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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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
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在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七条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八条融资业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融出资金和进行债券交易时,在确保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对方发行的债券。甲方在自身流动性安排框架下,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
第九条银行卡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的公务用卡解决方案,
选择甲方公司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将甲方的公司卡产品指定为商务活动支出专用卡;甲方为乙方安装财务POS设备或提供网上银行等工具,为乙方提供公司卡对账单,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平。
(二)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联名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以联名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财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
第十条电子商务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先与乙方开展网上保险合作,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在甲方网站代销的乙方保险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展示、介绍、购买等页面,并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甲方网站代销的保险产品举办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
甲方与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发展需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积极、认真地对甲方开展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保险单证管理培训反洗钱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双方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贿赂的禁止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而且在协议中明示之利益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至协议对方之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或其他任何方式支付予个人。
(二)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任何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前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有义务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使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受到刑事法律惩处。
(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