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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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使用合同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使用乙方旗下著名艺人 (以下简称乙方艺人)肖像图片用于甲方平面广告。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艺人为甲方旗下品牌产品(以下简称该产品)的形象大使。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名称。

3、在合同期内,乙方艺人需参加一次甲方品牌的平面广告拍摄(平面拍摄工作同一天完成,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内),乙方保证乙方艺人以最佳的工作状态出席甲方客户影视、平面拍摄,并积极配合甲方客户工作。【乙方提供艺人张高清图片】

4、肖像使用权范围:平面广告拍摄【乙方提供的艺人张高清图片】的著作权属于乙方所有,授权甲方在关于该产品影视、平面广告使用,若有其他产品活动及影视广告需另行签订相应合同。

5、平面广告拍摄时间甲方需提前至少15天与乙方协商。【】

7、影视拍摄及活动的相关交通及食宿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交通标准为:头等舱1位,经济舱2位。住宿标准为:五星级酒店商务套房1间,标准间2间。餐费根据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8、本合同涉及的服装和化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授权使用地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15 年月日至2017 年月 1 日。任何一方打算继续合作,应于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合作事宜。

第三条合同费用

1、广告酬劳:甲方应支付乙方及乙方艺人广告酬劳为¥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税后)。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3 天内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乙方银行帐户资料: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行

3、本次合同所产生的税款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保证通过设计、制作等的内容不会影响到乙方艺人的健康形象,且需由乙方书面确认,并不得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乙方的确认仅为形式上的认可,如因该广告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或供应及停止他人使用任何在本合同下所制成之一切广告宣传物及停止发放一切有乙方肖像包装的“该产品”,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于协议使用期届满当天起计 90 天收回在协议使用地区内之户外广告、销售点或公共场所展示之平面广告。

(4)由甲方制作平面广告照片及底片仅限使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之产品的包装和宣传品上。不得用于其它产品的宣传,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不得在印有乙方艺人肖像或签名的产品包装和/或产品广告物料上提及“代言人”三个字,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可以出现形象大使的字样。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工作。(2)本合同期内,乙方和乙方艺人不应参与任何与甲方道德和行业标准相抵触的活动,乙方和乙方艺人不应在公开场合做任何与广告内容相反的言论。

(3)在合同期内,乙方艺人可以接拍其它公司或品牌同类型产品之广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艺人接拍同类产品广告。

第五条形象维护

1、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广告宣传物中,对于乙方艺人的肖像使用不能构成任何程度的丑化。

2、甲方在使用乙方艺人形象的过程中有义务维护乙方及乙方艺人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任何损害乙方及乙方艺人形象的行为,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乙方及乙方艺人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3、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损害甲方及甲方产品的任何行为。

4、乙方有责任维护自身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得有损害个人形象波及甲方产品。

第六条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1、甲方要绝对保证该产品质量必需符合中国大陆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对该类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标准。

2、甲方承诺一切推广甲方的该产品的广告上之推广用词、数据及该产品上之标签所载的构造、成份或质量绝对不会有与实际状况不符合和/或误解而令顾客有所损失甚至伤害顾客身体健康及影响乙方和/或乙方艺人声誉的行为。

3、若甲方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或涉嫌虚假宣传,遭到消费者投诉起诉和/或遭到国家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或媒体曝光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及乙方艺人无关,若因而致使乙方及乙方艺人受到连带责任的,皆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及全权负责及赔偿,而乙方及乙方艺人无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乙方及乙方艺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行政罚款或罚金、声誉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产品广告公开刊登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所知晓的与该产品广告相关的一切信息。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乙方艺人隐私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的雇员,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合同金额的100% 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1)甲方延迟付款达到 5 天的;

(2)甲方未按约定使用乙方艺人肖像的;

(3)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和/或涉嫌虚假宣传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其他:。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如致相对方受到损害的,违约方应立即停止相应行为,恢复相对方名誉权,并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执行,甲方应按每日应支付金额 5 % 的承担滞纳金。

3、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仍使用含有乙方艺人肖像的广告和/或产品包装的,甲方需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用按每日人民币1000元计算,直至甲方停止使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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