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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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根据标题要求,以下是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文章:一、引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投资者在进行证券和期货交易时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析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举措。

二、背景作为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投资者参与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行为,以及防范投资者由于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不足所引发的风险。

三、适用范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证券和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四、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投资者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证券和期货交易,从事的交易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风险识别和评估原则:投资者应具备较好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理性对待投资风险,做到风险可承受。

3.适当性原则:证券和期货机构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者推荐特定证券和期货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投资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提供的建议和产品符合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

五、投资者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将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等不同类别,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其投资行为。

六、风险评估与承受能力测试证券和期货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测试,以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并根据测试结果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七、信息披露和警示证券和期货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告知投资者相关投资风险和法律责任,并提醒投资者合理选择投资产品和服务,加强风险防范。

八、监督与执法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证券和期货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合规培训和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适当性管理水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对象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等”),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等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等根据合法、合规的要求,合理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等特征,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宜的投资产品或服务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证券公司等应当严格按照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识别、分级、分层管理,并及时调整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和适当性认定结果。

第五条证券公司等应当通过组织培训、提供信息、明确责任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合理投资,防范风险。

第二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第六条证券公司等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要求投资者填写和提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第七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应当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定量和定性评估,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知识等因素。

第八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进取型等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进行适当分类,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等应当定期更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并在适当时机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条证券公司等应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向投资者解释风险承受能力的含义和对投资的影响。

第三章投资者投资目标的确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等应当要求投资者填写和提交投资者投资目标调查问卷,明确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收益、预期风险、资产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和产品选择。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资者因投资决策不当而遭受损失,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证券分析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是:适当性原则、公平对待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和风险自担原则。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是指不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是指具备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

第五条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具体划分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章证券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产品的风险特性、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因素,将证券产品划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告知投资者适合购买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适当性匹配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其与相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适当性匹配。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时,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证券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或者接受证券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证券服务机构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第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在销售证券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收益、费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具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全文内容,欢迎大伙儿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辟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事情,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别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别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事情,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别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治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记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操纵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的适当性,降低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因产品或服务错配而导致的投资人投诉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遵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于我公司资产管理客户。

第三条各销售机构具体负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资产管理部针对所发行的产品协助各销售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内容第四条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应严格按照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全面、准确披露产品的各项风险要素,由资产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价。

便于销售部门和投资者正确认识产品的风险。

第六条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价结果以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风险评价结果应作为公司或代理推广机构向客户推介该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公司在推广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时,需向客户披露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推广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八条集合计划进行渠道销售时,资产管理部对产品风险进行划分、设计销售协议,并要求渠道履行适当性职责、对产品及客户进行风险分级评定并销售给相应的客户。

第九条销售机构将产品推介给客户,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须向客户充分揭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场外交易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场外交易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场外交易”是指金融衍生品市场总部采用定制化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的某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是指通过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场外交易的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制定与场外交易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与权限,加强风险分析、风险监控与风险预警,确保风险控制有效。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加强对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客户适当性管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具体包括:(一)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投资期限、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二)充分告知客户场外交易的风险、盈利机会、收费标准等信息;(三)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个人情况,制定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交易策略;(四)充分告知客户交易风险所承受的后果。

第六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对客户的基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记录,并进行备案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资者分类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投资者类别,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对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当、风险控制不力、违规业务等情况,及时发出风险警示,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

第九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营业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细则》对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进行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资格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为我司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债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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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

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资者,为此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投资者的信息,例如职业、收入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等内容,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同时,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开展期货介绍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三、评估标准1、投资者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基本信息;2、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知识水平;3、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资产状况、财务风险承受能力等;4、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

四、投资者分类标准1、合格投资者:包括高净值投资者和符合本公司内部要求的专业投资者;2、普通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

五、适当性评估程序1、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委托本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2、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资者提供适当性评估问卷和相关知识等资料,引导投资者填写和阅读;3、投资者填写完毕后,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核实投资者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并结合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4、如果投资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评估结果的理由,并告知投资者是否适合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不得向其开通相关交易权限;5、本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和备案,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六、投资者调整1、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是动态变化的,在投资者的投资经验、知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出现变化时,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重新进行评估;2、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调整意愿,反映在其交易权限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七、其他1、本公司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环节的质量和效率;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本公司对本《实施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市场,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和经验等因素进行投资行为,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适当性管理分类,包括保守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平衡型投资者、成长型投资者和激进型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分类,为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服务,合理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证券期货公司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与投资产品相匹配。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第七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了解投资基本知识,学习风险管理技巧,提高投资技能。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九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接受风险评估,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了解投资风险,谨慎决策。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理性选择投资产品,控制投资风险,避免过度投资或投资错误。

第五章投资者沟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沟通平台,及时回应投资者咨询和投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投资者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定期更新个人信息,确保证券期货公司能够与投资者及时沟通。

第十四条投资者遇到问题或疑问时,应当第一时间与证券期货公司联系,协商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条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应遵守以下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务,不歧视任何投资者;2. 信息充分原则:在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特点,向其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并告知相应风险;3. 适当性原则:根据投资者的个体差异,合理判断投资者的适当性,确保投资者与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4. 诚信原则: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者,不得违规销售、推介产品;5. 操作流程合理原则: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简化、合理,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三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收入、风险偏好等情况,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可以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2. 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周期、资金用途等,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3. 投资者适用性评估: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判断投资者适用的投资产品范围;4. 信息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确保投资者清楚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责任第四条证券期货公司负有适当性管理责任,应确保以下事项:1. 设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2. 培训员工,提高适当性管理能力;3.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档案,记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定期更新;4. 定期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产品;5.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市场总部销售与交易服务部向投资者销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短融、中票等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四条销售业务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划分。

目标客户是专业投资者。

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即可:(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指导营业部正常开展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市场《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以下简称“债券公众投资者”)。

第六条拥有或租用在交易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债券合格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七)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且风险测评结果需为积极投资型的个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机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考核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公司对营业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营业部及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分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参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在各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中予以明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相关岗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将包括并不限于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等内容。

分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考核方案,需报备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营业部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需报备分公司。

本细则以下条款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指公司对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考核。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作为公司风险管理考核的一部分纳入公司风险管理考核范畴,继而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是指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客户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零售业务总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衍生产品部、机构业务总部、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财富管理中心、互联网金融部、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和分公司等成立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评价期以公司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为准,随公司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五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遵循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授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门、各分公司成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订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二)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档案收集管理机制,做好对各分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动态、持续、完整、系统地积累日常考核素材;(三)依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方案,由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年度考核联席会议,对各分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评价和考核;(四)将考核结果报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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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

下文是橙子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

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
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资者,为此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投资者的信息,例如职业、收入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等内容,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同时,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根据《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要求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不当销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同时,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能够相互转化。

在具体执行中,上述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建设,在转化前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细化差异内容,提示投资者谨慎选择是否转化。

同时,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公司将要求投资者根据法规提供相关证明,并通过追加了解相关信息来谨慎评估投资者是否满足专业投资者条
件。

财通资管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新办法颁布之后,公司更新了制度优化流程,对新办法涉及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代销机构管理等制度流程都在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加强同业交流,例如“双录”(录音录像)对基金公司、券商资管而言是项全新要求,而银行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早,因此也要求相关岗位去银行进行这方面学习,包括加大信息系统配套支持,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并新增如“双录”系统等软硬件设施。

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更加优化了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时的考虑因素,突出了对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严规范了经营机构的销售行为。

这会促使整个资管行业在设计资管产品时,“以客户为导向”,充分考虑不同投资者的差别性,强调如何真正提升产品的内在价值,如何为不同客户提供真正满足其投资诉求的金融服务,而不只是将注意力更多放在如何吸引客户上,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初期用户体验可能下降
“《管理办法》说得比较宽泛,只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没有告诉你每一个细节应该怎么做,比如说投资者资产负债状况,那么什么材料可以作证明?就需要一个配套的指引。

以前我们了解投资者信息,都是投资者主动告知,不需要任何材料佐证,但现在需要相关材料进行佐证。

”上述不愿具名的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尽管目前相关协会关于《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并未正式公布,
多家券商资管等机构人士表示,摸索先改,互相参考,都在等指引出来,到时候再根据指引更改。

上海另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说,对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说,制度、标单的设计很重要,比如买一个产品,要搜集客户信息七个方面,那么表格怎么设计,需要填写什么信息,还包括投资者承诺函,适当性管理新规对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买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承诺函,而这种表单过去是没有的。

该人士还表示,客户分类是一个基础性工作,专业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你要证明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要很多材料来佐证,后面在进行产品投资就方便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要买一个产品就需要提交很多材料。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肯定影响客户体验,但宗旨是保护投资者。

”上述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表示,工作细致也是对机构自身的保护,制度、工作流程和表单的修改,包括硬件采购和软件的升级改造,还要与代销机构提相应要求,每一家券商资管都在做,但目前都没有完全结束或者准备充分。

据了解,按照新规的要求,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产品的全套直销系统都要做改造。

比如,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客户,只能买
风险等级最低的一档产品,直销系统就要从技术上去杜绝这类投资者购买其他四档风险等级产品。

据知情人士透露,服务商提供的TA系统改造进度不一,目前部分基金公司都在进行内部测试了,券商资管还在等待,由于升级是统一的模板,目前券商资管还没有拿到新的系统,但估计也会很快拿到并进行测试。

“都在加紧节奏推出细则,但由于要经过协会理事会,还要报备并经证监会同意,时间很紧张。

”该知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在配套细则上节奏差不多一致,预计5月底或者6月初会正式对外发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运而生
在资管业内流传着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女士于20xx年6月3日在银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产品,认购金额45万元,没过多久着急用钱就赎回,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基金赎回,损失本金140733.94元,把银行告到法院,最后获得全额赔偿。

这是一个真是案例,究其原因,系银行的支行向该女士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且该支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该女士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其作出特别说明。

相关专业机构人士建议,预防此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金融产品必须风险分级,投资者必须风险评级,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
的,即便投资者自愿也不可以交易;交易前,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产品全部文件并书面风险告知;以上四步操作必须全部留痕,保存证据,可以提取证明。

这意味着,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在金融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在市场呼声下快速诞生。

实际上,当前部分市场、产品已有关于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出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监管部门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有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复杂及融通,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分布在各类市场、产品中的适当性制度零散、割据,重复交叉或者又有未照顾和
覆盖到的地方,特别是产生了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原有的适当性安排已不能适应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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