
2、强调关注民生,要恤民,顺民利民。
3、主张薄敛赋,反对重税,提出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好坏征税。
4、重视法制,强调公开、平等、强制性,倡导礼义廉耻,教化百姓。
5、主张农商并重,鼓励消费,刺激生产。
6、强调寓兵于民,实行兵民合一。
评价:管仲被誉为春秋第一相,孔子感叹说:“微管仲,吾披发左衽已!”。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
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
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
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
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教材分析本课是统编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1课,包含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简述了中国成文法的形成过程,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梳理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在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统治者运用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两种基本手段,相辅相成进行社会治理。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本课囊括着整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专门史,时间跨度长,学术性强,其知识框架如下图所示:在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紧扣课标,重构教材,取精用弘,突出素养。
本教学设计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分为三个子目:“礼耶法耶周秦时期的政治辩论与思想争鸣”,主要介绍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成文法的形成,以及围绕礼治、法治产生的政治和思想论争;“礼法合流汉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主要介绍从西汉的引经决狱、东汉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的引礼人律,到唐代礼法合一的历史进程;“明刑弼教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主要介绍封建王朝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力推行教化,使法律与教化逐渐深入基层社会。
二、学情分析选择性必修1的第三单元,对于选修历史学科的高二学生而言,是一道“坎”。
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基本上是与《中外历史纲要》联系紧密的内容,而第三单元偏向于跨学科性质的专门史,第7课又首当其冲。
如何让学生从“已知”平顺过渡到“未知”,如何让学生超越“知识与能力”升华到“核心素养”层面?本教学设计以倒叙手法切入,用清末修律之争来启发学生初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并自然而然引发两点思考: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是如何形成的?对中国社会有着什么样的深刻影响?三、教学目标1.了解法律、教化、礼治、法治、德治的内涵,理解中国古代王朝法律制裁与伦理教化并用的统治策略。
中华法系的看法
中华法系的看法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法系不但对古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的法制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历史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11.1.法的起源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论)1、神意说2、父权说3、社会契约说4、暴力说5、心理说6、发展说7、管理说。
二、唯物史观的法起源论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法产生的社会根源3、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注意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在方法论原点上的不同:1)对“人”的看法不同2)思想、意识、观念等精神因素虽然可以影响历史,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其生产与在生产才是决定力量¥三、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行为规则的取代成为法产生的必然1、氏族社会的解体2、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二)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行为规范;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规范;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
2、诉讼的出现3、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以私有制和阶级形成为背景,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
第二,法形成的过程是从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第三,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到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11.2.法的历史类型释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与其所在的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其更替的基本原因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与马克思的社会五形态论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被划分为四种:分别是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一)奴隶社会的法这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律历史类型,其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具有明显的原始社会习惯的残留痕迹。
第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第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第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封建社会的法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人教部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完整版课件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1)理学: ①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并 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 家训之中。 ②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
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
.......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读书志在圣贤,非徒科第;为官心存君国,岂计身家。
——朱柏庐《朱子家训》
(2)乡约 ①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道德教化为主,以乡约教 化乡里。北宋《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②明朝后期,乡约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 成分,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儒学士人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 ,不遵乡约要受处罚,甚至治罪。 ③清朝乡约基本延续明朝的模式,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 正帝《圣谕广训》,常引用《大清律例》。 (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 力,并与法律合流)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 —《尚书·蔡仲之命》
2、法治思想的渊源
(1)夏商周: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
(2)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成文法。 3、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 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西周礼与法的关系
西周礼与法的关系在古代中国,礼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社会规范。
西周是礼的鼎盛时代,西周的礼,全面体现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西周礼与法的关系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共26张PPT)—高中历史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一精选全文完整版
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
关系的规范。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
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
——编者按
夏商西周,礼治时代
宗法制
分封制
鲁
嫡 长 承
士
封卫 国
平民
宋
奴
隶
晋
宗法制是西周的根本 制度,一方面是国家 结构中的上下级隶属 关系,另一方面是宗 法制度下的尊卑长幼 关系。从国家观念和 家族观念两方面,把 统治者紧密联系在一 起,天下一家,休戚 相关,生死与共。
礼法相融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 融入法典,礼法结合。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 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 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 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
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教化民众
性本善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 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搏节退 让以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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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一、从灋说法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
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
《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
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
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
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唐律疏议》简述法律之沿革曰: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中,在指称我国古代法律时,分别用了三个不同的字,即“刑”、“法”、“律”。
又查我国古代文献,《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
《说文》:“法,刑也”。
《唐律疏议·名例》:“法,亦律也”。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刑、法、律三字除了上面这种因时继替的纵的关系之外,还有内容方面互注互训的横的关系。
”就其固有形态而言,中国古代法也已如果成熟。
刑法是我国古代“法”的主体。
三、礼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作用张晋藩先生指出“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首先“礼”的前身是祭祀的风俗习惯规则,后经过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敬神敬祖的祭祀礼仪规则,这是“礼”的最初形式。
这时的“礼”,比习惯规则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已经开始显示出法律的特征;其次,“礼”发展到阶级社会,系统化、制度化而演变为“礼制”,成了调整宗法制国家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这时候“礼”的法律特征更为成熟明显,体现了类似法律结构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特征。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礼”从萌芽到产生到发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
1.明确社会规范,确立社会秩序从最初的祭祀礼仪规则看来,其作用就已经是为人们的祭祀活动提供行为模式,从而使祭祀活动规范化、秩序化,以一种形式合理性来维系原始的亲属血缘关系。
在“礼”向“礼制”发展的过程中,“礼”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家族伦理秩序的预设功能体现更为明显。
“礼”的作用被当时的人们视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礼记.曲礼》)。
这样,在国家出现后,“礼”或者称“礼制”,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基础,使无论是国家的政治活动还是百姓的社会生活,都被置于既定的秩序模式上。
所以,对于有违秩序的行为,“礼”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
正如《汉书.贾宜传》所言:“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这样,中国古代就社会出现了被普遍适用的、有预设秩序功能的、防范于未然的类似于法的规范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
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
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
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
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的方法。
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
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3.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是礼,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
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
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先秦时期,法律大都为法家所制定,孔孟的法律观并不被统治者所重视。
李悝在公元前五世纪著《法经》,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纪相秦变法。
即使到了西汉前期,法律也是代表了法家的观点,因为“汉承秦制”,汉代法律是对秦代法律的直接继承。
两汉时期,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亦由此发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
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
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当时儒家参与司法工作的大有人在,并都在利用职权,以经义决狱,如应劭的《春秋断狱》即为明证。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
这些经学造诣极深的名儒们,借广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诸如:魏以“八议”入律,就是以礼入法的佐证。
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
“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
在总结魏律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晋律,更是“礼律并重”,“寓礼于法”。
它明文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开创了依服制罪之先河。
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儒家化的晋律影响深远,它直接影响到南北朝,以至隋唐。
偏安江南的东晋以及宋、齐、梁、陈,始终因袭晋律,虽有所损益,但不出窠臼。
而北魏律中允许以官当徒、用官品抵罪的所谓“官当”的创建;北齐律中所谓“重罪十条”的正式入律,都是儒家法律观的体现,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至于北周依据《周礼》制定法律,则使法律儒家化走得更远。
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基本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
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
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认为“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服刑以为助。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
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
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它发端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完成于隋唐,强化于明清。
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看待死刑存废问题椐史籍记载,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国之初的禹刑中,大辟之罪就有二百种,这二百种死刑罪名大部分是对原始社会原有的惩罚方法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历时2300余年,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死刑的种类、执行方式略有不相同罢了。
本文认为,从中国法律传统角度来看,死刑在现阶段很难废除,并且将在未来中国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原因:一、中国古代重刑主义司法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由礼与法、德与刑组成的两极规范体系。
“礼者禁于将燃之前,刑则禁于已燃之后。
”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这种“礼——法(刑)”两极规范体系,导致“刑”不仅成为一切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而且成为所有违于礼义的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有出礼入法的行为都是应予严刑惩治的犯罪。
这种“礼——法(刑)”配置关系是造成中国古代社会刑法泛化、刑法万能主义观念盛行的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新的刑法制度,但刑法泛化和刑法万能主义的观念影响却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