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标案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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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15•【分类】正文最高法院就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4-10-15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14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同步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

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期1个月,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11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三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至邮箱***********************。

(记者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类型]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 [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当事人在评审阶段主张过的事由,虽然诉讼中未提出请求,但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后,对错误行为做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释[2002]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1.09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这些司法解释依法制定,为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该解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相关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证据的适用和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正确判断和采信证据提供了指导。

此外,解释还详细规定了主要证据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包括起诉阶段、审理程序、证据交换等方面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案件受理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参照和指引,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合法进行。

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赔偿和救济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包括经济赔偿、禁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救济途径和申诉程序,保障了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论根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我国在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确立了相关法律和程序规范,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当事人和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司法解释,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高效审理。

以上为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简要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司法解释的正式文件和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言商标侵权案件是一类涉及商标权利的重要民事纠纷,对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文所述的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一、商标使用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商标使用权的归属,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商标使用权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注册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商标注册有效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使用权,其他人将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非商标权利人未经授权,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存在商标使用行为;2. 是否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 是否涉及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4. 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三、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重要的。

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以下原则:1. 商标权人的权利受侵害;2. 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故意或过错;3.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害。

四、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通常需要证明以下事实:1. 商标的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2. 商标的知名度及对相关公众的影响;3. 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及时间。

五、商标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使用人可能提出免责事由,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1. 合理个人使用;2. 前先使用;3. 合理事实必要范围内。

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解释应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以保障商标权益的合法权利,促进商标的良性运营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望各级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维护商标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咱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大家都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著名的商标。

对于这些商标我们之所以熟悉,是因为这个商标的公司所生产的一些产品是非常好的。

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一个商标权的问题。

我国保护商标权,那么很多人想了解。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一、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解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解

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流程详解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品牌宣传和区分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流程进行详解。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是指将商标侵权案件纳入法律程序中进行审理的过程。

其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点:1.确认侵权行为:当商标权利人发现有他人以类似或相似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推广,并认为这可能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起诉材料:商标权利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明、侵权证据等。

3.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便接受商标权利人的起诉,并立案备案。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调解和庭审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会主动提出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

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就到此为止。

如果调解失败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核心内容,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申诉和证据,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有权提供证据和质证,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法院将依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做出裁决。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决和执行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决是指法院根据庭审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几种裁决:1.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类似或相似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推广。

2.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向商标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3.销毁侵权产品: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销毁侵权产品,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形象和市场信誉。

商标侵权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

法院将监督侵权人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如果侵权人不履行判决,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案由】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解释。

【解释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适用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能够更容易获取证据的一方。

三、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合法取得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解释二】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一、商标纠纷案件中,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之一。

【解释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应当与刑事审判同时进行,减少重复审理的次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应当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解释五】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债务人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前,可以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解除该措施。

二、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及时,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解释六】关于审理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一、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资金来源、出借方式、利率等因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3月7日京高法发[2006]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特就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作以下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2、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年3月7日京高法发[2006]6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市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特就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作以下解答:1、如何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2、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法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蒋志培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总页数】15页(P18-32)
【作者】蒋志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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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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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案件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2]32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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