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规则

合集下载

安全检查实施规定范文

安全检查实施规定范文

安全检查实施规定范文一、目的和依据本安全检查实施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并促进工作场所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本规定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办公区、生产车间、仓储区、实验室等。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

三、基本要求1.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按照计划执行。

2.安全检查应全面、细致,覆盖所有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3.安全检查应有固定的检查组成员和负责人,确保责任落实。

4.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标准和程序,保证检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安全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安全检查计划,并发布给相关部门。

2.组建检查组:根据安全检查计划,由负责人组建检查组,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开展检查工作:(1)检查前的准备:检查组成员应研究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

(2)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危险品存储和使用等进行逐项检查。

(3)检查方法:采用目视检查、询问检查、抽样检查等方法,充分了解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

(4)记录和整改:检查组应建立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

五、安全检查记录1.安全检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安全隐患等。

2.安全检查记录应按时归档,保留至少两年。

3.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六、安全隐患整改1.责任落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明确责任人,并要求其按时整改。

2.整改措施:根据安全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执行到位。

3.整改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下面是一些安全检查规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安全检查。

1.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备,制定不同的检查周期,确保每个设备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检查和维护。

2. 检查内容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我们需要注意检查的内容。

一般来说,我们需要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防护措施、电气设备的接地、消防设备的完好性等方面。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检查设备的周围环境,确保设备周围没有杂物和易燃物品。

3. 检查方法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我们需要注意检查的方法。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目视检查、听觉检查、触摸检查等方法,确保每个设备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检查和维护。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检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检查记录
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我们需要注意检查记录。

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将检查结果记录下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方面。

同时,我们还需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安全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执行安全检查规则,确保每个设备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检查和维护。

安全检查的要求

安全检查的要求

安全检查的要求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巡查日志,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对结果进行验收,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检查应事先编制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见附表1),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负责填写《安全生产检查报告》(见附表2),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公司、各二级单位总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组应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见附表1)或制定检查计划,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编写《安全生产检查报告》(见附表2)做出评价,并通知被检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落实到部门或责任人、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后经检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进行存档备案。

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报告》(附表2)由检查人员填写,经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一式两份,被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的组织部门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案。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前言危险性机械及设备是指那些可能带来人员伤害或致命伤害的机械和设备。

由于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其正常运行需要最高级别的安全措施,而其中最基本的措施是保证其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如何规范地进行危险性机械及设备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潜在的机械或设备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危险。

安全检查需要全面、系统地考虑到各种风险,以确保机械和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安全检查的结果应该用于制定维护计划、修理计划和更新计划,以提高机械和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安全检查流程以下是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的流程:第一步:了解机械和设备的用途和性质在进行安全检查之前,检查员需要了解机械和设备的用途和性质。

首先应该明确危险点和危险区域,并了解哪些部件和系统是关键的、安全的。

此外,检查员还应该了解机械和设备的工作强度、运行环境和正常工作时间。

第二步:检查机械和设备检查员需要全面、系统地检查机械和设备。

这个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检查机械和设备最基本的检查之一。

这个过程需要检查机械和设备的外观,检查是否存在损坏、磨损或变形。

此外,还应该检查机械和设备是否有安全保护罩和安全设备。

运行检查运行检查是检查机械和设备的运行状态。

这个过程需要检查机械和设备是否在正常工作环境下运行,是否存在异常噪声、震动或漏油,如果设备有电子仪器,需检查仪表盘是否显示正常。

内部检查内部检查需要尽可能地深入机械和设备内部。

这个检查过程需要检查机械和设备的内部零件、管道和连接线路等多个部位。

如果发现任何故障,需要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步:记录检查结果每次检查后都需要记录检查结果。

在记录中,需要准确地描述机械或设备的部位和故障,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记录后,需要保留检查报告,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步:采取应对措施每次检查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出现危险。

在采取措施时,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故障的程度。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1.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1.2 范围: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办公区域等。

2. 安全检查的责任与义务2.1 公司领导: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确保执行。

2.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2.3 员工: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的要求,并提出自己的安全问题。

3. 安全检查的程序3.1 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计划。

3.2 实施安全检查:按照计划,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系统、有计划地检查。

3.3 问题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落实。

3.4 安全记录:对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汇总。

4. 安全检查的要点4.1 安全设施的完善:确保各项安全设施的齐全、正常运行。

4.2 防火措施的落实:加强火灾防控措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3 电气设备的安全: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电气问题导致的事故。

4.4 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避免意外风险。

4.5 应急预案的制定: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5. 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周期5.1 高风险区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 中风险区域: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5.3 低风险区域: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6. 安全检查的反馈和改进6.1 反馈:安全管理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反馈,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2 改进:根据安全检查的结果和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7. 违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处理7.1 轻微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7.2 一般违规:书面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7.3 严重违规:暂停工作资格,并进行调查处理。

8. 附则8.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8.2 如有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补充和修订,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安全检查规则方案范本(3篇)

安全检查规则方案范本(3篇)

安全检查规则方案范本一、基本要求第___条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___条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___条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___条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工作不配合甚至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___形式第___条公司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___协调,安全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负责___每月检查,每周抽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___条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___条安全检查内容:l、日常安全检查(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3)公司领导检查各自管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管辖区域、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1)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副经理负责___带领安全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春检、秋检,或者根据上级要求进行检查。

夏冬季节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由安全部门___进行。

a、春季安全大检查:防外力破坏、防雷、防雨、防小动物以及查处违章、“两票三制”、消防动火管理等检查;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风、防汛为重点;c、秋季安全大检查: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对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设备及季节性事故预防、防火防爆、防洪防汛等几方面的重点检查;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寒、防小动物为重点。

人民法院安检规则

人民法院安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5-24•【失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笫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物资、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治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爱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觉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禁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同意安全检查;然而,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笫八条安检工作能够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方法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笫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治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通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依照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安检设备第五章安检勤务第六章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与安检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安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对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工作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损失自负。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公共安全。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移交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六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依法执勤、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安检工作应当收取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安检工作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检机构,并对安检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安检机构只能从事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设立安检机构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1、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

2、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修维护,加强设备的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的
安全可靠。

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操作、保养、维修等过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标准,规范特种设备的购置、使用、保养、维
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

5、考核和惩戒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严厉打击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
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的违法行为。

6、坚持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7、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纠正。

8、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的培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筑物和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消防监督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安全检查是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航班的顺利进行,在国内外航空公司及机场都会有相应的安全检查规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1. 携带物品限制:乘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禁止品进入机舱。

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物、有毒物品等。

禁止品包括枪支、刀具、易燃液体等。

乘客需将携带物品放置在行李箱中,并遵守相关限制规定。

2. 行李检查:乘客携带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行李和托运行李,均需接受机场安全检查。

随身携带行李不能超过指定尺寸和重量限制,并需要通过X光机检查。

以确保包内不携带禁止品和危险物品。

3. 身体检查:乘客在安检通道需要通过金属探测器或全身扫描机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出现警报,安检人员会进行手动搜查以确定是否有携带禁止品或危险物品。

4. 证件核验:乘客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进行核验。

机场工作人员会核对证件与登机牌上的个人信息,以确保乘客的身份和航班信息一致。

5. 安全宣传:乘客在机场和登机口会接受安全宣传,包括如何正确使用救生设备、疏散逃生等应急知识。

这旨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6. 随机检查:为了提高安全水平,机场也会进行随机抽查,选择部分乘客进行额外检查。

这旨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航班的绝对安全。

总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为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航班的正常运行。

乘客需要积极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确保自己所携带的物品符合规定,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检查规则。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航空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是对乘客、行李和机舱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是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部门推动航空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继续深入探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相关内容。

首先,携带物品限制是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基础。

乘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禁止品进入机舱,以确保航班运行的安全性。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

法院安全检查规则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安全检查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

一、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 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 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二、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未携带身份证的;(二)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三)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四)精神病和醉酒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六)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七)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三、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像器材等限制物品;(二)禁止私人携带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四、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一)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查者进行证件登记。

五、对查出的限制物品进行寄存,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和其他不得带入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的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六。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的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一是否超过有效期;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一、机场安全检查:机场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境乘客及其行李进行的安全检查。

它是确保航班安全和保护旅客安全的重要手段。

1.登机口安全检查:乘客在登机前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身体安全检查和行李安全检查。

身体安全检查是指乘客通过金属探测器和/或人工搜身,以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行李安全检查是指乘客的行李通过X射线机、安检狗等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2.航站楼安全检查:机场内的航站楼和候机楼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通过安全门、行李X射线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3.机场外围安全检查:机场外围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危险物品进入机场。

包括对进出机场的车辆、行人和货物的检查。

二、航空器安全检查:航空器安全检查是指对航空器及其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1.飞机保障检查:飞机保障检查是指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对飞机进行的日常检查,确保飞机的各项设备功能正常,如机翼、发动机、起落架等。

2.航前安全检查:航前安全检查是指在飞机起飞前,机组人员对飞机进行的详细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飞行操纵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供氧设备、消防器材等的检查。

3.安检区内安全检查:在飞机起飞之前,机组人员还需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旅客和行李的安全。

这包括对机上行李舱、燃油舱、卫生间等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任何未知物品。

三、乘客行李安全检查:乘客行李安全检查是指对乘客所携带的行李进行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行李中没有危险物品。

1.手提行李:乘客携带的手提行李需通过X射线机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原则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助燃和易制爆等危险品。

2.托运行李:乘客的托运行李需通过安全检查,包括行李的X射线检查和手工检查。

同样,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助燃和易制爆等危险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旨在确保乘客和航班的安全。

这些规则广泛应用于机场、航空器和乘客行李等方面,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来保证航空安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

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

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

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二节安检人员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

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安检人员第十三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十一条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第五十三条新招收的安检人员(大、中专院校安检专业毕业生除外)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一百六十学时的空防安全,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见习检查员。

第五十四条见习检查员见习期为一年。

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民航总局规定颁发上岗证书。

第五十五条安检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根据安检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学历,工龄等,评定技能等级,确定待遇。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六条民航总局在航空安全奖励基金中列出专项,用于奖励在安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在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四)执勤中检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六)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七)执勤中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前款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一)在安检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四)遇有劫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而从事安检工作的单位,勒令立即停止,井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对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已过换证期而不申请换发经提出仍不改正,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经提出仍不改正的,收回许可证,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仪器的,勒令立即停止,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未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单独上岗执勤的,对该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十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怔、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十三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情场。

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

如遇航班延误或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

第三十六条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

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