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二审败诉怎么申请重申
⼆审败诉怎么申请重申我国的诉讼是分为⼀审以及⼆审的,如果⼀审不能解决问题的,当事⼈可以申请上诉进⾏⼆审。
⼀般来说⼆审之后案件都已经是尘埃落定的,但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发⽣。
那么⼆审败诉怎么申请重新申请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审后不可以上诉民事诉讼的上诉审已经就是终审程序,所以,终审判决后当事⼈是不可以上诉的,但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诉,争取提起再审。
申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申诉不可能影响案件的执⾏,即你在申诉的同时,也必须履⾏判决书上规定你必须履⾏的法律义务⼆、民事诉讼⼆审后可以申请再审第⼀百七⼗⼋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七⼗九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九)⽆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再审的相关规定作为当事⼈,如果不服民事诉讼⼆审的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九条的理由向作出⽣效裁判的上⼀级⼈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在司法领域中,再审和重审是两个常见的诉讼程序。
虽然这两个术语听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一、定义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再审一般是在判决已经生效之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重审一般是在判决尚未生效时进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有错误判决。
二、请求条件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一般来说,再审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新的充分证明原判决错误的情况;(2)原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3)原判决所依据的裁判是无效的;(4)原判决的执行产生了严重后果;(5)因送达程序不当等原因导致一方无法行使申诉权。
再审请求需经过法院审核,符合条件方可获得再审裁定。
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宽松。
当一方或双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重审。
重审申请一般需要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观点,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判决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相对于再审的条件,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宽松。
三、程序再审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初审和终审。
初审是指再审裁定生效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终审是指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
再审的程序步骤与普通的审判程序相似。
重审的程序相对简单。
当申请人提出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申请,上级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的程序一般会比再审的程序要简化。
四、效果再审的效果在于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如果再审的结果是认定原判决存在错误,则再审裁定将代替原判决生效,并且对案件进行再审判决。
再审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重审的效果在于重新审理案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决定。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申诉、申请再审和抗诉有什么区别
说到申诉、抗诉与申请再审三个概念,相信很多人都表示一知半解,其中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有时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其也有将其混为一谈的时候。
所以,下边为使大家对以上三个概念有进一步的了解,现整理了以下三者的区别,以供了解。
1、性质不同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条。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而申请抗诉与申请再审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与申请检察院抗诉做了详细规定。
该法第一仇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百零九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2、提出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九十九、二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由于申诉属于广义上的民主权利,其原则上不受上述主体限制。
3、法律文书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 .....由此可知,申请抗诉应提交《抗诉申请书》; 而广义上的申诉一般采用《申诉书》、《控告信》等书面形式。
民事再审败诉后如何申诉
民事再审败诉后如何申诉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措施,我国对民事诉讼判决不服时,法律救济的措施是⾮常多的,例如不服⼀审时可以上诉,不服⼆审时可以申请再审,那么民事再审败诉后如何申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再审败诉后怎么申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有证据证明民事诉讼再审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在有相关的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百⼀⼗条⼈民检察院因履⾏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或者案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再审和申诉的区别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及其法定代理⼈。
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除此之外的任何⼈都⽆权提起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申诉则不受这⼀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效的法律⽂书,也可以针对已⽣效的法律⽂书。
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些违法⾏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书⽣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法定情形因法律⽂书的不同⽽有所不同。
即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以**原判决、裁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适⽤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
(4)⼈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上诉和再审的区别申请再审和上诉的区别
上诉和再审的区别申请再审和上诉的区别上诉和再审的区别不是一回事情. 上诉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判决不服,而提出的请求上一及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再审是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向同级或上级法院申请,或者本级法院、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进行再审。
二者不同在于:对象不同,提起的机关不同,审理的机关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
上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之后,当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要求其再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只有一次,上诉审也就是二审程序结束后,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是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的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神情再次审理该案,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上诉于申请再审的区别?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上诉是在一审判决后生效之前,对判决不服提出的。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的,但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行。
所以,一般情况对判决不服最好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提出上诉,最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申请再审都是在判决生效以后,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诉讼风险也比较大,有点缠诉的意味了。
民事再审,和上诉有什么区别? 我觉得最大的区别就是再审的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而上诉是针对没有生效的判决,再审可以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由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再审由当事人提出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起动再审程序没有时间限制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可能不太完全,但可以帮助你理解二审和再审的区别?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最新十六章节再审程序精品课件
❖ 最后, 修正后的再审事由更加尊重当事人 的处分权。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原 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 予以再审的规定。所谓超出了诉讼请求的 情形,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 实体权利,作出了判决或裁判。例如,当 事人仅提出给付直接损失的请求,而法院 在判决直接损失的同时,对间接损失也作 出了裁判。
❖ 在证据方面,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 改增加了三项再审事由,即“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并且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修正为“原判决、裁定认定 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 2.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提 出抗诉。这是对生效裁判自上而下检察监 督的例外,这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 检察监督的完整性。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 起的抗诉案件,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人 民法院都应当再审。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概述
❖ 1.概念。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认定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 出申请,请求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 (4)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是 将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法定情形与当事 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二是明 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三是对于检察 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仅限 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 再审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 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 但另一方面,从作出正确、公正的裁判的理想来 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瑕疵一律不准撤销已确定的 判决,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规定在判决里 有特别重大并且对当事人也有严重瑕疵时,应准 许再审。
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书及民事再审申请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相应的,走向法庭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诉讼是一种临时性的解决方案,它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诉讼也难免有偏见、错误和缺陷。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或者认为其诉讼权利被侵害,就需要适时提出申诉书或民事再审申请书。
一、申诉书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对于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适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书。
申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申诉状,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审判程序中申诉的有以下情形:1、沿用旧制度的二审程序,即二审无条件受理(如原审判决下达后重新发现利害关系人)2、二审程序中,经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重大事项应当改判的3、裁定审判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判机关指定的调解机构没有履行职责,影响了裁判结果的4、已审判终裁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特别程序5、由审判人员依法启动的程序(如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申诉。
不难看出,提出申诉书除额外费用的选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证据的充分准备,实事求是,精准的诉求理由,通俗易懂的游什么过程和附加条件。
大小法庭的申诉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其行使权限的问题。
因此,关键是要清楚申诉篇幅的上限,注意证据素材真实性的验证和处理细节,因为这将严重影响申诉书的录取率。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终审的判决结果表示疑义或认为应该改判,向有法律裁量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适用的程序范围较申诉书要窄,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申请,包括:1、原判决结果不符合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2、国家赔偿案件,被判决人被刑事定罪后被发现并宣告无罪的3、已经审理并作出终审(再审)判决结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经过司法鉴定属于能够推翻原审判决结果的4、在一审、二审、再审均已经作出判决结果,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证据,经过司法鉴定能够推翻原审、二审、再审判决结果的在民事诉讼中,提请再审是一种挽回败诉后的一种机会,可以通过再审获得更好的案件结果。
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律文书是十分相似的,比如申诉书和再审申请书,很多人都没有办法对这两者进行一个区分。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下文介绍了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二、申诉书的格式是怎样的申诉书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看了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对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已经有了一个了解了吧,其实他们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提出的时间不同,要是你还是不能准确的进行区分,可以登陆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更加详细的解答。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
申诉状和再审申请书(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民事申诉状申诉人:被申诉人:案由: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民事申诉状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 ) 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 ) 字号判决;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硬件公司盖章年月日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民事案件审讯监视程序的规定 - 党政司法1、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2、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3、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4、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5、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6、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7、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考|试/大有哪些?8、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民事案件审讯监视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讯监视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讯监视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讯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讯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假如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那么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那么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申诉不受时间、审级、条件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依法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只有无民事行为才能、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民事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法官人数相对不足,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凸现其强大的优势。
而且,新的历史时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民事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做好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而,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
《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8日报道,山东省海阳县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来,民商事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调解结案率已达到60%左右,万宁市兴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调解结案率达72.1%。
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而调解案件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不能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正因为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这样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程序上与实体上的适法性,尽可能避免调解案件的再审,以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尺度,减少调解案件的再审概率当前,不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诉讼调解的技巧,而对诉讼调解的适法性关注不多。
可能大家认为有关诉讼调解的法律条文不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诉讼调解技巧问题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间大,二是可促进调解率的提高。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申诉复查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法院自己认为可能存在错误时,对该案立卷复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对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案件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复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外,所有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申诉复查阶段。
申诉复查是进入再审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再审审理却不是申诉复查的必然结果。
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申诉复查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错误的裁定进行再审,对不存在错误的则驳回申诉。
再审审理则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
申诉复查解决的是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问题,而再审审理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性问题。
2、申诉复查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但对再审审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无论采用何种审判组织进行申诉复查,对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最终都是以院长名义作出裁定。
而再审审理则是以合议庭名义作出新的裁决。
申诉与再审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诉),但不停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阻止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代理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员任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为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申请再审申请书有期限吗
是的,申请再审申请书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确实存在一个明确的期限限制。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意味着,一旦原判决或裁定生效,当事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申请再审的期限会有所不同。
具体包括:1. 有新证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证据伪造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审判人员违法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旦届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再审申请。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撰写申请再审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期限规定。
以下是一份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基本结构,供参考:---申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案由:(简要说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向贵庭提出申请再审:一、原审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案由、原审判决或裁定结果等)二、申请再审的理由(详细说明申请再审的具体理由,如新证据的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人员违法等)三、申请再审的请求(明确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如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等)四、相关证据材料(附上支持申请再审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所述,鉴于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特此申请再审。
江苏高院再审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申诉、申请再审——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1、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结果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即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案件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裁判结果的执行。
力的裁判结果,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3、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概念始终让人模糊,那么该如何区分呢?来看看下面小编为您整理的你就懂了。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1】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2】在法院立案信访口上,申请再审与申诉基本没有大的区别,都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变结果或者表达其他诉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区别(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区别),区别在于: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诉的概念是什么
申诉的概念是什么申诉其实就是在法院判理之后,对案件再次进⾏递交的⾏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这个时候法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再审开始之后,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所以接下来让我们⼀起跟着店铺⼩编了深⼊的了解法律知识吧。
申诉的概念是什么所谓申诉,是指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种诉讼请求。
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个重要途径。
申诉的审查处理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
⾄于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如何受理、审查申诉,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般由作出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民法院进⾏。
直接向上级⼈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民法院可以交该⼈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查处理。
民事申诉状范本申诉⼈:谢xx(⼀审原告)⼥,汉族,四川省峨眉⼭市绥⼭镇滨湖社区X栋X单元X号,⾝份证号:略,电话:1330903XXXX申诉⼈(谢xx)因财产分割纠纷⼀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市⼈民法院于1991年10⽉5⽇作出的(1991)峨法绥民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0条、第208条规定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四川省峨眉⼭市⼈民法院作出的⼀审判决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第⼆⼗三条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申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理由如下:⼀、原判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颠倒⿊⽩,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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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
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
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
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超过6个月,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
而申诉则没有时间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
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
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再审时缴纳诉讼费情形:
一般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但是有例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节选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
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
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