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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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
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
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
第五章日本国宪法P223
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
名词解释
宪法性法律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明治宪法日本国于1889年颁布的日本史上最早的一部立宪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宪法委员会法国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英王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内阁是政府最高级官员代表政府各部门商议政策的组织。
法国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议会)权力相对缩小。
德国基本法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论述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
法国半总统制特征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
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
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
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
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在维护宪法秩序方面,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宪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宪法争议。在审查对象上,不仅监督联邦与各邦行政机关之权力行使、审查法规是否违宪,而且还裁决对联
邦总统的弹劾案、联邦及邦法官的弹劾案、违宪政党的解散和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当宪法秩序遭受外来威胁,或当宪法机关本身违宪;对宪法解释不一而在政治上发生争论;或联邦与各邦及各邦间发生权限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予以裁判。
综合分析
美国、法国、德国三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异:机构设置不同:美国:最高法院;法国:立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审查强度不同: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极其宽泛, 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较之德国要狭窄得多, 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法国的违宪审查主要对选举活动及法律合宪性两个方面的审查。
审查形式不同:德国违宪审查具有独立性特点,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的事后审查,英国则为事前审查。
裁决效力不同:美国违宪审查结果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德国违宪审查法律无效的溯及力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法国审查结果的裁决对于公共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宪法委员会所作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 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机关复审。
同:三国违宪审查制度都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点。
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与启示
宪政制度不是简单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其有内核还有外延。为此,应做到: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框架和步骤。第一,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不同的国家,其宪政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方式也不同,我们不能盲目地复制他国的模式;第二,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一步一个脚印迈进宪政的大门。
总之,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地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在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宪政发展的成功经验,使国家能够长远而稳定的发展。
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