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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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们都知道,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设立公司首先要解决的事情便是筹资。

所筹集来的资金即为注册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职责,分得相应的利润。

今天小编就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新公司法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

▲一、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

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分类依据主体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国家资本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集体资本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个人资本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港澳台资本港澳台资本: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外商资本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形式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可划分为: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三种。

货币资金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新企业是否一定要验资报告

新企业是否一定要验资报告

新企业是否一定要验资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新企业在成立之初是否一定要进行验资报告,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验资报告是指新企业在成立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一份关于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的报告。

这份报告对于新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一定需要进行验资报告。

本文将就新企业是否一定要验资报告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判断是否需要验资报告的依据。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对文章主体部分的大致介绍,例如提到将会详细讨论新企业是否一定要验资报告的话题,并且列举出将会在正文部分探讨的具体内容,以引导读者对整篇文章的框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验资报告的重要性":{},"3.3 结论总结":{}}}}请编写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目的是探讨新企业是否一定需要进行验资报告。

我们将分析新企业验资报告的作用、需要验资报告的情况以及不一定需要验资报告的情况。

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我们将得出判断新企业是否需要验资报告的依据,并阐述新企业验资报告的重要性。

最终,我们将得出结论总结,为新企业的验资报告提供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和认识新企业验资报告的必要性,为新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2.正文2.1 新企业验资报告的作用新企业验资报告是指新设立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前,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对其投资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

这个报告的作用在于确保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确保合法合规的投资来源。

这对于保障企业的资本实力和信誉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新企业验资报告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资本注入。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夸大投资金额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注册登记,从而获得一定的信用和优惠政策。

而验资报告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投资人和资金来源,避免虚假资本的注入,有效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常秩序。

其次,验资报告也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信用度。

对于银行、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和客户来说,一份真实有效的验资报告可以帮助新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提高融资、合作和市场竞争的优势。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_号——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_号——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一)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

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4.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30•【文号】财会[2001]1067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新公司法验资流程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验资流程是怎样的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页眉可删)新公司法验资流程是怎样的导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

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新公司法验资流程是怎样的一、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

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

三、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四、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五、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

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七、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八、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出资证明书必须要写的吗出资证明书是在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各股东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公司注册资本最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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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最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新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xxxx分享的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供大家参考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

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

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罗列了部分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注册资本实缴要求的公司类型。

因为法律法规的数量十分庞大,加之篇幅所限,未能完全罗列所有公司类型。

一证券类公司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最新规定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相关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2022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至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公司章程关于验资的要求(3篇)

公司章程关于验资的要求(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验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验资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验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保证验资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二)保密原则,对验资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及股东信息予以保密;(三)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应独立进行验资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四)专业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验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本公司设立验资委员会,负责公司验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验资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公司监事会成员;(四)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验资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验资方案;(二)选择合适的验资机构;(三)监督验资工作的实施;(四)审核验资报告;(五)提出验资结果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验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熟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丰富的验资经验;(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验资程序第九条公司设立验资,应当向验资机构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身份证明;(四)出资证明;(五)验资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验资机构收到验资文件后,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核实股东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三)对出资证明进行验证,确认出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验资过程中获取的公司及股东信息予以保密。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1、出资形式。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规定有哪些?小编带你一起看。

▲一、《新公司法》实收资本方面的修订体现在哪些方面?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2、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4、新《公司法》的“认缴制”也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自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取消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项目的记载。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5、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

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企业实收资本应该如何核算?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2007年11月2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

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二、验资的含义(一)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1.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2.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

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

3.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高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需要。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么样的?一家公司的成立乃至上市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即资本,公司法人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本注册和认缴登记。

我国的新公司法出台后,很多人可能还对其中的一些变动不太清楚,下面为大家解释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样的。

▲一、新公司法认缴规定出资时间是怎样的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

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二、新公司法认缴和实缴的区别(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呢?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何变化?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国内成功营造出了一个各类公司闪亮登场、各种创业者各显神通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于新公司设立的要求、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精简和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呢?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并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全民创业创新的政策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国内成功营造出了一个各类公司闪亮登场、各种创业者各显神通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于新公司设立的要求、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力度的精简和调整,那么,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呢?本次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具体区别为:(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注册公司验资新规定

注册公司验资新规定

注册公司验资新规定近期,我国针对注册公司验资进行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注册公司验资是指企业在进行公司注册过程中,需要向注册部门提交关于企业资金和股本情况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拥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和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注册公司验资的主体和程序。

主体包括企业自身和注册管理部门。

企业自身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资金来源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

注册管理部门将对这些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企业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新规定也对企业资金的来源进行了限制。

根据新规定,企业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

而且,企业在整个注册过程中,需要详细报告和记录资金的流动情况,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新规定还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规定,企业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足够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因企业不同而不同,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通过加强注册公司验资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恶意注册和资本虚拟。

这对于打击经济犯罪、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规定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保护和规范。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和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因资金问题而陷入经营困境。

然而,新规定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企业在注册过程中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时间来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和提供证明文件。

这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另一方面,注册管理部门需要增加人力、技术等资源来进行验资工作,以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新规定对于注册公司验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注册公司验资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恶意注册和资本虚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新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应对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同时,企业和注册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注册公司验资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一家新公司的成立需要注册资本,而有一些中小公司由于初期启动资金紧张或者公司发展中期缺乏资金的支持,就需要得到资金财物方面的支持。

其中股东出资是公司集资的一项很重要的方式,2014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后,对出资的规定作了哪些调整?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新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

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新《公司法》修正了原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规定的不足,既增加了列举的可以出资的形式,同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将其他现在或将来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形式包括在内。

并通过但书的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

▲二、新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企业该如何应对?减资?实缴?还是再观望观望?01面对新《公司法》企业如何应对?1.注册资本虚高,及时减资如果注册资金高,到出资期限后,股东出资肯定比较难,减少公司注册资金是不错的选择;2.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有新的规定,例如:公司组织架构的改变:(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这时,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期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为了回应《公司法》的修改,建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的修改,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3.垫资这是以前年度公司法(2005年)通常的做法,存在风险,一般不太建议企业这样做;4.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5.注销公司或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散”,但是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这两种经营主体的特征是个人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属无限连带责任;6.不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公司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

02不用着急!公司实缴资本有过渡期!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针对大家关心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如何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

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投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

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并且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放宽了公司成立的条件。

不需要验证对于公司发起人来说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快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

一、新公司法验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1、资金来源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出资成本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

如以非本位币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

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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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
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三、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不能分次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四、出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特别提出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令人关注,留下很多出资方式的空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五、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
对非货币财产不仅要确认其存在性,对其价值的认定具有公允性的问题。

所以,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旦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六、更加明确规定了出资与验资的法律责任
1、出资者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股东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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