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完整篇.doc
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
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要求,我给您撰写一份《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
请您参考以下内容:一、引言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效果和风险,对涉及经济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的文件。
合同乃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明确的法律意见将有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
本意见书将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为您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二、合同的签订1. 签订合同前应确保双方当事人具备签约资格和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3.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等。
三、合同的履行1. 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和合作。
3. 如遇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当事人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出现合同违约情况,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3.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解除程序,并切实履行解除后的相关义务。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1. 双方当事人应优先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3.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六、结语根据目前的信息和法律规定,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内容不构成合同法律事务的最终解释。
建议您在签署合同前,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以上是关于经济合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如有需要,可提供更为具体和详尽的意见。
感谢您的阅读。
祝好!注: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
经济合同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在各种经济交往中,人们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对双方的意见达成共识,就形成通常所说的合同。
合同是什么?合同是交易各方对最终形成的整个交易模式的记载。
它不仅仅是一些基本的交易条件的体现,更是整个谈判过程的思想产物。
合同的形成一定要在各方的信息交流之后。
如果交易各方不进行琢磨与推敲,合同则无从谈起。
合同既然是交易模式的记载,那么它的主要阶段包括: 交易前的商谈、形成合同书,交易的履行,交易完毕后问题的处理。
合同的管理就是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控。
其分为三部分:事前的管理,就是形成合同书的过程。
事中管理就是履行过程的管理。
事后管理就是后续问题的管理,如合同履行不适当的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的处理。
下面就依据合同管理的三部分,分析我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部分:合同的事前管理合同的事前管理包括事前的调研、考察,谈判,形成合同书三个环节。
1.事前的调研、考察既然我们明确了要交易的标的,那么我们就对交易的对方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考察交易对象的主体。
一个合格的主体是整个交易的基础。
如果主体不合格,那么整个交易都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被撤销的可能。
如我们选择了一个不具有主体资质的压力容器制造厂家制造压力容器,造成安检不能通过,而使产品无法使用。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承揽了工程,可能造成工程无法交付。
主体的适格是交易的前提。
是法人的要考察其营业执照,有资质要求的要考察其资质证书及等级,考察时要检查其原件或经检查无误的复印件。
是自然人的要考察其身份证或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
其他组织或合伙企业的要考察其执照。
且忌不认真考察主体资格,而搞不清交易的对方。
第二对交易对方的商务调查,其中包括资信、性质、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先进性、己方的兼容性,价格与产品的性能比,效益性,同类产品的比较,商务调查虽不能穷尽对方的情况,但应尽可能的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8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一、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
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
(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以及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
(三)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建立
1. 对于有关合同建立的争议,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2.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建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效力
1. 对于合同违约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合同约定和市场惯例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在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共同承担。
三、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信用原则,尊重诚信、重视信誉。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注重申报和报备有关审批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避免对另一方造成不当损失。
2. 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确认。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参考内容。
企业经济合同中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企业经济合同中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易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易中,经济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经济合同作为企业交易和合作的法律依据,对于确保各方的权益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合作也变得愈发复杂,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分析企业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经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1. 签订合同时的信息不对称在企业间的交易和合作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掌握不平衡,从而导致合同签订时一方处于劣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中设定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2. 合同条款不明确经济合同中的条款往往较为繁琐,且使用的术语和条款表达方式不够清晰明了。
这容易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某些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造成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3. 合同履行的不完善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常常存在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违约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合同变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对合同进行变通,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条款等。
这容易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合同履行的风险。
二、对策分析1. 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为了避免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流的机制。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交流和披露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信息平衡的状态。
2. 完善合同条款为了避免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在签订合充分商讨和明确各项条款的表达方式和解释。
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制定更为明确和规范的合同条款。
3. 建立有效的履约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合同履行的完善,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建立有效的履约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和考核合同执行的进度和结果,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嘿,说到“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这个话题,首先大家心里得明白,这可不是个轻松的事儿,得认真琢磨琢磨。
别看它名字长,其实这玩意儿也就是为了让我们在执行经济合同的时候,遇到那些“绕不开的麻烦事儿”能有个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免得大家做事儿的时候像无头苍蝇一样乱转。
不过话说回来,执行经济合同嘛,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就难了,毕竟这事儿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可不单纯。
说白了,不管是公司老板,还是咱们普通劳动者,都会有这么一种感觉——法律不是个好东西,它总喜欢在你不注意的时候,跳出来戳你痛点。
是不是有这种感觉?实际上,大家如果仔细想想,你会发现,执行经济合同的麻烦大多数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有多难理解,而是那些“口头承诺”和“纸上协议”之间的差距。
这种差距有时候真让人头疼,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结果执行的时候,偏偏有一堆歪理邪说挡在前头,让你有苦说不出。
特别是遇到那些恶意违约的公司,简直是要气炸了,不仅货物没送到,连款项也拖得七七八八,最后还得跟他们在法庭上对峙,真是“有理说不清”啊,简直让人心累。
更糟的是,经济合同执行这块,咱们经常遇到一个“死循环”——当事人往往喜欢拖延时间,不履行合同,法院判了也没用。
说到底,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这块,可能还差了点意思。
特别是有些人一看你不懂法,觉得自己可以“吃定”你,不给你履行合同的承诺,啥都不怕。
遇到这种事儿,谁心里不窝火呢?让人情何以堪嘛。
也正因为如此,“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这东西才变得重要,毕竟它是为了让执行合同的时候,大家能有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不至于让那些耍赖的家伙占了上风。
再说了,执行经济合同这事儿,除了法律问题之外,大家都知道,实际操作起来还得讲究一些“人情世故”。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光靠法律条文硬碰硬,真得不行。
你说哪一个公司愿意把自己逼到死角,不得不对方拖着一起拖?最后只得走到法庭,闹成了两败俱伤的局面。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最近,大家可能都听说过“经济合同法”这回事,别急,别害怕,别觉得它离你特别远,其实你我都离它不远,天天生活中都能碰到。
要说这“经济合同法”呢,简单来说,就是规定了我们跟别人签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哪些规则,保证咱们的利益不被随便侵犯。
像是你去买个手机,商家说好了价格和售后,你去付款,商家就得按照承诺的做,出了问题,还得根据合同里写的来解决。
再说了,谁不希望合同靠谱点,做事靠谱点呢?不过说起这个事情,哎呀,搞不清楚的事儿也多了,尤其是执行方面,真的是让人头疼。
所以,大家都知道,相关部门这边也想想办法,对这个经济合同执行的一些问题出出主意。
这不,有人就提出了一个“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了。
先说,这个“请示”其实就是想通过个正式文件,明确一下,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咱们应该怎么处理那些常常让人头疼的争议和问题。
要是没有这样的意见,大家可能就各自为战,做起事来乱七八糟,最后闹个没完。
比如说,有些商家合同写得清清楚楚,结果一到执行环节,他们就打太极,给你磨个半死。
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那边却装得像啥都没发生一样。
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有时候你明明已经是对方的债主了,可钱就是没影,根本就找不到人。
这种事咋办?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了。
再说说,这个“请示”里提出的内容,也不能说一成不变,毕竟不是每个情况都能用一个标准答案来套。
这就好比你去看医生,医生给你开了一个药方,但是你得根据自己身体的具体状况,听医生的叮嘱。
合同执行的法律问题也差不多,得考虑具体情况,不能按老一套硬来。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可以先做个调解,哪些合同是不太可能执行的,哪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统统得细细地琢磨。
大家都知道,执行合同的难度其实跟我们平常理解的执行力有很大的关系。
话说回来,合同的执行是双向的,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就该有个默契和信任,不然你签了,别人不执行,也不好使。
你说我跟你签个协议,合同纸都湿了,但人家就是不守承诺,能咋办呢?你想,像这种情况,法律再强也得有个执行的能力才行。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李睿来源:《商业文化》2021年第28期经济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企业对外经济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策略。
纵观现阶段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绝大多数需要与其他企业之间展开积极的经济合作关系,而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则是保证交易合作各方經济权益的重要条件。
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不仅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还能预防不特定的法律风险,对增强企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以经济合同的形式来呈现,所以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十分必要,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
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1.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利于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想稳居市场就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真实有效的经济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产生纠纷,经济合同将是最有力的证据。
2.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水平,经济合同的管理既是动态的亦是系统性的,且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涵盖不同的领域,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将会被纳入合同管理中,经济合同管理能力的高低势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管理能力。
3.有利于企业降低市场风险,树立商业信誉,由于企业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整个经济业务中,有些合同甚至是长期合作,有可能出现之前谈妥的内容条款不适用于现今的法律法规,高效的合同管理可以适时地更正补充内容条款,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对经济合同事前的审查重视不够这主要是由于缺少必要的市场评估造成的,同时也有关于与签订合同的双方或者客户之间缺少专业的资格预判和审核等原因而导致。
如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于合同中另一方的诚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没有做出翔实的调查和了解,无法掌握全面的数据信息,将会为合同的履行埋下安全隐患,增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
或者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前未对合同内容反复推敲,若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4.15•【文号】法发[1994]8号•【施行日期】1994.04.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4]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责任4.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后,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
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6.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同协议书甲方(合同一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另一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1.2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义务2.1 甲方的义务:2.1.1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2.1.2 提供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必要条件和支持。
2.1.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2.1.4 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相关文书。
2.2 乙方的义务:2.2.1 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约定的服务或产品。
2.2.2 确保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2.3 定期报告合同履行进度,并配合甲方进行检查和验收。
2.2.4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违约定义:3.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条件,视为违约。
3.1.2 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视为违约。
3.2 违约责任:3.2.1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时间损失和额外支出。
3.2.2 违约方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解决违约问题,防止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3.3 违约金:3.3.1 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具体数额为【违约金金额】。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
《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十,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制度是《合同法》新规定的一个的制度。
在传统合同法中历来有一个重要的规则,就是合同没有成立就没有合同义务,也不存在合同责任。
合同成立前,当事人之间因为没有建立法律关系,所以任何一方对另一方都不负有什么特殊的义务。
但现代合同法认为,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如果经过接触、磋商,已经形成了一种信赖关系,因此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
这些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比如说为了订立合同,谈判时,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如实告知其产品质量、经营情况等等,不能欺骗对方。
如果产品涉及一些技术上的保密问题,另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或之后也应当保密。
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也就是违反了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虽然不是合同义务,但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在法律上也应当严格掌握,不能扩大化。
比如说,一方与另一方谈判,谈了一半有一方说谈不下去了,就不谈了。
那么对方能不能说,我因为信赖你、和你谈判耽误了很多时间,所以要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当事人都有自由谈判的权利,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有比较严格的构成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应该发生在订约的阶段,就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这是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了,那么接下来就是一个违约的问题。
如果合同没有成立,那么我们说这是一个订约的问题。
所以在合同订立以后,以及合同终止以后的问题,都不是缔约过失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仅强调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还要求当事人之间显然已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就是说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说已经发出了要约或要约邀请,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颁布时间:1999-12-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令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令规定,当时没有法令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该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令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该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庇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该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庇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间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换、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
最⾼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经济合同法》若⼲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经济合同法》的若⼲问题的解答【颁布单位】最⾼⼈民法院【颁布⽇期】19870721【实施⽇期】19870721【章名】全⽂⼀、关于合同签订⼈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经济合同法》第⼗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五条第⼆款规定:“书⾯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合同签订⼈⽤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应负连带责任。
(三)合同签订⼈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责任由签订⼈⾃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应视为对合同签订⼈的⾏为已予追认,因⽽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的应当补办盖章等⼿续。
⼆、关于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更不得借此⾮法牟利。
对借⽤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效合同。
出借单位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经济法对于合同处理方案的几点意见
处理意见:假设本案由我来代理企业职工方,我将按照以下思路处理:第一、首先查清本案几个重要的事实:一是本案所涉三方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
这里所说的三方,是甲乙双方加上政府一方。
从第一份合同看,表面上似乎乙方需缴纳国家土地出让金720万元,实际上该笔土地出让金到底怎么回事,政府是全额收取还是要返还?返还给谁?返还多少都不清楚。
我的判断是这里一定是有问题的。
合理的逻辑是,当时开发商已经和政府方谈好了,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是全额返还给开发商一方的,只是这一交易背景并未在合同中予以披露而已,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解释为什么合同中由所谓的120万元给付企业的钱要从政府返还款支付,还有为什么当出现政府政策性文件规定应当将出让金返还企业时开发商一方要求企业保证将返还款全部还给开发商,否则似乎不好解释。
但这一逻辑推出的事实是否属实,还需要证据证明。
二是三方真实的交易关系为什么要隐瞒?不予公开披露?我认为,原因在于这个交易本身极不合理。
如果真如推理的事实存在,那么开发商一方实际付出的代价只是给企业的2461平方米的房子和130万元的补偿款,房子部分按照1200元每平米计算是295万元,总计给企业的利益不过425万元。
而按照文件规定如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的话,企业可得利益是所有土地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后的全部地价,按照当地的评估价,应当是1479万元(计算公式是710万元÷48%)这个土地价值应当全部归企业享有,企业因此失去的利益是1000余万元!即使不考虑出让金返还的因素,也不需要合作开发,企业仅将土地给开发商开发,应当获得的地价款也可得769万元(1479万元×52%),而合作开发后企业只得到425万元的利益,两者相去甚远。
这样的不合理交易,背后一定是有问题的!这是要核查的第二个问题。
三是、两份合同签约的情况。
两份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的,怎么签的?具体的价格是怎么定的?有没有走完该走的程序?是在案件处理前必须要查清楚的,这些事实很重要!第二、处理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一定要在本案实体上将交易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的相关事实和根据做足做实,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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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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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
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
但是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则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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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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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经济》第七条的规定。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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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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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主要是指审查除依法成立的机关、团体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无法人登记法规,但是根据其他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法人至少应是由国家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独立经济核算组织。
1979年国家经委、农委、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全面登记。
按照这个规定,凡在当地开展全面普查登记后,仍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虽已申请登记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可的组织,应视为不具备法人资格。
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否则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等。
当前发生纠纷的经济合同有不少是在上述《通知》、《条例》发布以前签订的。
确定这部分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凡在开展工业企业全面普查登记前虽不符合规定手续,但确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况,一般应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未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成立的,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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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法人资格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的代理人资格及其代理权限。
其中:(1)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2)超越代理权限的,其越权部分无效,但在发生纠纷前经被代理人追认的除外;(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人虽无委托书,但持有委托单位能够说明情况的介绍信的,应视为有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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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同主体为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需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得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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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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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
第二是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规定是否违反国家计划、法规和政策。
第三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第四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
如合同签订时,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后,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可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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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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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审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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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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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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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新情况不断产生。
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符合当前的政策,要从实际出发,要有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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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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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论这种违约行为是否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千万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在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只是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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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前者是由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后者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则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解决。
但是对于故意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减少。
对于过失违约的,可以考虑适当减免违约金,但必须是违约方经济上确有困难,主动指出请求或者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果是判决的,则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判处。
对违约金应计算到人民法院结案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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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是指自合同仲裁机关的仲裁书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内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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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有过错情况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对签订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负有责任。
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这是因为,违反合同责任的处理,应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应在违约方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与对方之间进行,所以不能直接追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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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国家计划的调整,某些企业关、停造成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关、停企业资产维护、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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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责任处理后的继续履行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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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是违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劳务的履行。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对任意撕毁合同又有条件继续履行的一方,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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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订合同中的某些项目如果需要修改、补充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然后按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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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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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这是对仲裁时效的规定,不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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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
在实践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特别是有无事实根据这一条件,并结合合同本身有无索赔期限的规定来考虑是否受理。
如果合同纠纷发生的时间较长,或者无人证物证,事实显已无法查清的,可以不予受理。
对于合同规定有索赔期限而逾期起诉的,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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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经济合同案件中的犯罪和其他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