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蒙古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蒙古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在内蒙古地区,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是一个重要的行政许可程序,对于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办理印刷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印刷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办理印刷许可证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
(1)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一、受理(一)受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印刷岗人员。
(二)受理标准:申请人员应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二、审理(一)审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副处长、出版物市场处处长。
(二)审理标准: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1)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包括出版物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四色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包括包装装潢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包装装璜印刷设备;2台以上最近生产的胶印、凹印、丝印、柔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包括不含商标标识的丝网、不干胶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出版物、包装装璜的专项制版、排版、装订业务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被淘汰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应当符合国家对广东省、广州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提交以下申请文件:(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 1 -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 2 -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等相关法规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并附属复印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或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改。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份,谨此确认,否则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2、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3、申请人指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个体企业的具体投资经营人员。
4、负责人指公司任命的经理。
一、申请报告事项
“ “
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
2、
企业类型”栏打“√”选择。
3、场地性质”栏打“√”选择。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2、负责人”指公司任命的经理。
3、提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负责人的任命书。
三、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本页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人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应当阅读《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一般应当是原件。
4、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Α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二、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事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街道号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区号)________________
印刷企业网址或E-MAIL地址传真(区号)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印刷经营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申请原因________________ 业务来源________________。
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书范本
增加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申请书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过几年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
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厂房面积1100平米,管理人员12名、员工60多人。
系深圳市政府公务印刷协议采购供应商,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员会员单位,深圳市工艺礼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现自有设备:进口四开四色小森印刷机1台,对开小森四色机2台、北人对开单色印刷机1台、六开海德堡单色机1台、全自动电脑切纸机2台、日本产自动折页机1台,高速骑马装钉机1台,上海紫光全自动胶装机1台,三英产晒版机1台,电脑自动打孔机1台,浙江产对开啤机1台。
深圳自改革开放后,其印刷、装钉工艺一直处在国内领先水平,每年内地出版社都有大量的书籍、画册业务慕名来深圳进行设计制版印刷。
由于我公司现只有包装印刷项目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影响。
公司与内地出版社有着广泛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业务合作,因此,有大量的出版物的设计、制版、印刷业务合同待签。
经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印刷业经营许可证[(深)印许字440300XXXX号],按规定特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增加出版物印刷资格。
我公司在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的政策、法规及深圳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非法出版物。
特恳请领导批准予我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资格,为繁荣深圳的制版、印刷业做出一点贡献。
常年服务单位有:深圳市人大、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纪委、深圳市报业集团、深圳市科工贸息委、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深圳市文化产业博览交易有限公司等等。
(XX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X路X栋东座2楼)(联系电话:82265xxx 25922xxx 13923742xxx 联系人:XXX)申请人:深圳市XX印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X2011年月日。
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事指南____印刷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600平方米;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规定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50万元;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8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万元;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万元。
5、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出版物印刷企业:具有3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8、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9、外商投资(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下同)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注册资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除上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一、“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所需资料(一式一套)1、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工商执照);2、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报告;3、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4、可行性报告;5、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拟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一张;7、加工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8、经营场地证明(自有经营场地: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必须注明该场地为工业用途;租赁经营场地:提供租赁合同书及出租厂房的《房地产权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印刷许可证五项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印刷业经营行为,保障印刷质量,维护印刷市场秩序,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取得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包括印刷企业、印刷厂、印刷加工厂等。
第三条印刷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确保印刷产品质量。
二、承印验证制度第四条印刷企业应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对委托印刷的印刷品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印刷企业接到印刷委托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印刷品内容审核证明;(三)印刷品委托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印刷企业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印刷企业不得接受以下印刷委托:(一)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二)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印刷品;(三)未经审核的印刷品;(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
三、承印登记制度第八条印刷企业应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对承接的印刷业务进行登记。
第九条印刷企业应登记以下信息:(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印刷品名称、规格、数量、内容;(三)印刷品审核证明;(四)印刷合同;(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印刷企业应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四、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应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确保印刷品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刷品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档案。
第十三条印刷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印刷品安全:(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二)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三)定期检查印刷品保管设施,确保其完好。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第十四条印刷企业应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对残次品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销毁残次品:(一)对不合格的印刷品进行标识,隔离存放;(二)销毁残次品前,应通知委托方;(三)销毁残次品后,应保存销毁记录。
第十六条印刷企业应定期对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有效执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号外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市局的规划。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尊敬的**市文化局办公室:
非常感谢贵文化局办公室同志能够抽出时间批阅我的这篇印
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我印刷单位为**市**文化公司,我们公司于20**年X月在**
市成立,主要经营文化文学书籍类应刷出版业务。
公司创办之初,就经过了长期的该业务工作积累,积累形成了一套交往详细完善
的公司运营体系。
经过为期两年的创办积累,现在已经基本具备印刷经营许可
所要求的各项条件与实力。
特此,我向文化局办公室同志递交印
刷经营许可证申请。
希望,贵办同志能够抽出时间亲临我们单位实地考核验收!
此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办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包括申办的理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法人或负责人及其学历、详细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业务来源、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拟购进设备净值、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有关注册资本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或半年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设备目录(名称、型号、台数、出厂日期、价格)及所列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和示意图。
6.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7.《印刷经营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制)一式三份。
8.企业内部管理五项制度。
申办办法:
1.申报人直接向窗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
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
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根据初审情况实地勘验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市局上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印刷业管理有关规定。
其它注意事项: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
应当向所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