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有条件的可按季、年缴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7、用人单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单位分担或者承担。用人单位破产终结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提留相关医疗保险费用。
(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元/年)
其中:个人缴费
(元/年)
财政补助
(元/年)
学生儿童380 60 320
非从业居民470 150 320
60周岁以上老年人400 80 320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的残疾人员380 60 320
三、医保病人就诊制度:
1、门诊就诊(包括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门诊大病)
①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本、IC卡、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②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做到病人、病历本、IC卡相符,不得甲卡乙看,有违反者,将对参保病人及就诊医院进行严肃处罚;
③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政策要求审核医保病人的门诊病历、处方。符合医保政策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用IC卡中个人帐户记帐消费,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能用IC卡记帐消费;
④IC卡城镇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已无费用、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超过限额报销标准以及自负段部分,由个人缴纳现金支付;
⑤药品用量规定:急性疾病3天量,一般疾病3—5天量,慢性疾病15—30天量。
2、住院就诊
①参保人员凭医师开出的住院证、本人IC卡及医保本(开住院证医师必须在该病人医保本上书写门诊收入院记录)办理住院手续:(1)医保病人先在医保住院审核窗口确认参保性质,医保审核人员按参保类别加盖医保性质章;(2)凭患者本人身份证到住院部入院手续窗口,交纳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预付款”,并交存IC卡。(3)
如因急诊住院,未带医保本、医保卡,患者必须在三天之内补交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将按停卡办理,全额催缴现金住院。
②住院病人入住病室后,必须将本人医保本留存病室会计统一保管,以备医保局随时查房核实身份,保证病人、病历本、IC卡“三符合”。如住院病人未将本人医保本交存病室保管备查,医保局无法核对患者与医保本照片、证件是否相符的,医保局将拒付该病人此次住院费用。如发现有甲卡乙看,冒名住院者,医保局将对参保病人及就诊医院进行严肃处罚。
③医保住院病人必须24小时在床,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随时供医保局核查。如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必须遵守医保局规定的医保病人住院请假制度,填写医保局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详细说明请假原因,由病房保管。如未办理请假手续,医保局查房半小时内不能到位则视同空床,该次住院费用医保局全额拒付。住院病人连续请假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每周请假最多不得超过2次,一级护理的病人不得请假。
④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急危重抢救病人可先进行相关的特殊项目的检查与治疗,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而发生的特殊项目费用,医保基金全额拒付。
⑤所有政策自负项目须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认可。政策自负是指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血液制品、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自费药品、大型内置材料超限报标准的费用、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医保政策规定不能报销的其它各种费用由参保个人负担。
⑥符合出院指征的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如不同意出院,其医疗费用病人自负;不符合入院指征,自己要求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⑦其医疗费用出院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品种不超过5种,总费用不超过2 00元。
⑧出院不得带检查治疗项目。
⑨门诊现金支付的费用,不得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⑩因外伤住院的医保病人(包括职工、居民),需提供受伤证明材料(包括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经过等),经所属医保局审批认可后,方可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3、转诊、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