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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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繁荣发展的20条政策
为了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意见,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
(一)各项行政审批纳入一个窗口办理。中卫市政务窗口服务大厅设“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涉及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中卫市政府组成部门之外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制和时限制。中小微企业应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4项,涉及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29家。办结时限属地级管理的最长不超过5天,属非属地管理部门管理的最长不超过15天(唯贷款审批时限不在此列)。目录内没有列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三)支持成立民营金融机构。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四)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发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对于民间借贷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是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借贷双方发生争议,由司法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及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四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五)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专营结构,完善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制度。中卫市金融机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确保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今后5年,力争贷款增量平均每年增加25亿元,贷款增速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
(六)完善担保与质押机制。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引入担保集团。政府承担一部分担保管理费用,并承担贷款风险。分别在贷款环节和担保环节建立贷款人信用审查制度,有效实现贷前风险预防。扩大政府、企业及民间合股的担保规模,每年提供20亿元贷款担保。扩大抵押和质押品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运用风险投资、担保、债券、短期融资券、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推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仓单质押、应收款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担保质押方式。
(七)建立中小微企业政府贴息制度。中卫市财政每年列5000万元农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市本级2500万元,中宁县2000万元,海原县500万元)。撬动金融机构为农业、中小微企业贷款近30亿元。
(八)建立农业和中小微企业快速审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接至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资料后,应按照简化程序,优先、快速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争取在20个天内完成审批。
三、加大税收扶持
(九)实行税收优惠。一是提高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月营业额达不到2000 0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月所得额达不到18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调整为3
500元/月。二是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借贷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印花税;继续执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政策、娱乐业税率从20%调整为5%政策、中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老龄服务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四是对困难性小微企业经报批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实施联合稽查。国、地税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十一)科学合理核定应纳税额。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财务会计辅导与指导工作,指导有能力的企业按照一般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对确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合理确定税收定额,鼓励企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扶持
(十二)减免行政收费,实行行政收费项目目录制。中小微企业行政不收费项目106个(取消收费项目10个),收费项目18个,均见附件2《中卫市中小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时限与收费目录》。
(十三)返税扶持。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属地方部分,采取奖励给银行的方式,用于增加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准备金。
(十四)建立政府担保风险基金。2012年市本级财政担保基金基数为1000万元,以后年度视情况增加。政府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担保管理费和支付担保风险亏损。对符合条件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2%的业务补助(为体现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对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保费补助标准上浮0.5个百分点)。凡是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展销活动,申请自治区财政对其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发生的会展、商务平台建设、产品认证等相关费用,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
五、大力建设市场
(十六)为中小微企业创造生产经营场所条件,鼓励中小微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转向商品流通投资。
(十七)注重并加快市场建设,做好顶层规划,分年建设。2012年开工建设创业城、建成城市商贸综合体、农产品批发市场、沙坡头水镇。
(十八)注重并加快中小微企业特色加工园区建设。2012年完成农产品加工园区选址和规划,力争开工建设,以后逐年按需求规划建设其它特色园区。
(十九)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市统计局建立中小微企业季报制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监测预警能力,每季度通报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报表根据行业类别和规模,分为两类,即全面定期报表和抽样调查报表。建立中小微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根据企业变动情况,定期维护更新。
(二十)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农业和中小微企业,附件1《中卫市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和附件2《中卫市中小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时限与收费目录》与本政策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残阳渐逝,血红冲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