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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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东莞公司办理注销一般是需要什么材料的呢?如何办理公
司的注销?本人为你带来了“东莞公司注销材料”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东莞公司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
2、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
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
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证明文件;
6、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
企业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7、市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在企业注销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企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商事登记机关,未及时告知的,其法律责任由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承担。
交易注销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或者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开展经营活动且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或未清理完毕的,登记机关将依法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纳入相应黑名单管理。
东莞公司简易注销流程
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
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
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
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
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
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
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东莞公司注销清算要了解什么问题?
1、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
(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进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
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
(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清算的内容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处分;
(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组进行的活动,其他人员的
活动不产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关于清算组的若干规定
(1)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没有在15天以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
以申请法院从股东中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
(1)组成清算机构。第184条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第186条规定,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登记。
(4)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187条第2款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经过债务清偿和
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第189条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
第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有关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为疏忽而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邮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而没有送达相关债权人,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债权申报,或虽然知道但已经超过申报期限。很明显,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达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有关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应当有必要的要求;同时,还应当规定因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并遭受损失的,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关于债权人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是否有效的问题。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如果清算已经完成,应当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由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应当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相关责任问题。保证清算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利或防止清算委员会滥用权利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保障。由于清算委员会毕竟代表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公司债权人也没有必要的手段知悉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