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停车泊位施划标准

停车泊位施划标准
停车泊位的施划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泊位的尺寸:根据车型大小确定停车位标准尺寸。
大车位长米,宽米,适合中大型车辆停放。
小型车位的尺寸有平衡停车位、倾斜停车位和垂直停车位三种类型,长度分别为6米、6米和5米或相等,宽度均为米。
2. 停车泊位的颜色和标识:一般采用白色或黄色线条施划,白色泊位一般用于临时停车,黄色泊位用于固定停车。
黄线框车位中,若黄线是实线,则表示是特殊车辆(如消防车等)专用车位,不允许其他车辆停放;若黄线是虚线,则允许临时停放车辆但不允许长时间停放。
3. 停车泊位的设计:机动车道内停车泊位采用T字型设计,泊位内设计箭头,箭头方向为行车方向。
机动车道外(人行步道、硬化道路)停车泊位采用边框设计,泊位内设计箭头,箭头方向为规定停车方向。
4. 停车泊位的线宽:一般线宽为10厘米。
5. 停车位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在交叉路口、出入口等处设置。
总的来说,这些标准旨在提供清晰的指示和规则,以便司机和行人可以轻松理解和遵守。
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在特定地点设置停车位之前,建议查询当地的法律和法规。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
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南通市是一座美丽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车辆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南通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解决停车难题。
一、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机动车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停车位严重不足已成为城市交通的一大难题。
南通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以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缓解交通拥堵。
二、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住宅小区停车位标准:根据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规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般情况下,每栋住宅楼至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停车位,以满足居民停车的需求。
2. 商业综合体停车位标准:商业综合体是城市中交通流量较大的区域,停车位需求量很大。
南通市政府规定了商业综合体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以确保商业综合体周边的交通秩序畅通。
3. 办公楼停车位标准:办公楼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办公楼的停车需求制定的,制定合理的停车位标准可以有效解决办公楼周边的停车问题,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三、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效果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问题。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落实,城市停车位供给得到了有效增加,停车难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南通市政府也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市民减少汽车使用,多步行或者采用公共交通,从根本上解决了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四、对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写手,我对南通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持支持态度。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对缓解交通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
《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停车场机动车位用地面积均按当量小型汽车的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位不少25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30平方米/位;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即居住区内居民的地面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3)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苦难企业职工及住房项目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酌情考虑不少于0.5车位/户。
(5)单独设置的餐饮娱乐、批发市场应在普通商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上浮。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停车场非机动车位用地面积计算按地面停车位不少于1.2平方米/位,地下停车位不少于1.5平方米/位。
附表三: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南通停车配建标准

表1 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1、A区(限制供应区)为南通老城区,即孩儿巷路、钟秀路、工农路和虹桥路围合的区域;唐闸旧城区,东至公园路,南至兴隆街,西至大生路,北至棉机路;通州旧城区,东至通掘公路,南至金沙横河,西至竖石河,北至运盐河;B区(平衡供应区)为通吕运河、海港引河、长江围合区域,A区除外;C区(宽松发展区)为A、B区除外的中心城区其余区域;市区其他地区可参照C类区标准实施。
2、养老服务设施和综合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菜市场外)停车
参照“单元式住宅”停车。
3、生产研发建筑的停车配建标准,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
4、对表中没有明确、特殊类型建筑建议采用交通影响评价与分析进行确定。
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出租车车位、巴士车位应设置为港湾式上落客车位形式;巴士车位、装卸车位应尽量在地面充分设置;
2.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和其他有条件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尽可能设置1个以上装卸车车位和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车位。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机动车停配建标准

临安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机动车停配建标准

临安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
1.0.3本标准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附表1 泰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1 泰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①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配建泊位要求结合交通影响分析,交通枢纽类项目配建泊位必须结合交通影响分析。
②商业设施的分类标准,商业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为配套商业,商业面积高于5000平方米为大型商业。
③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等停放要求类似自行车的各类车辆。
④非机动车配建指标现须按表中推荐值执行,远期随着非机动车拥有与使用数量变化,配建指标可相应变化。
⑤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与设置应考虑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求,尽可能符合小汽车通行的基本要求。
⑥工业企业的停车配建应结合产业门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⑦本配建指标为泰州市建筑物配建的下限值。
附表2 泰州市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3: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附图泰州停车分区图。
泰州市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020版)

附表1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100 m2的户型,二类区、三类区按1个车位/户计算,一类区按0.8个车位/户计算;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不按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5)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指标参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6)文中的“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远期高峰小时旅客”采用该轨道线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7)不在附表1中的建筑物类别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七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
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第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学
中小学 教 校
职工
5.00
5.00-6 10.00-1 15.00-2 A33 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托幼
.00 5.00 0.00
5
车位/百 大专院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体育场
≧15000 座
体 位,体育馆 育 ≧3000 座位
设 体育场 施 <15000 座
位,体育馆
<3000 座位
车位/ 百座
车位/ 百座
4.00 1.00
4.00-5 .00
5.00-6. 6.00-7.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地 区
下限
三类 地区
下限
四类 地区
下限
用地 对应建筑类别 可参照执行的建筑类别
类别 说明
综合医 院、专 科医院
医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1.20 0.6
1.20 0.6
1.30 0.7
1.40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 综合医疗中 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1 心、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 专科医院等 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
0.60-0 .80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一、引言车辆停泊位是城市道路和建筑设施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理的停车位设计标准对于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对于城市的交通管理和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车辆停泊位的设计标准进行探讨,包括停车位的尺寸、设计参数、布局原则等方面。
二、车辆停泊位的尺寸设计标准1. 普通停车位普通小型车辆停泊位应设计为标准尺寸,即长度为5米,宽度为2.5米,侧向设置有效车门开启保护空间。
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卡车等,停泊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大尺寸。
2. 停车位排列在设计车辆停泊位时应考虑车位间距和排列方式。
停车位之间的间距应该保持在2.5米至3米,以便车辆进出方便,并留有足够的空间供行人通行或设置缓冲带。
三、车辆停泊位的设计参数1. 车位标线停车位应按照标准尺寸进行标线,确保车辆停泊时有明确的边界线,避免造成交通障碍。
2. 车位坡度设计车辆停泊位时,应考虑地面坡度,确保停车位坡度合适,避免造成车辆停泊时产生滑动或移动情况。
3. 车位照明在夜间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车辆停泊位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地看到停车位的位置,降低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四、车辆停泊位的布局原则1. 合理布局车辆停泊位的布局应考虑周边道路通行情况和周边建筑设施,合理设置出入口和转弯半径,确保车辆的安全进出和行驶。
2. 分区布局根据停车需求和车辆类型,可以将停泊位分为普通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临时停车位等,确保不同需求的停车位供给,并设置合适的指示标识。
3. 绿化设置在车辆停泊位周边设置合理的绿化带和景观设计,美化停车环境,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五、结论与展望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可以提高城市道路和建筑设施的停车位利用率,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效率,营造舒适安全的停车环境,为城市交通管理和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未来,随着智慧城市和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车辆停泊位的设计标准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交通变革的需求。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DB11∕T 1813-2020

目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 ..................................................................................................................................................3 4 配建指标 ..................................................................................................................................................4 附录 A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 .................................................................................................7 本标准用词说明.............................................................................................................................................8 引用标准名录 ................................................................................................................................................9 附:条文说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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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100 m2的户型,二类区、三类区按1个车位/户计算,一类区按0.8个车位/户计算;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不按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5)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指标参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6)文中的“设计年度最高聚集人数”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远期高峰小时旅客”采用该轨道线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7)不在附表1中的建筑物类别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后,可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适宜的配建停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