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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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许可的企业出资形式

目录

一、货币出资 0

二、非货币出资 (1)

1、实物出资 (1)

2、知识产权出资 (1)

(1)著作权出资 (1)

(2)工业产权出资 (2)

(3)非专利技术出资 (2)

3、土地使用权出资 (2)

4、股权出资 (3)

5、债权出资 (4)

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4)

6、劳务出资 (4)

7、净资产出资 (4)

一、货币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二、非货币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实物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2《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知识产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1)著作权出资

《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将著作权出资排除出局,但也没有将之列举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在京工商法「2001 ] 69号《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著作权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但毕竟这一法律文件的效力太低,

它的有效性问题,以及它能否作为一项法律依据对限制著作权出资做出合理化解释,都是值得怀疑的。

(2)工业产权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3)非专利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没有专利申请或未取得专利权或不受专利法保护,该技术仍有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可能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同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六条(同上)

3、土地使用权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同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

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本法规定了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若干问题。

4、股权出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5、债权出资

中国债转股的实践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2《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

债权转股权: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6、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7、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多见于证监会、银监会对于公司改组、重建等一些问题的批复。

○1《中国银监会关于中航第一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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