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0200514102543)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选煤厂的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科学、综合、系统、常态和动态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瓦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和防治能力。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监控第五条所有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的瓦斯含量、流量和温度等进行在线监测。
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第六条每个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井,并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瓦斯监测井应及时采集瓦斯样品,并进行分析,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监测和监控能力。
瓦斯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瓦斯抽放与防治第八条选煤厂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抽放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可视化管理和在线监测等功能。
第九条选煤厂应进行瓦斯抽放的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抽放设备和布置方式。
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瓦斯抽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瓦斯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突出瓦斯防治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瓦斯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和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治理对象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层赋存特殊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
第十四条选煤厂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瓦斯防治计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突发状况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突发状况的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状况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瓦斯的管理,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瓦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瓦斯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科学、高效。
第四条瓦斯安全是瓦斯管理的首要任务, 瓦斯承运人、使用人、供应商等均要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瓦斯管理应遵循国家关于环保、能源、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瓦斯生产管理第六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制定瓦斯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七条瓦斯生产企业要确保生产设备、工艺、操作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第八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对瓦斯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控, 保证供应到市场的瓦斯符合标准。
第九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及时处置因瓦斯事故引发的紧急情况。
第十条瓦斯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瓦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瓦斯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十二条瓦斯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配备完备、高效的安全设施, 如防爆门、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瓦斯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避免瓦斯积聚引发爆炸事故。
第十五条瓦斯储存场所必须遵守瓦斯使用人的要求, 不得超负荷储存。
第四章瓦斯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并确保车辆达到安全运输要求。
第十七条瓦斯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瓦斯运输安全标准, 确保瓦斯不泄漏。
第十八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建立运输路径规划制度, 选择最安全、最合适的运输路径。
第十九条瓦斯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 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瓦斯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瓦斯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瓦斯使用人必须遵守瓦斯使用安全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瓦斯设备, 保证瓦斯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瓦斯使用人必须定期对瓦斯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2020标准化-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
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选煤厂的生产安全,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选煤厂员工,并具有规范和管理选煤厂瓦斯的要求。
2. 安全责任1.选煤厂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瓦斯管理制度,并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选煤厂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瓦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瓦斯异常情况。
3.选煤厂值班人员负责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监控和处理,遇到瓦斯报警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选煤厂所有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了解瓦斯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 瓦斯管理标准1.选煤厂瓦斯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2.瓦斯监测区域应全面布设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3.瓦斯浓度超过警戒线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确保安全。
4.瓦斯浓度达到报警线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5.瓦斯抽放设备应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检查设备工作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6.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进入。
4. 瓦斯管理考核标准1.瓦斯监测人员应每日记录瓦斯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报告,记录监测情况和处理措施。
2.瓦斯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按时处理瓦斯报警情况。
3.瓦斯抽放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4.在瓦斯爆炸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5.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6.定期进行瓦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管理意识和知识水平。
5. 违规处理1.对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根据违规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和辞退等。
2.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任何人员发现瓦斯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对于隐瞒瓦斯异常情况或不报告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受到纪律处分。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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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突出矿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 层的矿井。 3、依照相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 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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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3.2瓦斯管理
第九条 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 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 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 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 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 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 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 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 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通风部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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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矿井瓦斯
1.1 矿井瓦斯概念 1.2 矿井瓦斯成因与赋存
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2.2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要求 2.3 矿井瓦斯治理方法 2.4 矿井瓦斯管理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引言:针对近年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的安全管理,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确保矿井瓦斯安全,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瓦斯,是指煤矿煤层中释放出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煤矿瓦斯管理应遵循“预测、发现、控制、消除”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加强对矿井瓦斯的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瓦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矿井瓦斯安全。
第二章瓦斯的预测和监测第五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历史,合理预测矿井瓦斯的产生和分布情况。
第六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给予矿工科学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矿井瓦斯的存在和危险程度。
第七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监测系统,对矿井瓦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第三章瓦斯的控制和消除第八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瓦斯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矿井瓦斯进行控制。
第九条矿井瓦斯超标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排空瓦斯。
第十条采取措施消除了矿井瓦斯,煤矿生产可以继续进行,但瓦斯浓度依然要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瓦斯防护设备与装备第十一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在矿井设立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煤矿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工人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第五章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制定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应对矿井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瓦斯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
第十六条煤矿瓦斯事故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矿井瓦斯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选煤厂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瓦斯整治工作,订立本管理规定。
二、瓦斯整治责任1.瓦斯整治责任人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要求。
2.每个瓦斯整治责任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瓦斯整治责任人应按规定加强对瓦斯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适时发觉和处理瓦斯超标事件。
三、瓦斯监测和管理1.选煤厂应依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瓦斯监测点,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瓦斯监测设备。
2.瓦斯监测工作应按标准程序进行,并应定期对瓦斯超标情况进行处理,确保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
3.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祸害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阅历和教训,为瓦斯整治工作供给科学依据。
四、瓦斯安全防护设施1.选煤厂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瓦斯预警和报警设施。
2.选煤厂应针对各类瓦斯爆炸不安全点,安装相应的瓦斯排放设备和灭火装置。
3.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防爆盘的定期更换、维护和管理。
五、瓦斯作业管理1.瓦斯作业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订立认真的瓦斯作业方案,在监测设备的支持下,检测瓦斯浓度。
2.瓦斯作业时,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防止火源产生和瓦斯泄漏。
3.瓦斯作业后,必需做好工具设备、场地和通风清理工作,并将可能引发瓦斯祸害的隐患适时报告至瓦斯整治责任人。
六、瓦斯安全监察1.选煤厂应定期对瓦斯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整治责任人和从事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选煤厂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瓦斯监测、预警和报警设备,加强对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相关参数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七、瓦斯安全应急预案1.选煤厂应订立完善的瓦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瓦斯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实在措施,保障关键时刻的有效应对。
2.选煤厂应加强对瓦斯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响应的本领和水平。
八、瓦斯整治安全纪律1.选煤厂应加强对从事瓦斯整治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杜绝违规作业和行为。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燃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物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瓦斯排放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标准:瓦斯排放管理规定会对燃烧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标准进行要求,以确保其高效燃烧,最大限度地减少瓦斯排放。
这可能包括针对不同类型设备的燃烧技术、控制装置和排放监测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2. 排放限值:瓦斯排放管理规定通常会设定排放限值,即对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瓦斯浓度或排放量进行限制。
这有助于确保燃烧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环境性能,减少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3. 监测和报告:瓦斯排放管理规定通常要求企业和机构进行瓦斯排放的监测和报告。
这有助于监督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的环境管理和责任意识。
4. 处罚和监管机制:瓦斯排放管理规定还会设定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追责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瓦斯排放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同时,随着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瓦斯排放管理规定也可能会不断更新和完善。
瓦斯整治规定
瓦斯整治规定瓦斯整治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避开瓦斯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测(一)对于全部的矿井、巷道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全面的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才能进行生产。
(二)瓦斯检测应当使用牢靠的检测仪器,检测精度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把握瓦斯检测的技术和方法。
(三)瓦斯检测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立刻实行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第二条瓦斯抽排(一)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尽快进行抽排处理,以降低瓦斯浓度。
抽排的方法应当依据井下实在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抽排效果,并确保安全。
(二)抽排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抽排设备应当配置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适时报警,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瓦斯注采(一)对于瓦斯含量较高的煤层,应当实行瓦斯注采措施,以降低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二)瓦斯注采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瓦斯注采量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瓦斯防备(一)加强瓦斯防备学问的宣扬教育,使井下人员把握瓦斯的危害和防备学问,加强瓦斯安全意识。
(二)对于高瓦斯煤层,应实行相应的采煤工艺措施,削减瓦斯产生。
采煤面应配置瓦斯浓度快速检测仪器,适时把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排放到安全范围。
通风系统应配置牢靠的监测装置,适时发觉故障,并做出处理。
第五条瓦斯事故应急(一)订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安全救援,掌控瓦斯事故进展。
应急预案应当经过演练和检验,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现场察看,对于显现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三)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适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第六条瓦斯检查(一)矿井和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发觉瓦斯安全问题,应立刻实行措施,除去隐患。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管理规定
瓦斯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目录1.2.3.4.瓦斯排放制度1、瓦检员井下发现有煤灰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如瓦斯浓度骤然变化、煤体松软、开裂、响声、瓦斯压力增大和温度变化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报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2、对确认有瓦斯突出危险时,必须执行瓦斯抽排措施,预先打超前钻孔进行瓦斯的排放,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规程允许范围内方可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
3、排放时在回风汇合处均匀处应设2个以上检查瓦斯浓度点,以便控制排放浓度,排放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恢复封闭的停风区域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5、排放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二零一零年元月瓦斯检查制度1、矿井瓦期检测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瓦检员下井交接班后首先要检查各工作面的瓦斯情况,每班必须定时检查不得少于3次,并做到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三签字”。
2、各炮采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测瓦斯浓度是否达标,若瓦斯超限时禁止装药放炮,停风前后,恢复通风之前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达到安全规程允许范围内才能重新启动局部通风机。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若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回风巷道、回风井各班应定时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时应及时上报矿领导处理。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洗煤厂瓦斯管理,确保洗煤厂安全生产,结合洗煤厂瓦斯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管理机构各洗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科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管理人才和装备。
对洗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瓦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洗煤厂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矿管洗煤厂)。
二、通风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一皮带受料等地点,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二)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三)瓦斯可能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部通风机要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通风机。
(四)煤仓上部侧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不安设抽出式局部通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三、瓦斯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局部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二)瓦斯巡回检查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装备,定期巡查分管区域内瓦斯浓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原煤仓、精煤仓、缓冲仓、以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地面煤仓、放煤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以及机电设备周围等地点,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由矿、厂总工程师确定,但每班不少于三次。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处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
(四)矿、厂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设置和巡回检查计划,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由厂瓦斯管理科室分管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和矿、厂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场实际每月制定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设置计划,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经瓦斯管理科室负责人和矿、厂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上墙。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瓦斯排放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排放不对环境和工人造成危害,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涉及瓦斯产生和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等环节,包含但不限于煤矿、煤化工、煤电厂等。
第二章瓦斯排放掌控第三条瓦斯排放监测1.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排放监测系统,监测瓦斯排放情况,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监测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管至少三年的监测数据。
第四条瓦斯排放掌控1.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排放量,包含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提高设备效率、加强管理等。
2.各生产环节应当采取必需的防控措施,如使用消化设备、瓦斯收集系统等,将排放的瓦斯进行合理收集和利用。
第五条瓦斯排放限值1.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定瓦斯排放限值。
2.对于实现或超出排放限值的情况,应立刻时采取措施限制瓦斯排放,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瓦斯泄漏应急预案1.企业应当订立瓦斯泄漏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分工。
2.预案中应包含瓦斯泄漏的检测、报警、封堵等措施,以及疏散、救援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第七条人员培训1.企业应当对从事瓦斯排放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应包含瓦斯的性质、瓦斯泄漏的危害、急救措施等。
第八条安全意识1.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带头建立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建立定期的瓦斯排放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排放行为的合规性。
2.监督检查应由特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行为违规惩罚1.对于瓦斯排放行为违规的,依法进行惩罚。
2.行为违规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规定进行监测、超出排放限值、未及时采取措施限制排放等。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XX】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瓦斯管理规定
瓦斯管理规定一、瓦斯检查管理规定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撤退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低瓦斯矿井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均压工作面也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低瓦斯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查员最多检查采、掘面不得超过两个(可就近带1~2个硐室或其它地点)。
3.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各类硐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矿井的主要回风、盲巷瓦斯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各回风井瓦斯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5.各矿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
瓦斯检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做到持证上岗。
6.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一次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7.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①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头、中、尾、回风隅角、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5m 处)。
②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5m处)、风机吸风流。
③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
④封闭的盲巷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⑤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⑥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硐交点以下15m处。
⑦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巷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8.瓦斯检查员在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进行检查。
9.每台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杖。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
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20~3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7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
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 8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管理规定
瓦斯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目录瓦斯排放制度1、瓦检员井下发现有煤灰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如瓦斯浓度骤然变化、煤体松软、开裂、响声、瓦斯压力增大和温度变化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报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2、对确认有瓦斯突出危险时,必须执行瓦斯抽排措施,预先打超前钻孔进行瓦斯的排放,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规程允许范围内方可送入有限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瓦斯。
3、排放时在回风汇合处均匀处应设2个以上检查瓦斯浓度点,以便控制排放浓度,排放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恢复封闭的停风区域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5、排放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二零一零年元月瓦斯检查制度1、矿井瓦期检测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瓦检员下井交接班后首先要检查各工作面的瓦斯情况,每班必须定时检查不得少于3次,并做到瓦斯记录牌板、瓦斯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三签字”。
2、各炮采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测瓦斯浓度是否达标,若瓦斯超限时禁止装药放炮,停风前后,恢复通风之前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浓度,达到安全规程允许范围内才能重新启动局部通风机。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若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回风巷道、回风井各班应定时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超限时应及时上报矿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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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
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
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
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
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
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
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
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
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
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
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
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
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 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
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
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
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
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得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