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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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一)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一)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一)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一)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每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和标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五章惩处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是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消防组织责任、消防宣传教育责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等。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和综合应急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消防组织责任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其责任。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消防演练,检查和测试消防设备设施,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传授灭火、疏散等基本应急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岗位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第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各类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依法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技术知识与实践经验;(四)具备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证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制定并推广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三)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七)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并与消防救援人员配合,尽最大努力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选拔和管理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职称或证书的人员担任,不得安排与消防安全无关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绩效考核、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获得消防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和解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不得有乱任、乱免、乱晋升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停职直至解聘的行政处罚:(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二)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或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三)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或培训演练不达标的;(四)不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的;(五)不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或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六)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七)不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证据或妨碍调查的。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3.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和卫生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卫生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卫生。

第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卫生情况;(二)将消防和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消防和卫生器材,确保消防和卫生演习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消防和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和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和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和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和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消防和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和卫生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和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和卫生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消防和卫生部门开展火灾和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卫生管理职责第六条单位的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保障单位卫生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卫生情况;(二)将卫生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卫生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三)配齐配足卫生器材,确保卫生检查和处理活动正常开展;(四)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卫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和要求,健全卫生工作台帐;(五)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卫生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卫生培训;(六)组织开展卫生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安全制度,加强卫生安全防范;(七)按照卫生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卫生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八)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事故原因;(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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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包括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消防组织机构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消防队、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指挥部等。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
该章节介绍了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火灾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包括火源控制、火警报警和灭火器材的设置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管理
该章节涵盖了火灾应急管理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逃生通道的设置和应急演练等。

第七章:消防培训和教育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组织培训和开展宣传教育等。

第八章:消防监督检查
该章节包括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该章节包含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等。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请您参考实际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日常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经常进行检测和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标识,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通道和关键位置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灭火和疏散预案,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疏散并灭火。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巡查和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火源检测、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防设施和设备,预防火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建筑物、公共建筑,以及从事消防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消防规章制度,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改造和使用各类建筑物时,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则,按照许可证要求,向有关机关申报审批,自行配备、安装、维护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五条各类建筑物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要求灵活多样,数量和规格满足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

第六条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测、整修、更换、拆除、调试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保安全性能合格,操作质量可靠。

第七条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的单位,要组建消防职工队伍,定期培训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掌握使用技能,对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实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对消防职工提出要求,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予以认可,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

第九条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筑物、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安装、检验及维护保养等,并制定消防管理细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督查执法,依法处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本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四)组织消防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五)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和培训;(四)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修、保养;(五)负责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六)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二)火灾预防常识;(三)火灾报警和扑救方法;(四)灭火器材的使用;(五)逃生自救技能;(六)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知识。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水池、消防管道等消防设施;(二)按照消防规范设置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三)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演练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气安全。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消防安全组织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制度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应急预案等,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消防安全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九条火灾预防措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包括火源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用电安全等。

第十条火源管理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禁火区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用电安全企业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应急与救援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救援发生火灾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城乡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意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消防力量和设施装备的建设和发展,并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安全等有关管理工作相协调,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和谐。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的需要,保障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第九条城市应当在有关规划中统筹安排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迅速到达现场。

第十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资源,明确规划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功能和布局。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满足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消防水源供应的需要。

对新建建筑物,应当设置满足消防需要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并配备专职或急救人员。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设计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消防安全责任。

1. 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熟练掌握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3. 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技能。

二、消防设施和设备。

1.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存在遮挡、堵塞或损坏的情况,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三、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识清晰、易燃易爆物品得到妥善存放等。

2.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四、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

1. 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组织领导体系,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和逃生技能,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和救援。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 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感。

2. 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消防安全条例(简单版)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条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四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搭乱接电线以及违法用电,违反电气安全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条
禁止在楼道、过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建筑物的疏散门、逃生窗、安全出口等应当保持通畅。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第八条
禁止炒作有关火灾事故的消息,损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刑责。

第九条
居民住宅应当保持通风良好,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违法用电,不得使用明火烧烤。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消防安全条例的简单版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消防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必须依法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国家推行 prevention first 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预防,坚持防消结合,实施综合防火体系。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对本辖区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第七条国家支持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未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迅速控制扑灭,使人员得到安全撤离且财产遭受损失较小的状态。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

对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部门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对泄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方案,加强对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报告。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资料。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关闭停业。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其中,高层建筑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逃生通道和自动灭火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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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议领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有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

七、组织群众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参与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组织消防工作考评,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九、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五条义务消防队职责义务消防队,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消防组织,是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骨干力量。

公司义务消防组织因地制宜,形式有所不同,设防火宣传检查、灭火、疏散、警戒等若干小组。

具体职责如下: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三、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防火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质)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改善消防设施条件,并在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值班巡逻,防止火灾发生。

七、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职责救护消防保安大队除担负灭火任务外,同时担负公司内的防火监督检查任务。

防火职责如下:一、根据公司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计划并贯彻执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定期分析公司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三、负责公司日常消防工作;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参加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本公司各单位义务消防队。

四、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

五、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第七条作业车间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一、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针对本作业车间的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妥善落实安全措施。

二、组织班(组)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三、贯彻作业车间防火月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认真整改,本作业车间无能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四、向单位报告消防器材、工具添置计划,并负责本作业车间各种消防器材的保管、维修工作。

五、领导作业车间义务消防队(组),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学习消防业务,提高消防技术。

六、负责对作业车间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新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考核。

七、对作业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向单位防火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八条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一、负责制订各工作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班(组)的各项消防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宣传、检查、整改,保证安全。

三、对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作业车间消防安全负责人汇报。

四、保管好本班(组)消防器材。

五、负责对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七、救护消防保安大队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十二条救护消防保安大队消防管理制度一、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三、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五、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救护消防保安大队内线电话,非救护消防保安大队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六、上班时间不准在救护消防保安大队值班室吸烟、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七、发生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通知总调度室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一)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二)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四、消防器材管理(一)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二)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四)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由单位主管领导向公司汇报。

四、对救护消防保安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救护消防保安大队。

第十五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用电安全管理(一)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三)各单位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四)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单位申请“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救护消防保安大队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三)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

(四)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对当事人给予待岗培训,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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