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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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194一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forfillingofpermanentgascylinders1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别用处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水久气体的充装。

2引用标准GB5099钢质无缝气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纳的术语定义如下:3.1永久气体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

3.2充装温度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最高使用温度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到达的最高温度 3.4充装压力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2、.5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到达的最高压强。

3.6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

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e.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3、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a.不具有“气瓶制造答应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分辨的;一一一碑一一‘一~一一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一03-12批准1993一09一01实施GB14194一9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有报废标志的;C已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9.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二)使用说明书;(三)出厂合格证;(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

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主属内窖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 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宛装液化气体: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高压掖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4.?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L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苎些旦迪迪些旦些三些些主苎苎些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t.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r.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8.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巳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引言:液化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容器。

随着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液化气瓶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液化气瓶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和人员伤亡。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液化气瓶的分类和标识1.1 液化气瓶的分类根据液化气瓶的用途和气体种类,液化气瓶可分为工业用气瓶、民用用气瓶、医用用气瓶等。

不同类别的气瓶需遵循不同的使用规范。

1.2 液化气瓶的标识每个液化气瓶上应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气瓶的种类、容量、使用规范等。

标识应使用耐久、易识别的方法进行,以便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气瓶。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存储和运输2.1 液化气瓶的存储液化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高温、火源等易燃物品。

存放液化气瓶的场所应有良好的标识和防护措施,以防止撞击和意外倒塌等事故发生。

2.2 液化气瓶的运输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的运输法规。

运输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有防滑装置和固定装置,以确保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措施3.1 液化气瓶的操作技巧使用液化气瓶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液化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技巧。

使用时,应避免过度摇晃和剧烈震动,以免引起气体泄漏或气瓶损坏。

3.2 液化气瓶的检测和维护液化气瓶应定期检测,发现损坏或老化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检测应包括外部和内部的检查,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3.3 液化气瓶的充装液化气瓶的充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进行。

充装操作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严禁在居民区进行液化气瓶的充装操作。

3.4 液化气瓶的放置和使用环境液化气瓶在使用环境中的放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应远离明火和高温区域。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应确保通风良好,避免气体泄漏的积累。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引用标准GB 1744 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临界温度不底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持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 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规定标记相符;c. 气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号:GB 14193-1993替代情况: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北京经济学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041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已作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作为储存和供应液化气体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条件,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1. 建筑和设备:充装站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配备专用的充装设备。

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环境安全:充装站周围应清理杂物,不得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站内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合适位置的灭火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人员素质和安全培训:所有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液化气体的性质和安全操作程序。

充装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气体质量控制:充装站必须确保供应的气体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应采取适当的气体过滤和净化措施,确保充装到气瓶中的气体不含有害物质和杂质。

5. 充装操作程序:充装站必须制定详细的充装操作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泄漏或其他安全事故。

6. 气瓶检验和封存:充装站必须对使用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进行封存和标识,不得再次使用。

7. 废气处置:充装站应配备废气处理设备,确保充装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能够安全排放或储存。

废气处理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8. 紧急救援措施:充装站必须制定和实施紧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联络人员、应急设备和应急处置程序等。

所有人员必须熟悉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实际应急演练。

以上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一些安全技术条件,希望能够在充装站运营中得到全面的落实和执行,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保障操作人员、用户和周围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

下面将进一步详细阐述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相关要求和安全措施。

9. 储存区划分:充装站的储存区域应按照不同的液化气体分类进行划分,并设立安全防护区。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以下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一些规定要求:
1. 充装区域:气瓶充装必须在专门的充装区域进行,该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气体可以迅速排出,并且没有明火、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充装区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设备的维护。

2. 充装设备:充装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充装设备的密封性能和操作准确性必须符合要求,以避免气体泄漏和过充装现象。

充装设备应有相应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3. 气瓶检验:每个气瓶在充装之前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并在气瓶上标明检验日期和有效期。

气瓶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4. 充装参数:充装时必须按照气瓶的额定容积和压力进行准确计量,并符合液化气体的充装压力和温度范围。

充装过程中必须注意监测气瓶的温度和压力,并在达到充装要求后关停充装设备。

5. 充装记录:每次充装都必须做好充装记录,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充装压力和充装量等信息。

充装记录应保存在充装区域,并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

同时,充装记录还应包括检验
机构的检验证书和检测仪器的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

总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合理高效。

只有通过落实充装区域要求、使用合格的充装设备、经过定期检验检测的气瓶和准确的充装参数,才能保证液化气体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充装记录的保存和归档有助于追溯和事故调查,提高充装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一、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液化气储罐是液化气站中的重要设备,液化气站中液化气一般用液化气储罐贮存,一个50立方的储罐可以装载20吨的液化气,按15公斤的钢瓶充装,可装1000多瓶,气瓶充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来。

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规程1、充装前(1)检查是否超过检验期,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予充装。

(2)检查气瓶是否为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否则不予充装。

(3)检查气瓶是否有严重的裂纹、损伤或腐蚀。

(4)检查气瓶是否经过改装,改装气瓶不予充装。

(5)原始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钢印是否清晰。

(6)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7)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缺少瓶帽和瓶罩时,应予以补齐,瓶帽破损、松动应予以更换。

无泄气孔的瓶帽应更换。

(8)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9)瓶阀的材质、结构形式和出气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规定,其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10)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省去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11)新投入使用,经定期检验或因故放尽气体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均应作极好,按规定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12)用手摇晃或滚动气瓶,检查有无积水。

(13)残液积存量超过充装质量45%-5%的气瓶,应进行抽空。

(14)音响检查气瓶是否存在隐蔽缺陷。

(15)进口气瓶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否则不予充装。

(16)非标准钢瓶或有火烤,烧伤现象的气瓶一律作废。

2、充装后(1)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严重缺陷。

(2)充装后压力气体纯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瓶阀与瓶口连接是否良好。

(4)气瓶附件是否齐全。

(5)温度是否发生异常。

(6)合格证是否填写准确。

(7)是否填写充装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8)是否粘贴警示标签。

(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允许规则政策文件发布时间:2008-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允许工作,增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督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气瓶安全督查规定》合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赞同,获得气瓶充装允许后,方可在赞同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督查负责督查本规则的实行。

第二章充装允许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有法定资格;( 二) 获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 三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所厂房,安全设备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藏(生产)能力和足足数目的自有产权气瓶。

(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迫办理举措,而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 六) 充装活动切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供应服务。

详细的资源条件(包含人员和充装设备)见附件A、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允许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允许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判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允许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填写《气体充装允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而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版面申请:(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复印件);( 三) 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 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做出能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订受理或许不受理建议,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在充瓶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在充装开始前,应检查充装设备和气瓶的完好性和有效期,如有发现异常或过期的情况,应予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充装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充装流程进行操作,切勿擅自修改充装压力和时间等参数。
•充装过程中,必须保证充装管道的密封性,避免气体泄漏和泄压。如发现泄漏或气压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充装并报告。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正规的培训,了解充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操作人员应熟悉充装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遵循操作指南进行操作,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操作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耐酸碱手套等,以确保自身安全。
4.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贮存在高压气瓶中)输入气瓶的过程。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的安全要求,以确保整个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文将重点介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提供一些必要的操作建议和注意事项。
2.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之前,必须确保充装设备和环境符合以下要求:
参考资料: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工艺规程》
\[2\]《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设备操作手册
•如出现其他安全险情,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6.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是确保充装过程安全和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遵守充装设备与环境要求、注意操作人员要求、遵循充装过程安全要求以及合理应对安全风险的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事故和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时,务必注意安全要求,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运行。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液化石油气,是指经过压缩、液化后的石油气,具有高热值、易燃易爆、易泄漏等特点,因此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在充装液化气体之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合格的气瓶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确保气瓶具有合格的使用期限和填充承压信息。

气瓶必须经过合格注册制造厂家立项生产、检验合格,经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气瓶之前,需针对气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2.使用专职人员进行充装充装液化气体的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充装流程的熟悉程度。

3.充装液化气体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应在具有专门设施的场所进行,场所应符合充装、储存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具有透明的玻璃窗或状况井,便于管理人员观察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液化气体充填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充装液化气体的人员必须遵守充装作业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防护设备保护好自己。

当对气瓶进行充填是,要么采用开放式充填方式,要么采用闭式充填方式。

使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采用闭式充填时,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并且要及时进行检修保养。

充装液化气体注意事项除了遵守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注意事项:1. 充装的气体应使用完在收到充装的气体之后,必须要及时使用完毕。

尽量不要长时间的存储,以免气体泄漏,或者有机会违反相关规定。

2. 使用气瓶应保持清洁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气瓶的清洁。

在充装过程中,要确保气瓶内部干净,没有外来物质污染。

3. 气瓶应安放正确位置在使用气瓶时,应根据气瓶大小,合理安排存放位置。

要注意气瓶的固定和保持垂直,以防气瓶滑动或翻倒造成意外安全事故。

4. 液化气体贮存时间在使用气瓶时,需要注意液化气体的贮存时间。

要对存放时间上限有概念,超过存放时间限制的气瓶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5-1998发布时间:1998-10-1前言为了确保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安全、规范各行业中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前者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建站要求、人员条件、厂房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后者则在前者基础上,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在安全技术保护方面做出了较详尽的要求。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以劳动部1989年12月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指导,引用了部分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望有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所引用的标准亦应执行。

本标准为国内首次制定,由于没有查询到国际和国外的相关标准,仅依据目前国情编写。

考虑到先进技术的引用、气瓶充装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要求,希望有关人员注意收集有关资料,以备本标准修订再版之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北京化工实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授、朱秉钺、胡金城。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特殊的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GB7723—87固定式电子衡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232—8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34—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JG1003—84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充装站职责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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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标准号:GB 14193-19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2041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已作废!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d.气瓶有无剩余压力。

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4.4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
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部检查,经确认瓶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 新投入使用或经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5.2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a. 乙烯中的氧含量2%(按体积计,下同);
b. 其他易燃气体中氧含量4%。

5.3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表1 低压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
a. 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 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有无异常音响;
d. 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 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

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5.4 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

其他液化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的公称容积与充装系数的乘积。

5.5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充装系数应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b. 在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不满液。

5.6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

其他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得大于由式(1)计算确定的值:
F r=0.97ρ(1-C/100) (1)
式中:F r——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

由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介质,应由实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按式(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5.7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a. 瓶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所达到的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
b. 在温度高于最高使用温度5℃时,瓶气体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的20%。

5.8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其他高压液化气体(包括两种以上的液化气体混合组成的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
按式(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F r=PM/ZRT (2)
式中:F 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分子量;
R——气体常数,R=8.314×10-3MPa·m3/(kmol·K);
Z——气体在压力P、温度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许用压力,MPa。

5.9 液化气体的充装量必须精确计量和严格控制,禁止用贮罐减量法(即根据气瓶充装前后贮罐存液量之差)来确定充装量。

充装过量的气瓶,必须及时将超装的液量妥善排出。

5.10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

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

检查容应包括:
a. 充装量是否在规定围;
b. 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 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 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6 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对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气单位应先进行校验,确认换装的气体,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气瓶的许用压力后,方可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

记录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

附录A
常用液化气体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
(参考件)
表A1
续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经济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粤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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