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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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
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
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
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
主要有:(1)“手段不正当说”。
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这种观点同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即只要行贿就可构成行贿罪。
(2)“非法利益说”。
这种观点始于85年“两高”《解答》后。
因为“两高”《解答》规定行贿罪的构罪要件之一就是谋取“非法利益”。
(3)“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
认为通过行贿得到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
(4)“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
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的要求加以限定。
1999年3月4日“两高”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xxxx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xxxx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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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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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物是利⽤职务的便利,这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收受他⼈财物的⾏为,受罪罪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必须要进⾏严厉的打击。
受罪可以是通过他⼈介绍的,那么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介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或者⾏贿⼈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进⾏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规定: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三条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司法解释]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1999.9.9⾼检发释字〔1999〕2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贿⼈与受贿⼈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为得以实现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介绍个⼈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使⾏贿⼈获取⾮法利益⽽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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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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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是说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话,将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判刑,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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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正当竞争,如果采取贿赂⼿段来竞争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那么,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种罪名:(1)⾮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2)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百六⼗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七条);(5)⾏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6)对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条);(8)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刑法第⼀百六⼗三条、第⼀百六⼗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成⽴的组委会、筹委会、⼯程承包队等⾮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百六⼗三条、第⼀百六⼗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国家⼯作⼈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作⼈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财物,或者⾮法收受销售⽅财物,为销售⽅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作⼈员,有前款⾏为,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以⾮国家⼯作⼈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员,利⽤开处⽅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卫⽣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以⾮国家⼯作⼈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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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https://img.taocdn.com/s3/m/ff94a3d4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fa.png)
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纪冬雨;纪康【摘要】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些争议问题。
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贪污贿赂一章的犯罪内部以及贪污贿赂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都存在对接上的障碍。
另外,模糊性用语的出现,也给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It has always been a controversy of rea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islators ’ intent ,and the new corrup‐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no exception .“Explanation” was mor e legal and reasonable ,especially inthe regulation of plot and amount ,making it clear of somecontroversy .But ,from the angle of system ex‐plaining ,the chapter crimeof corruption reveals the obstacles within and between corruption and other property crimes .In addition ,the emergence of vague words makes it more difficult to apply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6页(P22-27)【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解释;贪污贿赂【作者】纪冬雨;纪康【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遗留的问题以及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犯罪一直争论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前者包括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中各个数额区间的界定,后者则主要包括了对于“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重大案件”等刑法用语的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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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ba04924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7a.png)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220c8f5b8f67c1cfad6b8ec.png)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2016年4月反腐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中国刑法在贿赂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为理解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额外的指引。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1)扩展了贿赂财物的范围以涵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2)规定了在为他人提供利益之事后收受财物依旧被认定为贿赂;(3)重新明确并提高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与(4)明确了自首及获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要求。
背景这份标题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科文顿为该司法解释提供了英文翻译,并整理了该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重点刑法条文。
将贿赂的外延扩展至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刑法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商业交易对手“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利益属犯罪行为。
1该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3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财产性利益”被首次提出,并做出具体的定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贿赂犯罪。
4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则正式将该概念的1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3同上。
4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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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法释〔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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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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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或是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入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受害人财物损失情况做出判决。
对于此民事诉讼要求要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来避免原告损失的扩大。
下面让小编为您详细解释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164条的内容。
一、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补充说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a25aab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2.png)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个人行贿罪是指个人向行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公职人员行贿或者向非公职人员行贿以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下面将从刑法、司法解释的角度来探讨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一、刑法的规定1.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是指行贿财物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价额相当的情形。
对于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是指行贿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价额相当的情形。
对于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1.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数额较大的个人行贿罪犯,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量刑:数额较大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对于数额巨大的个人行贿罪犯,可以按照以下情形进行量刑:数额巨大的,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情节和判罚结果综合评估,如果个人行贿罪的罪犯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在判决时依法量刑的依据,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规范和一致性。
总结起来,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行贿财物的数额划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形,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判罚结果进行评估,最终决定刑罚的种类和具体判处的刑期。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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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法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1)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受贿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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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贪污受贿最新司法解释现实中,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而以往在具体的犯罪情节上面,法律可能规定的不是太详细,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类似案件,但最后的判刑却不一样。
因此,最高法和最高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情节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近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适用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从年4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对贪污罪、贿赂罪等犯罪的具体情节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看看这部贪污受贿最新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对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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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对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是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工作人员以及其它人员给予财产的行为,对于行贿罪的认定应当从是否获得非法利益上进行认定,只要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就是属于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对行贿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罪。
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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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日起施行。
慧剑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
一、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
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
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
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四、对行贿人犯罪情节的认定
1、从轻处罚情节: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情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不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贿人虽具有上述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具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这一情节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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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七、明确了被追诉前的认定标准
被追诉前,是指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