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料场治安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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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料场治安防火管理制度

一、仓库、料场施治安、防火的重点部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治安、防火管理工作。

二、仓库、料场周围要建牢固围墙,库房门窗要坚固,设警卫护场、巡逻人员。

三、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定期盘查。

四、仓库、料场管理人员要时刻坚守岗位,离库时要关窗锁门。

五、仓库、料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无关人员不准入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及隔墙,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入库。

六、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放的总储量以及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压线下两侧6米和库房、建筑物等,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七、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八、各种材料储存,应按其性质、火灾危险性程度,分类存放,严禁自燃物品和一般物品混存。

九、仓库、料场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用水暖的,其散热器、供

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5米。

十、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十一、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十二、仓库、料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三、仓库、料场内不准进行修理、加工和使用炉火取暖。库区、料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仓库、料场内应安装防爆式照明设备,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灯高温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十五、库区、料场应设明显的“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灯警告标志,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灵敏有效。

十六、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即使消防火险隐患,制定灭火预案,监理防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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