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闽经信服务〔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5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2月6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量化监督管理,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鲁金监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机构做优做强(三)优化股权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1]1号颁布⽇期:2011-01-07执⾏⽇期:2011-0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信⽤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根据《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贷款公司、农村资⾦互助社、⼩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作由⼩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民银⾏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以下统称⼈民银⾏省级分⽀机构)负责。
⼈民银⾏省级分⽀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络条件、运⾏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案,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与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民银⾏各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好⼩额贷款公司接⼊⼈民银⾏征信系统的⼯作。
⼆、⼩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民银⾏省级分⽀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户”的原则和⼈民银⾏已发布的企业和个⼈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额贷款公司接⼊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征信管理局备案。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在探讨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什么需要对其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困难群体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这些机构在提供融资的也承担了很高的风险。
为了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对其贷款进行了五级分类,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五级分类提取风险准备金。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五级分类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其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
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含义。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是指根据贷款资产的不同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正常指的是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关注指的是可能出现一定风险的贷款;次级指的是存在较大违约风险但尚未到不可收回的地步;可疑指的是已经发生了不良信号,存在较大违约风险,可能需要通过追索、诉讼等手段来收回本金和利息;损失指的是贷款回收的可能性非常小,已经确认为损失。
区分这五个等级的依据主要包括贷款的拖欠程度、担保情况、还款来源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全面了解其资产质量,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
通过分类管理,监管部门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接下来,我想共享一下我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的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分类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贷款风险,还能够有效地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对于借款人而言,五级分类也能够促使其更加自觉地履行还款义务,因为贷款的五级分类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未来的融资成本。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价值。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XX区对XX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情况报告
XX区对XX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情况报告XX市郊区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情况的报告XX市郊区景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XX市郊区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XX年8月底,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XX年各项贷款业务发展态势良好,截止XX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990万元。
为缓解各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融资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皖金函(XX)50号)文精神,对照《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现场检查方案》我区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一、机构、高管情况:1.机构情况:该公司按照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财务部、办公室、风险控制部和信贷业务部等部门。
公司的各项开业手续齐全,批文、印、牌相符,各项证、照悬挂符合规范。
2.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情况: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管都经过了任职资格核准,在履职期间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的经营行为,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有丰富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在经营中积极地配合、接受并落实各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
二、资产方面:1.库存现金及结算帐户方面:该公司每一笔贷款发放都必须经过银行转帐,杜绝现金发放,避免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2.资本方面:公司注册资本金贰仟万元整,由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了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十一位自然人共同发起,发起人人数和资格严格按照省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注册成立相关条件,并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注册成立的。
注册资本结构为企业2家,出资600万元,其中安徽三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占总注册资本金的20%;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10%;自然人11位,共出资1400万元,全部出资均由上述股东各自用货币资金以实名制方式于XX年7月15日一次性足额存入景隆小贷公司在市工行城汇支行的帐上,并经市蓝天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
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视管理实施细那么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实用文档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视管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安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实用文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承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展审核,对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展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给市金融办。
实用文档〔三〕落实市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展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展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实用文档〔一〕执行上级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方法及有关监管规定;研究制定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扶持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及终止的材料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
合、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实用文档第十条由县十大办牵头,人民银行ⅩⅩ支行等部门配合,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那么,共同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实施对公司信贷投放和贷款利率、借款主体、经营范围等的非现场监管,防范公司违规多立账户、账户资查,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那么自主确立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关于企业员工进行小额贷款的处罚通报书
关于企业员工进行小额贷款的处罚通报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根据公司内部调查和审定结果,针对企业员工在进行小额贷款方面违规行为的通报如下:一、背景针对企业员工进行小额贷款的行为,公司一直保持高度关注。
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员工的利益,公司于近期组织了一次内部调查,对员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审计。
二、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员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向外部机构申请小额贷款;2. 虚构个人或家庭困难情况,以谋取不当利益;3. 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公司资金流失;4. 使用小额贷款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公司及国家法律法规。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违背了员工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三、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决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对于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向外部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员工,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对于虚构个人或家庭困难情况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员工,将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 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公司资金流失的员工,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 对于使用小额贷款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公司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将给予开除处分,并要求其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警示与倡议公司希望通过此次通报,向全体员工发出警示:小额贷款是一项重要的金融行为,务必遵循公司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员工应当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正当合理地使用小额贷款,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在此,公司也倡议员工在面临个人或家庭困难时,应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内部帮助和解决方案。
公司将积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总结企业员工在进行小额贷款时,必须遵循公司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使用贷款资金。
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处罚,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辽金办〔202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21〕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
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为规范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健康发展,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维护金融稳定,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发展,培育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原则和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稳步推进、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促进运用”的总体原则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分别建立两类机构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作业规范和评价办法,力求作业标准科学、可操作;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总行核准的工作思路,确定参与试点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和依托评级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严格信用评级管理,保证信用评级质量,动态、客观地反映两类机构信用状况;建立两类机构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银担、银贷合作;培育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二、试点内容(一)制定管理规范。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1)、《四川省融资性担《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2)、行)》(见附件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行)》(见附件4)、《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5)等一整套制度。
(二)筛选信用评级机构。
按照“自愿申报、差额筛选、专家评审、择优而定”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作业评级机构数量要求,制定筛选条件和筛选流程。
各评级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结合筛选条件,以自愿原则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申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级机构评级理念、评级理论体系、评级技术、内控管理、实践经验及在川工作预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定评级机构上报总行审批。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5.05
•【字号】苏金监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3.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省小额贷款
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通知
苏金监发〔2023〕26号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2年修订)》相关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对全省444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监管评级工作。
现将监管评级结果予以公布,请转发至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
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小额贷款高风险客户清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小额贷款高风险客户清退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控,提前化解潜在风险隐患,总行提取出部分高风险客户数据,在全行范围内开展第一次高风险客户清退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风险类型(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包括客户准入时评分卡为E级,客户经营实体疑似非存续,我行贷款多次逾期,他行贷款当前逾期,借款人、配偶或经营实体为失信被执行人,借款人或配偶征信禁入,借款人当前有多笔小额消费贷,借款人近期有多次贷款审批记录但未获得贷款等。
(二)担保能力不足风险。
包括担保人在我行贷款不良,担保人征信禁入,押品为县域及以下大面积其他居住用房等。
(三)贷款用途真实性风险。
包括抵押人为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开发公司,一人为三名以上客户抵押等。
(四)其他风险。
主要为大额客户在他行有结余相近的贷款且先于我行贷款到期,需关注借款人后续我行贷款还款能力。
二、工作安排(一)下发客户名单。
本次针对存在高风险特征但仍未进入不良的客户开展清退。
(二)逐户开展排查。
要求各分行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疑似高风险客户的逐户排查工作,优先排查同时具有多个风险特征的客户,不良率较高的风险特征客户,以及评级为E、失信被执行人、征信为禁入类等严重影响续贷的风险特征客户,特别是本年到期的客户,排查可结合贷后检查或额度重检开展。
对于存在两个及以上风险特征且结余金额高于10万元的客户,原则上应开展现场排查。
(三)确定清退名单。
经排查确实存在风险的客户,坚决纳入清退名单予以清退,清退客户数及贷款结余不低于省行下发的疑似高风险客户的20%。
(四)制定清退计划。
各分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清退名单内的客户制定清退计划,要求2024年底前完成清退工作。
各分行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拟清退客户名单、排查情况报告报送省行。
其中,拟清退客户名单中应逐户说明客户风险因素、拟清退时间、预计是否形成不良等,对于2024年底前无法完成清退的需逐户填写无法清退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排查情况报告应说明风险排查方式、清退名单确定原则、未纳入清退名单的原因、下一步清退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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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情况的通报
为深化我省小贷试点工作,正向激励小贷行业康发展,2012年11月,我们借鉴国内外小贷评级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暂行办法》(辽金办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从14个市选取的106家运营期超过1年、资本金使用率在80% 以上,且在各市经营相对较好的小贷公司开展评级工作。
从评级结果看,本次评级的最高级别为A+级,最低级别为CCC级,其中:A级小贷公司21家,占比19.8%; BBB 级小贷公司有42家,占比39.6%, BB级小贷公司34家,占- 比32.1%,B级小贷公司8家,占比7.5%, CCC 级小贷公司1家,占比1%。
表明目前虽然我省小贷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但行业发展正在步入良性轨道,公司在经营方面还需继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内控管理工作。
评级结果详见附件。
下步,我们将继续开展评级工作,对评级达到AA 级(含) 以上的小贷公司,给予增加业务经营品种、放宽外源性融资渠道和比例的激励政策,对评级结果较差的小贷公司,给予约谈高管、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停业,直到市场退出的处罚措施。
附:《106家小贷公司评级情况一览表》106家小贷公司评级情况一览表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