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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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林计发…2007‟17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四川省境内以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品加工利用、市场流通服务、林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联系,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并经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成立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被四川省林业厅认定的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3年平均销售额均应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并居本市(州)同行业前列。

1.种植和养殖类企业

(1)木竹种植类。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木竹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

(2)经济林种植类。培育木本粮油、木本药材、森林蔬菜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3)林木种苗(花卉)种植类。培育木本苗木、花卉的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500亩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能力和良种选育繁殖能力。

(4)林下种植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养殖家禽1万只以上或养殖家畜10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

(5)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利用类。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通过公司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与合作”方式,建设基地面积2000亩,种群数量2000只以上,其中雁鸭等种群数量10000只以上。

2.林产加工类企业

(1)木竹材加工类。以木竹材为原料的人造板和家具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2)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0万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不含5万吨),近3年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林基地10000亩以上。

(3)森林食品加工类。以森林蔬菜、特色果品、调味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

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森林食品基地5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4)木本油料类。以生产木本食用油为主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木本油料基地3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5)林化林药类。以生产林化、林药类产品的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原料基地2000亩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

3.林业生态旅游类企业。以森林生态旅游和湿地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森工企业及乡村生态旅游经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能提供或带动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4.林产品市场和流通类企业

(1)林产品市场类。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2)林产品流通类。以林产品运销为主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

5.林业科技创新类企业。以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为主

的涉林企业,拥有发明专利,总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产品技术含量居省内领先水平或产品为高附加值创新型产品。

(二)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种植和养殖类企业除外),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企业产品年产销率达90%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并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四)信用等级。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无乱砍滥伐,不拖欠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林地租金或农户红利。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可持续发展能力。林产品加工企业应有产品研发机构和质量检测条件,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四川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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