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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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
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指定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⑤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6、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诉讼地位: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获得开庭通知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拒绝辩护权
8、申请调查取证权
9、申诉,控告权
10、其他权利
7、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地位:辩护人
诉讼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8、强制辩护的范围?
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间歇性精神病人
4)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9、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①本未解决被害人状告无门而设立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在现实中名存实亡。(举证责任难以承担)
②当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时,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无法得以弥补。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不解决其精神损害。
10、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新刑诉对其的完善?
1)证人如实作证义务难以保障
a.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b.证人补贴制度不健全(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c.拒不出庭作证无责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书面证人证言
11、新刑诉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2、简述全案移送及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缺点?
全案移送:优点:法官在审理前对案件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更全面的把握;提高效率。缺点:法官预断并未得到阻断,法官根据部分材料而做出的预断,先入为主。辩护律师阅卷变得困难。
起诉状一本主义:优点:防止法官先入为主,有助于法官公正审判;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抗衡。缺点:实体真相的损害,控诉方有机会隐藏不利已的证据信息。诉讼效率的降低。
13、冤假错案的原因及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