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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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学习与研究,往往需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配合大量的实践经验。
而对于在职或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来说,选择电大专科法学专业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同时减少与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冲突。
在学习电大专科法学过程中,我们将真正感受到法学的广阔世界。
学习法学专业需要树立“重视法律、知法、守法”的价值观念,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条文,熟悉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指导经济、管理等实践,这就是电大法学专业的学习目标。
作为一名电大专科法学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提高成绩不仅仅体现在考试成绩上,还包括自我教育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学习法律专业需要我们读懂少量的专门资料,需要提高阅读能力。
需要表达自己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同时要理解别人对法律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加强写作能力和学习讨论、辩论的技巧。
而电大专科法学专业的核心素养则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法律专业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实践,无论在职还是学生阶段,都需要实践方面的支持。
法学专业可以通过合作模拟法庭,让学生从角色扮演看到自己的未来工作房折,提供更加具体、有意义的法律实践经验。
电大专科法学专业可以使学生真正感受到法律知识的广泛性、经济变化与法律变化的相互映照以及法律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协调。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课堂和实践,注重互相交流,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发扬自己的优点并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
通过学习电大专科法学专业,我们可以培养出自己的法律专长,而这种专长将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为我们派上用场。
与此同时,我们还能够更好的认识自身的职业和人生价值,我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也能够得到有效锻炼。
选择电大专科法学专业是对我们个人发展和未来职业道路的一个明智选择。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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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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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电大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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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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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一:高校法律专业发展思路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
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
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
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
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
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
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
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
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
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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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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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
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
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
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
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
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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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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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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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由社会工作需求而定,致力于向社会输送应用能力强、实践水平高的法学人才。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谈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一、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其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定位以及理念选择,教学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人才的发展方向。
就我国高校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强制性灌输的教学模式,尤其要求学生注重对法条的强制性死记硬背,对于学生的法学思维方式则没有很好的去引导语培养,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思维亟待提高。
应试教育只能使得我国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越变越差,甚至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构建法制社会也造成很大困难[1]。
(二)高校法学教学设施与方法过于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日益发展,其教学方法必须现代化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
纵观全国各地高校,尽管有不少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是有部分高校依旧是传统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与粉笔的阶段,既没有使用多媒体教学,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多向美国同行学习,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位学生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帮助其学习。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绝不是只有几个教师就可以办成功的,不仅需要好教师,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日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2]。
(三)高校法学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主要体现在:1.高校在设置课程时,绝大部分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寥寥无几。
2.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都是单向教育,导致学生一味的被动接受,很少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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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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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论文范文
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给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探讨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问题。
首先,文章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隐私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任和秩序的基石。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
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身份盗窃、网络诈骗等。
其次,文章探讨了当前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
虽然许多
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
问题。
例如,法律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接着,文章提出了完善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和分类,为法律规制提供清晰的基础。
其次,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确保其在收集和使用个人
信息时遵守法律规定。
再次,应当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个
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最后,文章对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随着技
术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同时,国际合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
个人信息
保护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通过加强法律规制,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电大 法学 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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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是他们展示自己所学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写作的一些要点和范例。
一、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需要明确论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专业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以及电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同时,还可以提出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为后续章节的展开做好铺垫。
二、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部分,我们可以对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发展。
同时,还可以引用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和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可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同时,还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通过研究方法的选择,可以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结果在研究结果部分,我们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例如,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还可以通过图表和图像的展示,直观地呈现研究结果。
通过研究结果的呈现,可以对研究问题进行解答和验证。
五、讨论与分析在讨论与分析部分,我们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可以对研究结果与理论框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同时,还可以对研究结果与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进行讨论和思考。
通过讨论与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六、结论与展望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需要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例如,可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以及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同时,还可以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通过结论与展望,可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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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一: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律发展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
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
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
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
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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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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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
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
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
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
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
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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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民事法中规定,如果双方订立的庭外和解不能得到执行,必须在审判终了之日内向法院申请判决书及认证文件。
这个规定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和解本身就是双方本着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而法院也并没有在和解达成之前发表任何裁定。
如果和解不能达成,双方仍需向法院申请裁定。
在美国,和解也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和德国不同的是,在美国,像法官这样的人并不会对和解达成发表任何裁定。
相反,和解通常是双方本着自由意志达成的,并仅由法院记录,并不令法院做出任何裁定。
这种差异表明,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人们对和解的看法有所不同。
在某些国家,和解视为司法程序的一种正式部分,而在其他国家中,和解倾向由当事人自己发展的。
本文旨在探讨和解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的发展,重点分析德国和美国的司法程序。
文章将回顾和解在不同文化中的历史及定义,将重点讨论如何在不同文化中推动和解的发展。
一、和解在不同文化中的历史及定义和解作为一种弥合矛盾的手段,具有历史悠久的文化背景。
在古代,和解是古代国家建立秩序和双方保持和谐的一种基础性的手段。
在中国古代,和解被视为一种传统美德,常常通过对歌舞等颂扬文化活动的进行以表明双方已建立和谐。
在现代,和解是指协商双方自愿、公正地达成一种可行方案,使双方能共同解决问题。
和解是一种针对诉讼或争端的解决方案,其涵盖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针对债务、财产、合同、亲缘关系或婚姻等方面。
通常,和解与仲裁和调解不同,其重点在于协商解决,而不是裁定权威的解决。
二、德国司法程序中的和解在德国的司法程序中,和解是一种常见的方式来解决诉讼问题。
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份书面协议通常会被制定出来,协议将被提交给肯定和解的法院确认。
如果法院认为协议是公正的和可执行的,法院将以书面形式批准和解协议。
此后,和解协议将作为裁定成为法律。
如果和解协议未能达成,双方必须请求法院发出判决书,并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他们无法达成和解。
一旦法院发出判决书,判决书将成为法律文件,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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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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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2)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篇2试谈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论文摘要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捍卫者,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理应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相当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自身和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保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是一个敏感地域。
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在将自己交由法律评判的同时,也提出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课题。
未成年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地位,直接对话国家刑罚权,而刑罚权是国家对公民所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权,这一权力行使的过程以及最终实现的结果,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限制甚至剥夺。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可解决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也不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批准。
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履行其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责任或监护责任。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然地参与诉讼,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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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四、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5)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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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思考《伯尔尼公约》本身并没有包含有关著作权成立的准据法的内容,但根据公约,在本国有效成立的著作权的效力在保护国应当被承认。
如日本的三井哲夫教授就认为:“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理解来看,并不需要履行本国著作权成立的程序手续,只要满足本国著作权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中的准据法选择规定,就应该采用本源国法说。
①同时,他还认为,如果著作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一国的实质成立要件和形式成立要件的话,会造成在本国没有履行程序手续的作品在该国无法受到保护的事态发生,所以即使没有本国的形式要件,对于本国以外成员国的作品也应给予保护。
这样做的最大目的就是尽可能地保证作品在不同国家能够受到同等的保护。
但来源国法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其需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义务而显得不公平,因此这种法律选择方式受到广泛批判。
世界上单纯采取来源国法说的国家和地区也相对较少,有法国、阿根廷等。
保护国法说,即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规定适用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或被使用地的国家的法律保护国法。
保护国法说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体现,即认为对于著作权也适用属地主义,著作权的效力只在侵害国国内被承认。
保护国法说的初衷是为了避免由于来源地不同而使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中受到不同的待遇,同时要求在一个国家中对著作权进行的保护必须按照本国法律进行。
保护国主义的学说被广泛接受,而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涉外的著作权的保护基本采取的保护国主义。
对于保护国法说中如何认定“保护国”也有着不同的学说。
以下将对日本的保护国认定学说进行简要的阐述。
其一是将法庭地国作为保护国,如日本泽木敬郎教授认为根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的《伯尔尼公约》的罗马改正条约第4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伯尔尼公约》采取保护国主义,同时保护国的内容为法庭地国。
②但这种学说的采用容易加大被告进行财产转移等法律回避行为的可能性,同时是诉讼依据的法律在正式起诉之前无法预见,因而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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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
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
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
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
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
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一汹涌的社会逆流中,天之骄子———大学生同样不能幸免,且正日益身陷其中,深受其害。
中央电视台发布的2021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
在接受调查的111家企业中,51%的企业曾因性别、年龄、相貌、地域等因素拒绝过应聘者,如果有歧视,有75%的企业不会告诉求职者真实原因[2]。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多样性大学生目前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有:性别歧视、户籍/地域歧视、身体/容貌歧视、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学历/学校歧视、社会关系歧视等人尽皆知的歧视。
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就业歧视,如属相歧视、姓氏歧视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其中,性别歧视、户籍/地域歧视、身体/容貌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问题最突出的几种,而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学历/学校歧视则呈方兴未艾、愈演愈烈之势。
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致害人具有特殊性与其他弱势群体遭受就业歧视的致害人不同的是,对其他弱势群体构成就业歧视的主要是企业,而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致害人中,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是一类主要的致害人,且该类致害人的行为给大学生带来的侵害最严重。
据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的65份规范性文件分析,各地在接收应届毕业生就业时所确定的主要的限制条件有: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英语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户籍等其他条件。
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如无正当理由,限制受教育程度,要求全国大学英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划定毕业生就读学校院校的范围,年龄、户籍条件等要求[3]。
如上海就规定,进人上海的生源“一般为毕业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高校和列人‘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四大学生就业歧视危害具有全局性大学生就业歧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事件本身的影响,已经严重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
性别歧视助长了“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的影响;户籍/地域歧视、社会关系歧视与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水火不容;身体/容貌歧视、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为新的“读书无用论”提供了最新版的有力论据;学历/学校歧视不仅浪费大量宝贵的人力资源,而且损害教育公平。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大学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国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不到5%,美国和日本的比例分别为35%和32%[4]。
如果把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比作一棵大白菜,大学生就是那白菜心,因为就业歧视却出现了大家都在抢白菜帮,而白菜心却没人要的现象。
如此巨大的人才浪费,最终将使我们整个民族的素质提升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失去了有力支撑,我们迟早将喝下这杯自酿的苦酒。
三、大学生歧视问题的原因分析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在今天日益凸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内学者对此多有论述。
“就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立法的不完善是多数学者共同持有的观点。
”[1]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此作一简单分析。
一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和不完善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在宪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且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低、修改变化多、地区差别大,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
即使是在最新的劳动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很难见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条文。
二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有限作为我国劳动保障基本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即使是今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只调整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
因此,对处于求职期、实习期、试用期或勤工助学的大学生,现有的劳动保障法规一般不适用,大量应届大学毕业生遭受就业歧视时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就业歧视外延过窄《劳动法》第12条对就业歧视范围界定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这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界定就业歧视,显得过于狭窄,难以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
[3]更不能涵盖仍在不断出现的新的就业歧视。
同时,社会对就业歧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直接歧视,而对大量存在的间接歧视的关注明显不够。
四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有关于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都是权利宣示性的,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而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判断标准、法律责任、救济手段、举证责任分配等必须明确的规定却一直缺失,使遭受歧视的劳动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
例如《劳动法》第46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都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对什么是同工同酬,哪些行为构成报酬歧视缺乏具体判断标准。
五政府积极行为不足,有的甚至加剧了就业歧视针对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我国政府虽然作出了努力,也采取了多种积极行为,但与就业歧视发展的形势相比较,政府的积极行为仍很不足。
而且,有些积极行为不仅没有起到预期的结果,甚至进一步加剧了歧视。
在一些领域,政府的某些规章还成为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歧视的“合法”依据。
四、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实现就业平等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
针对前文所述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一修订现有不合理法律规范建议对《劳动法》中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予以修改,由封闭式列举改为开放式列举,扩大就业歧视界定范围。
应加强对含有就业歧视的违宪、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红头文件的清理,纠正和防止因政府积极行为而导致就业歧视。
二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启动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将劳动者所遭受的所有就业歧视现象都纳入调整范围,提供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武器。
《反就业歧视法》应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确立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反就业歧视的机构、遭受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
三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调整与改革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剔除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如户籍管理制度等,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大学生理性就业,促进大学生就业,从制度上解决造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在与外在原因,保障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机会与权利。
四建立反就业歧视仲裁和诉讼制度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可以考虑扩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实现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公务员在就业中发生歧视的,则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在劳动上的平等权,构成行政侵权,受歧视的公务员可以对其所在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并且,在就业歧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使就业歧视劳动争议中资方和劳方失衡的天平得以平衡。
五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待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应给短期内无法就业或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优化大学生就业环境,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从制度上消除“就业歧视”滋生的土壤。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机会均等是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就业歧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大学生的权益,而且挑战社会公正与公平,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因此,健全法律法规、纠正政策偏差、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消除滋生就业歧视行为的土壤,为每一位大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生生不息的永恒活力和永不衰竭的强劲动力,已成当务之急。
二:法律英语误译分析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
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