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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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城市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1小城市20以下3.52中等城市20-503.03大城市50-1002.54特大城市100以上2.0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记取设计费;6、城市总体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二、城市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1新区2.52旧城区3.0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3、分区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三、详细规划设计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城市新区、开发区25002城市一般地段30003城市重点地段3500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序号用地规模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31500023-1012000310-2011000420-3010000530-509000550以上8000注:1、最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2城市一般地段序号用地规模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31600023-1014000310-2012000420-3011000530-5010000650以上9000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5万元/个;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序号项目类型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城市重点地段160002大型公建180003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18000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6万元/个;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序号用地面积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1-1012000210-209000320-308000430-507000550以上6000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5万元/个;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四、风景区规划一风景区规划大纲序号规模平方公里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备注1小于505000250-10040003100-20035004200-50025005500以上1500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二风景区总体规划序号规模平方公里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1小于101.6210-201.4320-501.2450-1001.05100以上0.8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三风景区详细规划序号规模公顷收费单价万元/公顷备注1小于2011000220-5010000320-10090004100-20080005200以上6000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20万元/个;六、城镇体系规划序号规模万人收费单价万元/万人备注130-501.1250-601.0360-700.95470-800.9580-900.85690-1000.87100-2000.75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八、概念规划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九、环境景观规划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4、景观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8万元/个;十、城市设计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6、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20万元/个;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标准万元/万人备注1小城市20以下1.02中等城市20-501.0-0.83大城市50-1000.8-0.64特大城市100以上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 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标准万元/万人备注1小城市20以下1.02中等城市20-501.0-0.83大城市50-1000.8-0.64特大城市100以上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5、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0万元/个;十五、旅游业规划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十六、咨询收费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十七、编制标书收费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十九、电子文件收费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

8—1。

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讲解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讲解

都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原则(2023年07月23日)目录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都市战略/概念规划 (3)三、都市总体规划 (5)四、分区规划 (7)五、小城镇规划(指县城如下旳建制镇) (7)六、都市近期建设规划 (8)七、控制性详细规划 (8)八、修建性详细规划 (9)九、风景区规划 (10)十、旅游规划 (12)十一、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12)十二、环境景观设计 (13)十三、都市设计 (13)十四、专业规划 (14)十五、专题规划 (15)十六、都市交通规划 (16)十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历史街区规..17十八、规划征询 (17)十九、编制标书 (18)二十、规划标底 (18)二十一、电子文献 (18)二十二、参照系数 (18)二十三、附则 (19)一、城镇体系规划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 参照城镇体系规划旳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

(4)(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 假如需要进行有关专题研究, 应单独计费。

计费原则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旳, 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5)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都市旳, 则特大都市25万元/专题、大都市20万元/专题、中等都市15万元/专题、小都市10万元/专题。

(6)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都市战略/概念规划1. 单独编制都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注:(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都市人口规模分类为根据, 都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原则。

(2)如与都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 其收费为都市总体规划计费旳50%-60%。

(3)计费基价为50万;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注:(1)计费基价为30万;(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旳概念设计, 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都市总体规划注:都市总体规划纲要基价为50万。

2.都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都市人口规模分类为根据, 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费, 都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一O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
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
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
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阶段为30%。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 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 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 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 段40%、成果制作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 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1、 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
备注
里)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
2.0
上)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 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指根据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内容、量程、复杂程度和项目的特殊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工作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合理的计费制度可以保障规划设计人员的权益,同时也能保证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总则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规划设计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费标准,确保各项费用的支付比例合理;(2) 稳定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不频繁调整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稳定预期收入;(3) 透明原则:规划设计计费的标准、依据、程序等都应当明确公开,便于双方了解、协商和执行;(4) 奖励原则:对于优秀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和高质量的设计成果,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激励设计人员的积极性。

2.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体:(1)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享有规划设计费用收入;(2)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进行管理和监督;(3) 委托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

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1. 基本设计费:基本设计费是规划设计过程中最基本的费用,包括项目勘察、数据收集分析、规划设计概念方案设计等。

基本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可以通过设计公式、指标和参考案例进行核算。

2. 深化设计费:深化设计费是在基本设计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详细深化设计的费用。

深化设计费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设计任务的复杂度、设计工作的量程和工作难度等因素,可以根据设计工作的阶段、范围和阶段性成果进行核算。

3. 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费是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技术咨询费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技术咨询的时间、成果和专业性等因素,可以通过时间单位制、项目成果制和专业性制等方式进行核算。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 一O年六月一日一、20XX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XX]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对城市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

城市规划设计费是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完成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所需的费用,是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报酬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一、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应当合理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和设计风险等因素,既要保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利润,又要保证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2. 公开透明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现争议。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委托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过高影响委托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定额计价、按比例计价和谈判计价三种方式。

1. 定额计价,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类别和规模确定一定的设计费定额,适用于较为常规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计算简单,适用范围广。

2. 按比例计价,按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投资额较大、规模较大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3. 谈判计价,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特殊复杂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确定。

三、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1. 一次性支付,委托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小、周期较短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2. 分期支付,委托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四、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核算、审查、支付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行规划行关发设规设于关发费颁准城准)计准关划《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设计〔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工程项目的设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对于其它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3)168号1993年4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关键字: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单项市政工程规划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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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8、基础设施资料;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10、城市化状况资料;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图则 1、区域综合现状图,比例为1/10万—1/50万;2、区域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4、区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5、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6、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图,比例为 1/1万—1/5万。

村镇规划第九条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预测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图纸应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第十四条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镇区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镇区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3、具体安排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确定其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镇区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1、镇区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2、镇区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3、镇区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1、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等。

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设施。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

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

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7、各项专业规划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线、场用地范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客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石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石,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宛若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宛若、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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