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污染环境、伤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处以严重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报告危险线索,配合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察力量建设,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犯罪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开展面向公众的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课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第十条公共场所、公司、工厂等单位应加强安保措施,避免发生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犯罪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设置并加强治安巡逻,增加巡逻频次,提高巡逻效果。
第四章打击犯罪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适当但严厉,严惩罪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合理的惩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监控,提高破案能力。
第五章社会治安维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和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聚集性事件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社会纠纷,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巡逻,提高对社区安全环境的管控能力。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水平,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
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之突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 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排污企业未超标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污染危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免除的仅仅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为,排污企 业未超标排污并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危害,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也可能造成污染危害:
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 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行政诉讼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 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 35条
• 污染环境导致的环境民事责任: 两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损害事实: •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种类: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生态损害 •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 系往往难以从科学与技术上的得到证明, 因而实行推定因果关系。学界关于因果关 系推定的方法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流行病学(疫学)因果关系说”、”间 接反证因果关系说”。
•
• •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 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错:
• 故意与过失 • 民法上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要观点: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主客观结合
行为人的过错:
环境法判断过失的标准:
• 一般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 • 日本公害法: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论 忍受限度论
选择要件: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损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要从源头控制,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推广环保技术,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第三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技术。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养环保意识,宣传环保知识,促进环保文化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提供环境信息,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管和评估。
第十条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排放指标,加强监管与执法,监督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修复与生态建设,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五章环境执法与监管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三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建立环境执法档案,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
第六章环境信息公开第十四条政府要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公开环境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环境信息咨询服务。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3)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0)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6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7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0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3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3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26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271)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27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8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2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鄱阳湖作为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是赣江的最后一段天然河段,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鄱阳湖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并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预算。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建设绿色生态环境。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环境监测站,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物和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八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九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区,对鄱阳湖及其周边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划定生态红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进驻,鼓励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的产业。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循环化。
第五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湖泊和水系应当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4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齐心合力,共同保护环境,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第四条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环境管理体系第六条公司将建立一套科学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组织、环境规划、环境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环境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公司将向员工提供环境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公司将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条公司将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公司将实行清洁生产,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第十二条公司将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境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将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环保考核制度,将环保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环保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企业生产过程、排放物和废弃物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公司将组织环境评估工作,对企业环境管理和环境性能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将公开环境监测结果和环境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别环境问题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建立。
在环境问题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常用的法律手段,用于惩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然而,这些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
当环境问题导致了经济损失时,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民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追究侵权人的经济责任,使其承担由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
其次,行政责任是指监管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程序实施,监管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行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处罚手段,维护环境秩序,迫使违法行为者改正错误,保护环境的公共利益。
最后,刑事责任是指法院根据刑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理。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由法院进行判决。
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刑罚手段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
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以赔偿为目的,行政责任以处罚为目的,而刑事责任则是为了惩罚。
2. 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责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行政责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的,而刑事责任则是根据刑法进行判断和处理的。
3. 执行主体不同:民事责任的执行主体是法院,行政责任的执行主体是相关的行政机关,而刑事责任则是由刑警机关及法院共同执行的。
4. 程度不同:民事责任通常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赔偿,其程度相对较轻;行政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程度介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惩罚,程度最为严重。
总的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应对环境问题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环境质量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防治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提高环保水平。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工程技术支撑,加强公众环境教育,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能力。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条国家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经费的筹措。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需要,划定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控制区,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和标准。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推进生态功能区划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加强环境监督执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环境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模式。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摘要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危害人类、动植物及自然环境。
在此背景下,国际国内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污染行为,并规定了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本文旨在分析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阐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为环境污染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法律后果;责任;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管正文一、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环境污染行为指生产活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环境变化等因素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环境污染行为涉及领域广泛,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深远。
在国际上,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全球社会的共同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法律处罚、环境修复等。
1.经济赔偿: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由污染者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污染者在进行生产活动或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若未经审批或未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环境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处罚: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处罚。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民事和刑事违法行为。
3.环境修复: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以恢复原有环境状态。
环境修复费用应由污染者承担。
二、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应该由污染者、生态保护者和监管者共同承担。
1.污染者的责任:污染者是直接责任人。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若造成环境污染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生态保护者的责任:生态保护者包括公民、企业、机构和环保组织等。
其应当通过参与环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途径,维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
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了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就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措施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约束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例如,环境污染犯罪、非法采矿犯罪、非法捕捞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直接危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
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将会面临罚金刑罚,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行为的刑法责任规定。
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惩处。
二、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缺点尽管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之处。
首先,刑法的威慑力相对较弱。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一般由企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个人,因此对于这些法人和组织来说,刑法对其造成的威慑相对较小,对一些潜在违法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其次,环境犯罪的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面积的场地和复杂的技术问题,侦查和取证工作相对困难。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性,有时候需要长期的监测和调查才能确定违法行为,这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具备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
另外,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相对较难。
环境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往往无法承担起维权成本。
此外,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事实难以证明等问题,这给环境犯罪的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对策针对我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不足之处,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时间2013年6月8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相关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时间2013年6月8日修订时间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浙江农林大学
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浙江农林大学第一章测试1.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
()参考答案:对2.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生物学分支学科。
()参考答案:错3.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参考答案:对4.环境没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
()参考答案:错5.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
()对第二章测试1.地球的外部圈层分为()。
参考答案:大气圈;岩石圈;生物圈;水圈2.大气的底层、水圈、生物圈以及地壳各自有明显的界限。
()参考答案:错3.平流层中水汽含量很少,尘埃含量很少,大气透明度很高。
()参考答案:对4.生态系统由()四部分组成。
参考答案:消费者;生产者;无生命物质;分解者5.生态系统的功能除体现在生物生产过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以外,还表现在各生命成分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传递。
()对第三章测试1.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参考答案:10%,7%2.在2020年开展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人口是()参考答案:14.1178亿3.人口与环境关系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人口急剧增长不会对环境产生巨大压力4.水资源的分布特点是()。
参考答案:北方地多水少;南方地少水多5.土地资源的自然特性包括()参考答案: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质量的差异性第四章测试1.国家出台了退耕还林等许多鼓励性的政策,以进一步扩大森林面积。
森林在自然环境中的作用是()。
参考答案:控制全球变暖的缓冲器;制造氧气,吸收有毒气体;吸收灰尘,降低噪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2.矿产资源具有的基本特点包括()参考答案:动态性;区域性分布不平衡;不可再生性;可耗竭性3.关于土地荒漠化的定义,正确的是()。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环境保护概述(山东联盟)》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1【判断题】(2分)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所有事物,都是这个中心事物的环境。
()A.对B.错2【单选题】(2分)米糠油事件是()污染所致,该事件导致10000多人中毒。
A.汞B.多氯联苯C.镉D.铬3【多选题】(3分)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对策主要有()。
A.制定国际环保公约B.加强环境保护宣传C.促进环保产业发展D.大力发展清洁生产4【判断题】(2分)酸雨是指pH值小于7的雨、雪、雾等大气降水。
()A.对B.错5【判断题】(2分)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还应该包括生态破坏问题。
()A.对B.错6【判断题】(2分)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是目的。
()A.对B.错第二章测试1【单选题】(3分)属于生长因子的物质是()A.NaClB.蛋白胨C.维生素D.葡萄糖2【单选题】(2分)能够利用光能并以CO2作为唯一或主要碳源的细菌叫()型细菌A.光能异养B.化能异养C.光能自养D.化能自养3【多选题】(2分)微生物的营养物质主要分()等A.生长因子B.碳源C.氮源D.无机盐4【判断题】(2分)固体培养基中琼脂的加入量为0.2%-0.7%()A.对B.错5【判断题】(2分)互生关系是指两种可以单独生活的生物,当他们生活在一起时,通过各自的代谢活动而有利于对方,或偏利于一方的一种生活方式()A.对B.错6【多选题】(3分)下列有关基因工程菌描述正确的是()A.基因工程菌目的基因可以稳定地表达出特定的基因产物B.基因工程菌引入现场环境后会与土著微生物菌群发生激烈竞争C.基因工程菌必须有足够的存活时间D.基因工程菌是利用目的基因转入细菌,使其能够表达所需要的蛋白7【多选题】(3分)微生物农药具有以下特点()A.多数微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对植物不产生药害B.对人畜安全无毒C.不如化学农药具有明显的开发优势D.许多微生物农药是由多种有效成分构成的8【多选题】(3分)预制床法是一种用于土壤修复的特制生物床反应器,包括()A.供水及营养物喷淋系统B.渗滤液收集系统C.供气系统D.土壤底部的防渗层9【判断题】(2分)微生物的营养物质是指在自然或人工条件下,可供微生物生长、繁殖和进行各种生理活动所需要的物质()A.错B.对10【判断题】(2分)化能异养型是微生物最普遍的代谢方式()A.错B.对第三章测试1【判断题】(2分)天然水是一种溶液,是成分极其复杂的溶液。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和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表现为:致害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受害人在任职、防御、诉讼等方面的弱势地位。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表现为:不仅包括直接受害的当事人,也包括不特定的人,以及后代人。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侵权行为通过环境这一中介作用于人身和财产,不仅是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还包括各种环境要素.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表现为:由于环境的整体性和共享性,一旦造成损害,会危及到整个生态平衡。
3.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双重性表现为:排污行为是在合法的生产活动中产生。
4.环境侵害的持续性、潜伏性、不确定性持续性:有生产和消费就有排污,排污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潜伏性: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如若不清除,便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并且不断的累积。
不确定性: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其变化、变异的机理无法明确分清。
有的还会发生二次污染。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一般分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亦分为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即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具有过错。
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三要件,即1.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达标排污不应成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下污染者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2.损害结果;在《民法通则》中表述为“损害”,即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的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环境法认为环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应当采用推定原则,采取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环境法学》电子教案
《环境法学》电子教案第一章:环境法学的概念与体系1.1 环境法学的定义1.2 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1.3 环境法学的体系结构1.4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环境法的历史发展2.1 环境法的产生背景2.2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2.3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概况2.4 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与挑战第三章:环境法律关系3.1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2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3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3.4 环境法律关系的变动第四章:环境法律规范4.1 环境法律规范的分类4.2 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4.3 环境法律规范的效力4.4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第五章:环境法律责任5.1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5.2 环境法律责任的种类5.3 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5.4 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第六章:环境行政法6.1 环境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6.2 环境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6.3 环境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6.4 环境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第七章:环境刑法7.1 环境刑法的概念与特点7.2 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7.3 环境刑法的适用与解释7.4 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第八章:环境民事诉讼8.1 环境民事诉讼的定义与特点8.2 环境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8.3 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8.4 环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裁判第九章:环境行政诉讼9.1 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9.2 环境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9.3 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9.4 环境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裁判第十章:环境法与国际法10.1 环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10.2 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公约与协议10.3 我国参与的国际环境法律事务10.4 环境法与国际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环境法学的定义与体系补充说明:环境法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法律领域,其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责任等。
环境法学体系结构包括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责任等。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本
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清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职责,是指依法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则是科学、公正、协调、高效、依法、保护优先。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确保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公众监督。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第八条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条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一条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做好空气、水污染的预测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第十二条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植被、野生动物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做好野生动植物的繁育、繁衍、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对农田、林地、湿地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推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第三章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加强对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建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加强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对环境保护工程、生态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加强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特殊物质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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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系。” 6 月 12 日上午 8 时许,张家界国家森林 公司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 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经勘查,现场位于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玉米地,在 现场西面有 10 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 西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7只,死猕猴19只及 中毒未死的猕猴 1 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 4 只, 其口腔、咽喉皆含有毒玉米。经鉴定,被毒死 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问:被告张宏军的犯罪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还 是自信过失?
(三)环境犯罪的客体 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 资源管理制度。
(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的 客观化,其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 系。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 法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民刑法沿用阶段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多元治理阶段。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 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 (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考察犯罪情节。 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一,环境犯罪的认定 第二,环境犯罪从重、从轻、减轻或免 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 也存在间接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 间接故意。
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 定。 6、刑罚适用 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 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 危 害 环 境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1.从行为手段上看,主要有污染行为 和 破 坏 行 为 两 大 类 。 2.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危害 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 犯和结果犯。 。
二、危害环境罪的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 三、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 系。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
令吴放掉罐内氯气。在 11 月 19 日,氯气散发到空 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 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 去医疗费共计86113.98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 受损和 1 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12000 元。 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 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 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 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 3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四)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 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 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五)及时性原则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 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 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 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 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 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 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 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 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 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 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 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 务。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 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二)非刑罚处罚方式 即分为三类五种: 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公开悔过; 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责令补救; 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限期治理、 勒令解散等。
第五节 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 -1988年)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 -1997年) 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3.破坏自然资源罪。 (1)非法捕猎 水产资源罪(第340) 。 (2)非法捕猎 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 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罪)(第341条) (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第342条) 。 (4) 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非法、破坏 性采矿罪) (第343条) (5)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盗伐、 滥伐林木罪) (第345条)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某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 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 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 于次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 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 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 在露天场所等。2年半的时间,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 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 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 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市人, 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 1996年7月24日被捕。 1996 年 5 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 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因山上 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在此补种了 两次。同年 6 月 10 日下午,为了防止老鼠、野猪 再来刨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 一边的玉米地里,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 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 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1)法定化。 (2)实定化。 (3)明确化。
实例分析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案情二:某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 来安乡直彩霞处以 830 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 3 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 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 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 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 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 害气体,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环境(资源)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自 然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危害环境罪的主体 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 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 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 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 2.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 。 3.新增单位犯罪的规定 。 4.贯穿了刑罚节俭原则 。 5.环境刑事立法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精神 。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 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 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 体废物罪(第339条)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 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 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 为的否定评价。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 (一)刑罚惩罚方式 生命刑,即死刑; 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 无期徒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