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复习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模式:弹劾式、控告式、辩论式模式主要特征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宪法、刑法关系的理解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2、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有哪些及诉讼地位;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第三章基本原则1、对刑诉法中各原则的理解2、重点掌握: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犯罪嫌疑人、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第四章管辖1、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分工2、公安机关犯罪地管辖:如网络犯罪地管辖、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等3、法院的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
第五章回避制度回避法定事由、人员、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1、辩护种类、辩护人范围和人数、职责和诉讼地位,哪些人不能当辩护人。
2、指定辩护的情形(新的刑诉法扩大了范围)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4、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及具体权利第七章证据1、刑事证据概念、三特征2、证据法定种类及理解3、证据理论分类4、证明、举证责任、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1、概念、种类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理解、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程序等第九章期间1、期间的概念、计算2、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法院审理期间。
3、期间延长、中断、恢复4、补充侦查情形、期限、次数5、送达:留置送达。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概念理解2、提起条件及审理程序第十一章立、销案1、立案的条件及程序2、不立案的救济程序、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程序3、销案的条件及程序第十二章侦查1、概念的理解2、每种侦查工作的程序3、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程序、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阶段概念理解2、不起诉的种类、救济程序第十四章法院审判1、审判概念、法院审判组织如何组成2、第一审程序:庭前审查、庭前会议制度、庭审程度、量刑辩护、中止审理、简易程序新规定、审批期限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回避的法定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六)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2.我国刑诉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获得出庭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担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1)证明责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它是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结果责任,它是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或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最高
机关
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
人民 最高人
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 民法院
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述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
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
审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
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 P12 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 (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 (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二)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 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 及时补偿。、
第三章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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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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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的法◆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回避的适用条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适用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回避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应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案件在侦查、起诉或者死刑复核等程序中,有关办案人员也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A含义: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B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A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
C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1)实体公正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程序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追求实体公正。
D总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应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保证程序公正。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二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B对立性: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P166 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客观题1.刑事诉讼法通过、生效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沈家本、俞廉三,是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
6.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7.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8.审判组织:①独任庭——简易程序②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审判委员会9.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2、监视居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施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5、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6、申诉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7、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一、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3、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①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②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③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二、逮捕的适用情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在总体上来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此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且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
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1)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2)程序的公开性3)程序的平等性4)程序的民主性5)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3.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指确立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那一段太长的话背这段好了。
)4.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5.刑诉法修改后,在其任务中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6.四种刑事诉讼结构及其特点弹劾式诉讼模式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2)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弹劾式诉讼模式是相当典型的三角结构。
纠问式诉讼模式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法官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4)审判是秘密的。
纠问式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3)在审判阶段,由控、辨双方的对抗性活动主导审判进程,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问式)1)在侦查阶段,控诉、辩护双方地位不平等;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3)在审判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在审判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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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
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指定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⑤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6、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诉讼地位: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获得开庭通知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拒绝辩护权
8、申请调查取证权
9、申诉,控告权
10、其他权利
7、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地位:辩护人
诉讼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8、强制辩护的范围?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间歇性精神病人
4)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9、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①本未解决被害人状告无门而设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在现实中名存实亡。
(举证责任难以承担)
②当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无法得以弥补。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不解决其精神损害。
10、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新刑诉对其的完善?
1)证人如实作证义务难以保障
a.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b.证人补贴制度不健全(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
c.拒不出庭作证无责罚。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2)书面证人证言
11、新刑诉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2、简述全案移送及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缺点?
全案移送:优点:法官在审理前对案件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更全面的把握;提高效率。
缺点:法官预断并未得到阻断,法官根据部分材料而做出的预断,先入为主。
辩护律师阅卷变得困难。
起诉状一本主义:优点: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有助于法官公正审判;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抗衡。
缺点:实体真相的损害,控诉方有机会隐藏不利已的证据信息。
诉讼效率的降低。
13、冤假错案的原因及预防?
原因: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在证据证物收集不全面,无法得出有罪推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轻视无罪证据。
过度重视口供证据,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
考核奖惩机制:限期破案
行政权力部门的要求:主管的党政领导部门出面进行协调。
舆论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道。
预防:建立发现错案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承担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要承担证明自己的讯问是合法的证明责任,促进侦查阶段律师讯问在场制度、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其他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相关权利,提高律师的辩护地位。
14、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关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
(排除刑罚,强制措施,外国人)
4.固定收入,住处。
15、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