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
1.论述日本和平宪法的内容和意义。
日本和平宪法——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在盟军美国修宪三原则的主导下,1946年10月7日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和贵族院通过了由币原内阁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11月3日根据天皇的敕令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
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吸取日本历史上军国主义的经验教训,在序言部分和第9条中,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
这部宪法因此被誉为“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
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相互关系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力分立原则,“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同时,实行议院内阁制,其主要内容是:(1)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2)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3)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4)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 (5)内阁必须得到国会众议院的信任才能成立和继续执政;(6)内阁行使行政权必须向国会负责。
2.国民主权。
依据明治宪法,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立法、行政、司法诸权集中于天皇制、统一于天皇。
而依据日本国宪法,“天皇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第1条)。
同时,“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3条)。
象征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宪法序言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是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统治地位,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指的是优士丁尼为了振兴和重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先后完成了散步法律汇编,主要包括《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和《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优士丁尼先后颁布的一些赦令;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你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普通法:是有英国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区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制定法,也区别于衡平法院创立的衡平法;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二、填空(略)1.(英国)是普通法的发祥地2.(制定法)是英国的第三大法源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4.美国颁布了世界上一部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5.日本法重视(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6.日本封建时期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基础。
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经验,属(大陆)法系;二战后又汲取(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因而使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7.楔形文字法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奴隶法制总称。
欧美宪法知识点总结
欧美宪法知识点总结在欧美国家,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书,它规范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和运作方式,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欧美宪法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法律传统,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正是由于宪法的重要性,欧美国家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非常慎重,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欧美宪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总结,包括宪法的定义、体系结构、权利与义务、立法过程、修正程序等方面。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规范文书,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和运作方式,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通常包括宪法序言、宪法章程、宪法修正条款等部分,是国家各项法律的最高准则。
宪法的最重要特征是宪法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它可以规范国家机关和政府的各项活动,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欧美国家,宪法通常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宪法的体系结构欧美国家的宪法通常由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条文和宪法解释等部分构成。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的总体精神和理念,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宪法条文是宪法中具体规定的内容,宪法条文通常包括国家组织结构、权力机构的职权划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宪法解释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欧美国家的宪法还通常包括宪法修正条款,以规定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标准。
宪法的修正通常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议会的特定多数通过、全民公投等。
宪法修正条款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同时也可以确保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三、宪法的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障。
欧美宪法通常包括宪法国家的权利与自由、政府权力与制约、司法权利与独立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国家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04405 外国宪法练习题
华中师范大学网络学院外国宪法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2、德国基本法3、明治宪法4、法国半总统制5、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6、俄罗斯国家杜马7、英国《权利法案》8、制宪会议9、法国的宪法委员会10、明治宪法11、德国基本法1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3、自由大宪章14、联邦制15、半总统制1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7、俄罗斯国家杜马18、日本和平宪法二、简答题1、简述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2、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3、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4、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5、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6、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7、德国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8、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9、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10、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11、日本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2、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三、论述题1、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3、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及其影响。
4、试述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5、德国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6、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护法——1679年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人身保护令》,全文共20条。
该法规定,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得开释的决定;经(拘禁人)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或法官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拘禁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审判制度,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为英国后来逐步建立资本主义的司法体制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复习纲要一.名词解释。
1.什么是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其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基本权利。
2.什么是议会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即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3.什么是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4.什么是内部政治制衡?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也就是说当某个州的法律对州际贸易进行的调控会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的负担,没有进行“贸易歧视”时,那么由于该州和其它州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推定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州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因为州的法律如果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比如过度征税,那么同样对州内的贸易和企业也增添了过重负担,因此会损害本州选民的利益,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 但是当一州的法律对本州和他州课以不同的负担时,当一州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本州谋利时,那么州内民主机制将毫无疑问会失效,此时,国会如果仍然保持沉默,那么联邦法院即可通过判决干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的巴尔干化,即地方保护主义。
› 因此,此时,在州法涉及到“歧视”之目的时,法院就宣布它违宪。
当然,这种“歧视”目的的裁量权在法院,因此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观察。
二.论述题。
1.英国议会内阁制产生。
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开始对王权进行限制。
1688年爆发光荣革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否认王权,为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奠定了基石。
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和《权利法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
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 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09法学外国宪法试卷及答案
外国宪法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本题满分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内阁:英国的内阁是一个包括多个由首相任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体制。
多数成员是高级的政府大臣,他们大多被冠以政府部门“大臣”的称号. 内阁的正式成员将会失去原有的议会席位。
法国半总统制与半议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是指一种兼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点的国家机构体系模式。
它最早出现在戴高乐主持制定的1958年法国宪法之中,戴高乐称它为“半总统半议会制”。
学术界还称之为"半总统制"、"混合制"、"双元首脑制"等。
左右共治:是法国政坛的一种特殊现象,在第五共和国历史上出现过3次。
这一体制是由于具有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以及总统与总理的任期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的。
当总理和总统来自分属左翼和右翼两个不同阵营的时候,总统和总理将分享行政权力,被称为左右共治。
《魏玛宪法》:原名是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
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
全文共181条,分两编。
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誉为近代宪法的代表。
德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外国宪法考点总结
1日本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单一制;政党制度:多党制美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英国国体:君主国;政体:君主立宪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两党制俄国国体:共和国;政体:总统制;结构形式:联邦制;政党制度:多党制2 法德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
历史渊源和理论依据的比较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始于法国。
法国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西哀耶斯的学说。
西哀耶斯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二战后,德国确立了专门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法院。
1949年《波恩基本法》及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相继颁布,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制度在德国最终确立。
德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的学说。
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他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权可由“专为这一目的而成立的特殊机关”即“宪法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机构的比较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德国则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它有权对法规进行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此外还受理宪法控诉案件。
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即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德国宪法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上述司法权的特征。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2009年03月外国宪法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本课程主要研究外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遵循的共同原则与具体的运用过程。
由于外国宪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鉴于课时的限制,我们未能一一介绍。
只选取比较典型的六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研究和介绍,主要学习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已经了解和掌握了外国宪法的制度及其运作过程。
下面就该课程要掌握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辅导。
一、考试的内容和题型外国宪法的内容很多,但考试的重点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六个国家的宪法。
其他方面的内容,请同学们自学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考试题型主要有三种。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二、各章的主要内容与复习重点第一章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各国议会之母。
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
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英国宪法的产生要掌握的内容有1215年《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人身保护令》、《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二、英国宪法的变迁三、英国的宪法渊源英国的宪法的渊源或称宪法结构的总体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
第二节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如下规定:人身和财产的自由。
表达自由。
反歧视立法。
第三节英王制度。
一、英王制度(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及演变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地位(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作用第四节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从理论上讲,英国议会是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构成的。
《外 国 宪 法》讲义大纲
《外国宪法》李长勇外国宪法概论一、宪法和宪法学1、宪法: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⑴宪法词义的变迁:在我国古代典籍中,称“宪”、“宪法”、“宪令”、“宪章”、“宪典”、“宪则”、“宪纲”等等。
我国学者钱大群在《“宪”义略考》(《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中,把“宪”的含义归纳为七个方面。
第一,基本含义是法(刑律之外的国家的典章制度,或包括刑律、典章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第二,指一般的法律、法令;第三,指法律或禁令的公布;第四,指效法、遵从;第五,指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第六,指御史和检察机关;第七,指具有效力的法律和法令。
总之不外乎两方面:一是指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尚书》“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主要指刑律。
二是指公布、遵守法律和实行法律制裁。
《周礼》一书中,《天官·小宰》“宪禁于王宫”;《地官·小司徒》“令群吏宪禁令”;《秋官·小司寇》“宪刑禁”指把法律、禁令公布出去。
《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四书章句》“宪章者,迎守其法”指遵守法律。
《南齐书·沈仲传》“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指实施法律制裁。
在西方,constitution一词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
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指皇帝发布的各种文件——敕令、策令、诏令和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用来表示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14世纪法国自然法学家就曾把一些公认的传统和原则称为国家根本法(los lois foundamentales du royaumo)或组织法(los lois constitutivos)或宪法(los lois constitutionnollos),以便与国王的法律相区别。
外国宪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外国宪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引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的分配,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每个国家都有一个独特的宪法,宪法的内容和形式都反映了该国的政治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
在国际关系中,了解外国宪法对于深入了解各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总结一些外国宪法的知识点,以便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比较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和制度。
第一章外国宪法的概念和种类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组织的最高法律文件,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2. 宪法的种类: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外国宪法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灵活宪法、成文宪法和非成文宪法。
第二章不同国家宪法的比较分析1. 美国宪法的特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得到了充分保障。
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强调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2. 英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包括习惯法、法律和法院判例等多种元素,反映了英国的历史和政治传统。
英国宪法不设立宪法法院,法律和宪法的界限模糊。
3. 法国宪法的特点:法国宪法强调政治体制的民主和平等原则,规定了议会和总统之间的权力分配,设立了宪法委员会来解释宪法。
4. 德国宪法的特点:德国宪法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第三章外国宪法的修正和解释1. 宪法的修正:外国宪法的修正一般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修正通常需要经过立法机关和公民投票的程序,确保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一般由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的程序和标准对于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宪法的解释需要维护宪法的一贯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外国宪法的权力分配和制衡1. 美国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立,通过相互制衡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平衡国家的利益。
2. 英国的议会主权:英国宪法规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保障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体现了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平衡原则。
外国法制复习资料1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国宪法讲课提纲汇编
外国宪法讲课提纲•导论•第一章英国宪法•第二章美国宪法•第三章法国宪法•第四章德国宪法•第五章日本宪法导论•一、外国宪法研究的对象•1、宪法学的学科群体系:宪法学、外国宪法、比较宪法。
•2、外国宪法的研究对象:以特定外国国家宪法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外国宪法制度产生、演变、及其运行过程的知识体系•3、本课程涉及的范围及体系二、学习外国宪法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外国宪法的意义:(1)有助于加强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和外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制定合理的对外政策,加速培养外国法专门人才;(2)有助于促进对本国宪法的了解,进一步完善本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3)有利于扩大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2、学习外国宪法的方法•1、历史分析方法•2、功能分析方法•3、综合分析方法•4、文化分析方法•5、比较分析方法等复习思考题•1、外国宪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学习外国宪法有何意义?•3、历史分析方法在外国宪法的学习和研究中如何运用?第一章英国宪法•第一节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一、英国宪法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的产物,而不是某个特定的制宪机关在短期内制定而成的;•2、英国宪法不是由一个统一完整的具有法典形式的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而是一个包含各种组成成分的大杂烩;•3、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的根本法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
二、英国宪法的构成成分•1、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2、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法律•3、某些确定法律意义和范围并具有宪法实质意义的法院裁判•4、涉及宪法实质的普通法•5、欧洲法院关于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决•6、宪法惯例(The 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三、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至上原则•2、责任内阁制原则•3、分权原则•4、法治原则第二节英国女王•一、英国女王的地位和权力•1、英国女王的头衔•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他国土和领土之女王,英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2、英国女王的权力•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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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LEGAL HISTORY: FINAL EXAMINATION STUDY GUIDESHORT ANSWERS: (5 questions for each, 20 marks in all)Socrates was a classical Greek Athenian philosopher. Credited as one of the founders of Western philosophy, he is an enigmatic figure known chiefly through the accounts of later classical writers, especially the writings of .his students Plato and Xenophon, and the plays of his contemporary Aristophanes.●Justice is the interest of the people●People have the benefit of laws, so agree to respect them●Disobedience of the law destroys the law and the state●Justice is a compromise: doing wrong or being wrongedPlato was a Classical Greek philosopher, mathematician, writer of philosophical dialogues, and founder of the Academy in Athens, the first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in the Western world. He used to advocate that the king of a country should be a philosopher, but later changes his mind.●Human nature commits injustice whenever it is possible●Dominant class makes law for self●Proper role of law is ensuring the general benefitAristotle was a Greek philosopher, a student of Plato and teacher of Alexander the Great. His writings cover many subjects, including physics, metaphysics, poetry, theater, music, logic , rhetoric, politics, government, ethics, biology, and zoology. Aristotle believes in the function of the law and insists that rule of law is better than rule of men.●Public officials must cr itically study different cities’ laws●The laws must be adapted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of people●The character of law is ‘a kind of order’, and the law also has a ‘compulsive force’●Man has a natural instinct to live in orderly communities●Man’s nature desires the best life he can get●Man is a “political animal”Cicero was a Roman philosopher, statesman, lawyer, political theorist, and Roman constitutionalist. He is widely considered one of Rome’s greatest orators and prose stylists.He is also considered as the ancient pioneer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threeseparate branches of government●Law is the bond, agreement and partnership of men.●The law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reason given of nature●Law is right reason in commanding and prohibiting●The natural social instinct is the source of law itself●Evil law is illegal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人人平等恶法非法ST. THOMAS AQUINASAquinas is an Italian priest of the Catholic Church and an influential philosopher and theologian in the tradition of scholasticism. He advocates that the purpose of church is to pursue the supernatural good, that is, to know the god. Supernatural good is higher than the public good that the government pursues, so the church should be in command.托马斯的政治思想是神权政治论,其核心是上帝高于一切,一切服务于上帝。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绪论一几个基本概念1、公元纪年、公元与公元前2、东西方之分3、法系与法律体系(1)法系,亦称为法族,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五大法系之说(2)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1、古代法律制度元前4000年左右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2、中世纪法律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3、近代法律制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一战结束及俄国十月革命4、现代法律制度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三历史更替划分的标准与依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2、结合中国历史进行分析3、思考:美国南北战争后南方奴隶种植园经济是何种经济形态?四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及其残酷与任意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五中世纪法律制度封建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注意东西方对比)1、肯定的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秩序森严3、维护专制王权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六近代法律制度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七现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1)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2)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3)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4)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5)法律的统一化与国际化趋势加强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3、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第二部分古代法律制度综述1、楔形文字法2、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一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一楔形文字法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刻成的法律的总称。
2、掌握两部法典(1)《乌尔纳姆法典》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汉莫拉比法典》楔形文字法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典二古印度法1、古印度法的概念对古印度的时间断代学术界存在争议。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
CA.刹帝利B.穆什凯努C.阿维鲁D.吠舍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
B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
C A.25% B.20% C.33.3% D.30%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C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
BA.1/2 B.1/3 C.1/4 D.1/5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
A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
C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三、多项选择题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
ABDE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
ABCDE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
ACD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
ABCDE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5、契约的种类有()。
ABCDE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
ABCD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
ABCDE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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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
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
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
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
第五章日本国宪法P223
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
名词解释
宪法性法律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明治宪法日本国于1889年颁布的日本史上最早的一部立宪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宪法委员会法国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英王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
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内阁是政府最高级官员代表政府各部门商议政策的组织。
法国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议会)权力相对缩小。
德国基本法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论述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
法国半总统制特征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
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
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
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
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
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
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
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
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
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
在维护宪法秩序方面,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宪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宪法争议。
在审查对象上,不仅监督联邦与各邦行政机关之权力行使、审查法规是否违宪,而且还裁决对联
邦总统的弹劾案、联邦及邦法官的弹劾案、违宪政党的解散和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
当宪法秩序遭受外来威胁,或当宪法机关本身违宪;对宪法解释不一而在政治上发生争论;或联邦与各邦及各邦间发生权限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予以裁判。
综合分析
美国、法国、德国三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异:机构设置不同:美国:最高法院;法国:立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审查强度不同: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极其宽泛, 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较之德国要狭窄得多, 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
法国的违宪审查主要对选举活动及法律合宪性两个方面的审查。
审查形式不同:德国违宪审查具有独立性特点,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的事后审查,英国则为事前审查。
裁决效力不同:美国违宪审查结果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德国违宪审查法律无效的溯及力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法国审查结果的裁决对于公共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宪法委员会所作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 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机关复审。
同:三国违宪审查制度都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点。
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与启示
宪政制度不是简单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其有内核还有外延。
为此,应做到: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框架和步骤。
第一,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不同的国家,其宪政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方式也不同,我们不能盲目地复制他国的模式;第二,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一步一个脚印迈进宪政的大门。
总之,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
我们需要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地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在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宪政发展的成功经验,使国家能够长远而稳定的发展。
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