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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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 年11 月12 日国直人习字第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 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 年6 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 计劳业字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复〔2005〕126号合肥市人事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认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人发〔2004〕253号)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1、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以后,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聘)用为工作人员的,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改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合同,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按本函第1条执行。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实际没有参加工作的时间或虽被聘用但没有经人事部门鉴证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4、上述人员被招收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在审核确定其工龄时,录(聘)用单位应提供:(一)本人档案;(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一次性安置协议及上缴补偿金的凭据;(三)人事部门鉴证签订的聘用合同。

上述材料齐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计算,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有关工龄计算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相关意见。

四、过去执行与本函意见不一致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本函意见执行。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与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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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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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干与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倪志干与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倪志干与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正洪石亚东孙聂娟【审理法官】何正洪石亚东孙聂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志干;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倪志干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倪志干【当事人-公司】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倪志干【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确认。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发﹝2007﹞24号)第十三条规定:“《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仅是在答辩中以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作为政策依据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废止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发﹝2007﹞24号)第十三条规定:“《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施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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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76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下发后,涉及到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执行时间及待遇计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发文(2002年9月,下同)前已经办理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

因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是对我市以往临时工工龄政策的调整,因此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不重新计算过去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应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2006年11月,下同)起补发。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实施之后至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实施之前退休且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人员,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

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为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起补发。

二、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从1993年3月及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原所在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或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由其本人自愿按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参照执行按规定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参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得政策依据目录:(一)学习期间得工龄计算(二)知识青年得工龄计算(三)教师得工龄计算(四)集体所有制人员得工龄计算(五)乡村各类人员得工龄计算(六)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得工龄计算(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得工龄计算(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得工龄计算(九)职工调动工作得工龄计算(十)新招收与试用人员得工龄计算(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得工龄计算(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得工龄计算(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十四)调干生工龄计算(十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十六)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得复函(十七)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得请示》得复函(十八)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十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得暂行办法(二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得复函㈠学习期间得工龄计算学习不就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就是在特定得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得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得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得,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得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得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得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得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得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得,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得,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得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 年11 月12 日国直人习字第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 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 年6 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 计劳业字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协议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信息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房及登记信息交房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协议方信息1.2 甲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2.1 物业地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2 房屋面积该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3 总价款双方确认,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信息3.1 首付款金额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首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牟忠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忠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牟忠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车兆东李健徐建海【审理法官】车兆东李健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忠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牟忠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牟忠菊【当事人-公司】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于人凤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人凤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人凤【代理律所】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牟忠菊【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牟忠菊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88年7月还是1986年4月。

根据民〔1982〕城50号《关于安置农业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1982〕城50号《关于安置农业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复函》: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罗哲涛连续工龄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罗哲涛连续工龄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上诉人罗哲涛连续工龄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哲涛【当事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哲涛【当事人-个人】罗哲涛【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零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罗哲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罗哲涛1979年6月至1981年11月的工作时间可否与其1981年12月正式招工进入原珠山粮站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9日,上诉人零陵区人社局作出《20号处理决定》认定罗哲涛1979年3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招用为临时工的证据不足,不能与1981年12月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罗哲涛确实于1979年3月至1981年11月在原珠山粮站从事临时工的工作,请罗哲涛提供这段时间的工资表或其他的原始辅助材料,该局核实属实后将按政策规定办理。

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行初168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立案。

罗哲涛不服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11行终29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行初168号行政裁定,指令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杜莉、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莉、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莉、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莉;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杜莉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杜莉【当事人-公司】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肖志才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志才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志才【代理律所】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杜莉【被告】平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杜莉自1985年12月至1996年5月的在用人单位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并认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杜莉自1985年12月至1996年5月的在用人单位的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并认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原四川省人事厅作出的川人府函[1989]8号《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中“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川劳社发〔2006〕1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四十六)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1.国有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1992年4月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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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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