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立法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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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立法的历史考察
日本公司立法的历史考察
上篇战前日本公司立法的形成与发展
日本的公司立法始于明治维新,此前,由于日本奉行闭关锁国政策长达200多年,资本主义受到极大扼制,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公司制度及公司立法几乎都不存在。1869年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奉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政策,开始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同时,也输入了大陆国家的公司法制度。战前日本公司法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过渡时期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为了推行“殖产兴业”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发展资本主义的措
施,大力扶植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为此,从西方国家引进了风靡一时的公司制度。1869年日本相继在八个地区创办官民合营的通商公司与汇兑公司。这是日本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形态。1872年,日本又仿照美国制定了《国家银行法》,并据此建立了国家银行,这是日本最早的有关特种公司的立法。但是,当时尚未制定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司法规范。实践中,涉泽荣一的《立会略则》(注:根据《立会略则》,一般公司的建立须经地方官厅的许可,而汇兑公司、铁道公司、邮船公司等必须在政府的保护与资助下依法建立,并接受政府的监督。)被当作启蒙法规加以使用。随着公司的出现与推广,制定单独的公司法被提上议事日程。从1874年开始制定公司条例,先后提出了几个草案。然而由于日本酝酿编纂系统的商法典,于是,公司法的制定被纳入商法典的编纂事业之中。
19世纪80 年代,日本进一步掀起了兴办企业的高潮,从1888 —1889年,日本的工厂数由1694家增加到5985家,职工人数由123,000 人增至420,000人,蒸气机由409台增至1808台(注:张梦梅、乔克裕:《研究日本近代经济立法为我国经济体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第35页。)。至此,日本的资本主义企业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编纂一部系统的综合性的商法典以进一步规范和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1881年太政官作出了制定商法典的决定,同年聘请德国著名法学家海尔曼·劳埃斯拉(注:劳埃斯拉:德国著名法学家,曾为日本起草过行政裁判法、旧商法,还曾参与过明治宪法的制定。)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帮助起草商法典。经过3年的努力,1884年商法典草案脱稿,于1890年4月27日正式公布,原定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以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制定而成,从形式到内容体现了法国法的特色。它共分3篇:商事通则、海商和破产,其中商事通则的第6章是有关公司法
的规定。法典公布后因卷入当时的“法典之争”而被延期施行,故历史上称这部商法典为“旧商法”。
所谓法典之争,是围绕1890年公布的民法典与商法典是否按原计划付诸实施,在持不同意见的两派人士之间所展开的争论。商法与民法的联系极为紧密,两者在许多原则上又具有共同性。商法典的颁布无异于给这场争论火上加油,它也因只是一味模仿法国法没有考虑到日本固有的商业习惯而遭批判,最后终因反对派的意见占了上风而被延期实施。但为应付急需,将其中第1编的第6章(公司)、第12 章(票据)及第3编破产由法制局和政府略加修改并交议会通过后于1893年付诸实施。
(二)确立时期
1889年新商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公司法的确立,后又随形势的变化多次进行修改。1893年日本政府任命梅谦次郎、冈野敬次郎、田部芳3人重新组成新的商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改按德国商法典的模式对旧商法典进行全面修改。修改案经议会通过后于1899年3月9日公布,同年6月16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是日本的新商法典,又称明治商法。法典共分5编,其中的第2编共7章对公司制度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原有的公司立法也随之失其效力,因此,新商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公司法的正式形成。
从1894年到一战前夕,日本先后对中国、俄国以及朝鲜发动了侵略战争,随着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得逞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曾先后对商法典进行多次修改。总的看来,通过修改,日本公司法的德国色彩更为浓厚。例如,新增设了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和针对董事、经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罚则等,其目的在于谋求公司组织的稳定和银行投入资本的安全。
(三)变化时期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公司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1931年公司法的修改和《有限公司法》的制定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日本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战后日本的重工业获得了发展,垄断势力进一步加强,但战时的繁荣并未持续多久,一战的硝烟刚刚消散,日本便爆发了席卷2/3国土的“米骚动”(注:1918年在日本发生的群众性抢米运动。)。整个20年代日本经济是在动荡和危机中挣扎前进的。正当日本经济“斩不断,理还乱”的时候,由纽约的股票交易所蔓延开来的“经济地震”使日本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恐慌。在这场大危机中,以军部为代表的右翼势力逐步掌握了政府的控制权,为了转嫁危机,1938年日本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出兵中国东北,从此,日本纳入了战争轨道,军国主义的统制经济和急剧膨胀的军火康采恩成为日本经济的主要特征。而在政治上,日本开始走上了法西斯主义的道路。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这种政治、经济状况相适应,日本的公司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的主要内容有两个:
一是1938年对公司法的修改。通过此次修改,商法典的条文总数比以前增加了近一倍,并将条文作了重新安排,使整个法典的面貌焕然一新。从内容上看,修改的焦点集中在有关股份公司的条款上,主要是对公司的登记、当事人的责任、股票的转换、公司领导人的选任等作了系统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企业结构形态的变化和资本集中方式的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外,还引进了当时欧美国家的最新公司制度,如增加了关于股份公司的特别清算制度。
二是《有限公司法》的制定。应该说,股份公司是专为大型、公开企业而设计的一种公司形态,公司法的规定极为严格,格调也很高,并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一战以后日本的资本主义虽然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当时得到发展的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而且大多数是一些军需企业,而众多中小企业则长期停滞不前,甚至停留在封建作坊式的生产水平上。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在1931年的商法修正纲要中就提出了吸收外国的有益经验,成立一种适合于中小企业的新的公司形态。经过几年的努力,日本在进行充分的比较取舍之后,于1938年4月5日制定并公布了一部单行的《有限公司法》,定于194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纵观整个公司立法史,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