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合集下载

关于颁发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关于颁发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关于颁发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颁发工作的安排,现就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颁证时间(一)集中颁发2020年4月13日至4月24日(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延期颁发集中颁发时段之后的其他工作时间。

二、颁证地点1、集中颁发地点: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

2、延期颁发地点: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办公室。

三、颁证程序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集中颁发实行“先预约,后领取”,并严格按照预约人员和时间进行颁发。

1、网上预约预约时间:4月8日08:00-4月11日24:00。

预约方式:登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预约。

网址:略。

2、现场领取按照预约时间,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

四、其他要求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由本人领取,经现场核对身份信息并登记后颁发,同时进行初始备案。

2、现役军人在我局提交申请资料的按上述办法到我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领取人14天内有重点疫区旅行、生活史或有发烧、咳嗽、乏力、呼吸困难等相关症状的,不得到现场领取。

上述情形以及因疫情影响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集中颁发时间内领取的,我们将实行延期服务,于之后的上班时间正常发放。

4、现场领取时,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排队,配合工作人员验证健康码、进行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按流程指示领取证书。

五、联系方式成都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柿子巷11号(成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5【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1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宜李雪莲罗红【审理法官】李宜李雪莲罗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财政局;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当事人】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财政局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当事人-公司】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财政局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代理律师/律所】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孙兵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何元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孙兵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何元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芸孙兵何元静【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财政局;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作为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应由被上诉人重庆市财政局作为其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故被上诉人重庆市财政局具有处理关于案涉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法定职权。

在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关于评标标准中规定:“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满足6人及以上得2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上诉人为满足该评审要求,提供了并非其现有工作人员的刘小平的资格证书作为响应招标文件中得分的评审要。

《电子签名法》15周年!一文回顾电子签章应用普及史

《电子签名法》15周年!一文回顾电子签章应用普及史
2019 年
1 月:在证监会行政复议书(2019)7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签订的开通资料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
3 月:
·12 日: 国家移民局发布公告(2019 年第 5 号):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向内地居民开放出 入境记录、护照查询记录服务。 借助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举行“中国移动微法庭试点推进会”,在全国 12 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 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试点。 基于微信小程序,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提供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26 日: 工信部召开的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座谈会上提出,信软司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及试验试点工作,促进电子认证与应用深度融合。
11 月:
·8 日: 北京人才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启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证明材料与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出具并加盖实体印 章的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 日:
上海海事局“一网通办”启动仪式上提出,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 制度落地。 ·30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新增“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 书”。 ·30 日: 海关总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新闻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 广志提出: 要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8 年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借贷双方电子签名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1987年8月18日2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1990年12月31日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1992年12月2日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5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1995年7月21日6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1996年5月10日8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1998年5月31日10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2001年11月2日1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2003年12月10日1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2005年11月30日15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2006年2月14日16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2007年7月4日17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2008年8月11日18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2009年8月31日2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2010年4月21日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2011年11月25日22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2005年1月20日26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2008年11月26日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最高人民法院、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0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2012年2月15日31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1990年3月6日34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1991年2月22日3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1996年11月14日38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1997年10月5日41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1998年5月13日42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1998年6月9日4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1998年7月3日44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1999年5月10日45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1999年8月2日46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1999年8月31日48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2000年6月7日49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司复[2000]7号2000年8月16日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50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2001年6月26日53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2001年8月9号54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2002年3月26日55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2002年9月12日57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2002年10月22日58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59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2002年11月4日60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2003年1月6日62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2003年3月13日6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2003年4月11日6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2003年5月30日66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2003年6月4日67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2003年8月12日69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2004年1月12日70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2004年3月19日72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2004年5月18日74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2004年6月3日75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2004年9月20日76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2004年10月9日77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2004年11月10日7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2005年1月5日7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2005年8月11日8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2005年8月24日82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2006年4月6日83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2006年4月11日8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2006年4月24日8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2006年10月12日87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2007年9月5日88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2007年10月30日89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2007年12月4日90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2008年5月28日92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2008年8月14日93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2009年9月22日9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2010年7月5日97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2011年1月20日98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2012年2月3日99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2012年10月17日101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2013年5月2日103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1983年7月14日105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1983年7月16日106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年9月14日107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1987年3月16日108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1988年6月5日110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1988年10月6日111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1989年2月24日112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1990年7月21日113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1991年2月26日11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1991年4月2日115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1991年4月3日116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1991年11月29日120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1992年1月14日121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1992年2月14日122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1992年8月4日12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1992年8月12日124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1992年10月9日125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1992年10月19日126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1992年12月31日127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1993年5月11日128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1993年6月22日129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1993年10月20日130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司发通[1993]125号1993年12月29日的通知131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1994年5月19日132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1994年8月1日134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1994年12月17日136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1995年2月17日13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1995年4月18日138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1995年7月4日140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1996年6月20日145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1998年3月12日146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1998年3月31日147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1998年5月13日148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1998年12月1日14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2000年3月3日150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2000年3月11日152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2000年8月10日15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2000年9月4日155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2000年12月15日15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2001年10月24日15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2002年2月25日158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2002年4月16日159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2002年7月5日16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2002年7月5日161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2002年10月22日16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2002年10月25日163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2003年6月15日165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2003年9月1日167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2003年9月28日168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2003年12月17日169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2004年5月29日17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2005年4月6日171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2005年6月17日17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2005年7月7日17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2005年8月28日175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2005年9月29日176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2005年11月29日177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2005年12月10日178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2006年2月22日179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2006年4月3日180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2006年4月6日181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2006年8月14日184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2006年9月15日185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2006年10月20日186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2007年10月19日187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2008年6月23日189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2008年12月30日190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2009年5月14日191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2009年9月4日192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2009年12月30日193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2010年1月15日194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2010年3月8日195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司发通[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练习题库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练习题库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练习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 B2. 港商李先生不服税务机关认定其有偷税行为并予以处罚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税务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是:()A.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税务机关说服知情人作证,并在一审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人笔录B.行政复议过程中。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知情人的存在于是对其进行了详细调查,证实李先生确有偷税行为C.复议机关通过线人提供的线索在某处查获的能够证实偷税行为的秘密账簿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证实李先生有偷税行为【答案】 A3. 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O.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 C4. .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

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A.美国法B.英国法C.中国法D.印度法【答案】 C5. 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2006年实施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以简称《仲裁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 B6.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

肖领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肖领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肖领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领群;河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肖领群河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肖领群【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肖领群【被告】河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肖领群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河南省司法厅作为肖领群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肖领群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并作出注销许可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河南省司法厅作为肖领群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肖领群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并作出注销许可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司法部作为河南省司法厅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肖领群针对河南省司法厅作出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一次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

第一次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

第一次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

其后每两年举行一次。

邓公“南巡”讲话之后考试主管部门决定在1992年之后每年举行一次。

早期建立统一的律师资格奠下制度之基,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才有法、检两家各自组织的内部资格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部门各自终止了初任法官资格、初任检察官资格、律师资格考试,与2002年初成功举行了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自2002年至2017年,16年共举办了16届司法考试共计17场命题(2008年单独为地震灾区命题一场)2018年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适用人群: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等。

(一)考试方式调整:机考模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客观题全国统一机考(客观题成绩两年内有效),主观题多数纸笔考试,少数地区机考。

其中,在苏州、黄山、重庆、成都、西安5个考区实行主观题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二)考试形式的变化:试卷紧凑1.司考:集中考试、两天考完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合计100个:单选50个、多选35个、不定项15个),时间均为180分钟;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7个题目)。

考试时间210分钟。

卷一科目:综合知识。

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卷一特点:考试的内容都是一些小法,像法史、理论法、宪法都是纯理论的琐碎的知识点,容易记也容易忘。

卷二科目: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5题)1、甲向乙发出一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若在15日内未作表示,即视为承诺。

”15日过后,乙未作任何表示。

则下列命题正确的是:()A.乙未作表示应视为默示的承诺B.15日期间经过,合同即告成立C.乙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甲的单方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D.因为甲要约的该条款无效,故要约无效【答案】C2、马超租住了H市甲、乙、丙共有的房屋,后马超因为调到1市工作,不再租用此房。

2019年1月甲和乙将马超诉至法院,要求马超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马超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马超辩称自己工作调离H市后就不再租用此房,也已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了不再租住此房的意思。

这期间的租金自己不该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马超向甲和乙支付房租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题。

A.对于被遗漏的丙应直接在二审中追加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C.对于被遗漏的丙要发回重审后追加,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D.对于被遗漏的利息请求应告知一审原告另行起诉【答案】B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答案】A4、张伟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王雪的婚姻关系,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张伟因为对王雪心生怜悯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第3天张伟表示反悔又向同一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对于张伟的再次起诉,法院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A.裁定不予受理B.告知张伟按照申诉处理C.驳回诉讼请求D.可以受理【答案】D5、下列关于两审终审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D.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答案】D6、A城市人张帆乘坐B城市出租车公司汽车由C城市开往D城市,途经E城市时发生事故,造成张帆重伤,为及时救治张帆,出租车最先到达医疗技术先进的F城市,张帆康复后,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BDF城市的法院B.BCDE城市的法院C.BEF城市的法院D.ABDE城市的法院【答案】C7、甲为一乡镇企业,为向银行贷款融资,遂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问答正文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1.问:2023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报名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什么要求?答: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两种情形:一是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180分)的,不再报名参加2024年客观题考试,可以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确认报名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

二是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报名参加2024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符合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的,也可以只报名确认参加2024年主观题考试。

2.问: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但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其成绩如何处理,能否重新报考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2023年、2024年司法部公告,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并参加考试的,以及报名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未能按网上报名时承诺要求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都属于不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情形,其考试成绩无效。

上述人员如在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确认取消2023年考试成绩后可以报名参考,具体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3.问: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能否报考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正式公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人数10w+

正式公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人数10w+

正式公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人数10w+4月14日,司法部网站公布了2020年1月、3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名单。

其中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总人数为100412人,含A证88835人,C证11577人(不含应届毕业生)。

2019年法考通过率分析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人数是60万,主观题考试报名人数是25万(含去年未通过的7万人),总考生人数接近67万。

目前不算应届生的话通过人数已经10w+对比2018年法考报名人数60万人,最终11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法考通过率应该和去年差不多。

2018年法考通过率哪些行业必须参加法考?在《2020年3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职业资格的设定依据,主要有10条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9类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发放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发放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株洲市司法局关于发放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株洲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我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项公告:一、领取方式为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防止出现人员聚集现象,本次证书领取采用先网上预约,后现场领取的方式进行。

二、领取时间(一)网上预约时间、方式4月12日8时至4月15日8时。

领证人员登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平台(网址:略),预约现场领证时间。

(二)现场领取时间4月15日至4月2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三、领取地点株洲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136号鼎诚大厦1楼C座。

四、提交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2个表格电子版在通知附件中下载,在家提前填写好,领证当天带来现场提交)。

五、领取流程1、检测区测量体温,出示绿色电子健康码,填写《领证人员信息登记表》;2、取号,等候区等候;3、窗口出示身份证,提交《信息采集表》(2份)、《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4、工作人员审核材料;5、领取证书。

六、注意事项1、领证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前来现场领取证书。

全程需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领取号码有序办理,领证后快速离开。

2、领证人员需提前关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微信公众号,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和手机号码办理健康卡;领证当天出示绿色健康码,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中心大厅,对体温异常和不符合条件人员,禁止进入大厅。

对境外返(来)株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解除隔离告知书》。

从高风险地区返(来)株办理申领手续的,按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最新通知精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司法部要求,证书必须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现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

2019年法考政策核心问题和解读

2019年法考政策核心问题和解读

什么是法考?都谁需要考?谁可以考?考什么?什么时候考?这些问题如果你还不清楚,来看看的这篇文章。

法考科普!从零开始了解它!那今天要对19考生说些什么呢?便是法考中核心问题的解读分析。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当我们战斗前会对“对手”进行全方面的评测分析,明智,可取。

当然,法考也不例外。

一拿到书便开始闷头学,可以。

证明你有冲劲干劲儿。

但也需要一个“大局观”,需要对法考,这门考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更自信的,拿下这场无声的战斗。

说了那么多废话,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哪些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小编解读:根据上述资料可以看出,2018年4月29日前(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入学(取得学籍)的非法本考生都可以参加考试;自考生(非全日制)、成人本科、2019应届法本/非法本、大四法本/非法本,均可以参加考试,且没有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2019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2019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小编解读:解读:对于2019年应届毕业生,当然可以参加考试。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就证书颁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发证时间4月10日至4月16日(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二、发证地点路北区西山道7号5号楼唐山市司法局。

三、领证方式(一)网上预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4月7日9:00起登录/plawreg/index.jsp网址进行资格证书申领时间的网上预约。

(二)现场领取。

申领人本人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持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到唐山市司法局指定地点领取证书,并签字确认。

四、注意事项1.申领人务必按照网上预约时间领取证书。

疫情期间,领取证书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并进行登记,保持人员1米以上间隔,体温超过37.3℃,不得入内。

申领人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现场提供签字笔,建议自行携带一支签字笔,防止交叉接触。

2.申领人从现场张贴的《领取号码表》中查询自己的领取号码,将领取号码告知工作人员,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受理单。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申领人本人现场领取。

4.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的申领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本机关暂时保管,待证书集中发放工作结束以后另行预约领取时间。

5.我局已为证书办理了初始备案登记,以后不需要再做年度备案。

6.申领人可提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申请河北健康码。

唐山市司法局2020年4月2日。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后依法取得的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

根据《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注册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四)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正规高校违法学习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历,从事法律工作三年。

在实施《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前,已获得学校学历(考试资格)或具有相应的大学学历以上法律学历的学历,或者具有非法学历的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县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批准的重点扶持重点地区(县级市,区)和全国重点扶持县(县级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庆市十个重点地区),不包括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的县级市和区(乌鲁木齐市管辖的区除外);在诸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这样的偏远偏远地区,注册资格可以放宽到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正规学院,大学,军事学院,2019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本科生晋升,下同)和具有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可以注册2018年全国统一法律专业资格考试。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大连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1年1月8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月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大连市考生通过大连市司法局电子邮箱(***************)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申请邮件主题统一为:XX+申请核分,如“张三申请核分”。

不接收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均为电子版,依次为:1.分数核查申请表(Word电子版)。

分数核查申请表见公告附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将表格项目填写完整。

2.分数核查申请表(PDF电子版)。

分数核查书面申请(Word电子版)经打印本人签字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

3.身份证扫描件(PDF电子版)。

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扫描到同一张PDF电子版。

4.主观题准考证扫描件(PDF电子版)。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公证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公证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58号)要求,现将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为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自由职业者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8),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市司法局;(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

法律职业资格证 高含金量的专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 高含金量的专业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高含金量的专业证书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一直很低,许多法学专业学生也通不过。

从去年开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了司法考试,报考要求比较严格,难度还是不小。

法律职业资格证仍然是一本高含金量的证书。

■文/本刊记者柯思婷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9月举行了第一次考试,约47万人参加。

过去的司法考试一直以难度大、通过率低而闻名,即使是法学专业学生也有很多人无法通过。

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仍然是一本含金量很高的证书。

通过法考用处大并不是只有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才要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部分公务员也要通过这一考试。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已经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以上这4种公务员也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际上,在还没有这条规定的时候,许多行政、司法部门的相关岗位就已经在鼓励干部参加法考了,通过法考对于晋升有助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全国通用的A证最难取得。

取得B类、C类证书后,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再次报考取得A类证书,为自己增加竞争筹码。

准备法考是大工程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报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其中,第(五)项要求比较难,报名门槛比以前高了,对于新人,拥有指定的学位成了必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人社厅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大局出发,稳妥有序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有序退出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今年年底前,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2020)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通知,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就颁发2019年法律职业证书的有关事项公告:
一、发证范围
2019年12月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司法部核准的人员,需按照网上预约时间领取证书。

尚未解除隔离人员须延期申领证书。

二、发证时间
20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三、发证程序
(一)网上预约
1.日期:申领人务必于4月13日8时至4月18日18时完成网上预约。

2.方式及步骤:登录“福建法考”微信公众号,依次打开“信息查询”、“领证预约”模块;或登录:略,填报相关信息,并选择领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段。

(二)现场领取
1、方式:申领人应当严格按照网上预约的日期和时间段,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场领证,并签字确认。

申领人进入现场前须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请严格遵守现场秩序,配合工作人员引导,有序排队等候,保持安全间隔1米以上距离。

2、地点: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幢 610 (乘公交车1路、8路、14路、30路、44路、K1可到达)。

四、注意事项
(一)证书申领人员应提前使用支付宝下载“防疫健康信息码”,核查本人健康状态。

健康状态每日更新,领取证书当天本人的健康状态须为“未见异常”,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专门通道领取证书。

(二)证书申领人员应当遵守泉州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措施,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检查,自备签字笔和口罩,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从中、高风险区和境外返回的申领人,需携带《解除隔离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供现场工作人员检查核验。

(四)为避免领证现场人员聚集拥堵,请申领人合理安排出行时间,自觉按照网上预约日期和时间段抵达现场。

未网上预约的,现场不予发放证书。

(五)建议近期不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待疫情结束后,再行领取。

(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限本人领取,不采取邮寄或委托等其他方式发放。

如本人不能在上述期间前来领证,可另行预约时间。

(七)如有不详之处,请拨打咨询电话(略)(申领期间接听)。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司法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