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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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的 ?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二、减刑的内容
? 减刑不是对原判决的否定,而是在 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表 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包括:
? 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 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 对象条件 ? 实质条件
源自文库
1、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 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 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 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 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 改判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3、减刑的间隔
? 指同一受刑人进行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 当间隔的时间距离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 减刑之间的间隔一般应当在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 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 当缩短间隔时间
?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1年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2年 有期徒刑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 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 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3年有期徒 刑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执行1年半以上后可以减刑
?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 间
2、减刑的幅度
? 指一次减刑可以减除的刑期 ? 无期徒刑减刑幅度 ?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 有立功表现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重大立功表现
(1)悔改表现
? 认罪服法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
?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 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一、假释的概念
?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 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与减刑 ? 假释与缓刑 ? 假释与监外执行 ? 假释与刑满释放
1、假释与减刑
?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 罪犯,只能宣告一次,且附有考验 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罪犯在考 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 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 原判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 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 的问题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 ? 假释
第一节 减刑
? 减刑的概念 ? 减刑的内容 ? 减刑的条件 ? 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程序
一、减刑的概念
?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 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
4、减刑的限度
? 指罪犯在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之后,最 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少于13年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 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 能少于1年
? 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 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 年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对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 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 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 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五、减刑的程序
? 减刑的适用机关 ? 减刑的适用程序
1、减刑的适用机关
? 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减刑的适用程序
? 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 ?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减刑 ? 人民检察院监督减刑
第二节 假释
? 假释的概念 ? 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的条件 ? 假释的考验 ? 假释的法律后果 ? 假释的程序
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起始时间 ? 减刑的幅度 ? 减刑的间隔 ? 减刑的限度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减刑的起始时间
? 指犯罪分子开始服刑多长时间以后可以对 其进行首次减刑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2年后,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的 ?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二、减刑的内容
? 减刑不是对原判决的否定,而是在 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表 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包括:
? 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 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 对象条件 ? 实质条件
源自文库
1、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 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 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 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 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 改判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3、减刑的间隔
? 指同一受刑人进行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 当间隔的时间距离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 减刑之间的间隔一般应当在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 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 当缩短间隔时间
?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1年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2年 有期徒刑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 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 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3年有期徒 刑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执行1年半以上后可以减刑
?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 间
2、减刑的幅度
? 指一次减刑可以减除的刑期 ? 无期徒刑减刑幅度 ?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 有立功表现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重大立功表现
(1)悔改表现
? 认罪服法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
?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 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一、假释的概念
?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 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与减刑 ? 假释与缓刑 ? 假释与监外执行 ? 假释与刑满释放
1、假释与减刑
?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 罪犯,只能宣告一次,且附有考验 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罪犯在考 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 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 原判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 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 的问题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 ? 假释
第一节 减刑
? 减刑的概念 ? 减刑的内容 ? 减刑的条件 ? 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程序
一、减刑的概念
?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 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
4、减刑的限度
? 指罪犯在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之后,最 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少于13年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 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 能少于1年
? 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 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 年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对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 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 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 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五、减刑的程序
? 减刑的适用机关 ? 减刑的适用程序
1、减刑的适用机关
? 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减刑的适用程序
? 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 ?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减刑 ? 人民检察院监督减刑
第二节 假释
? 假释的概念 ? 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的条件 ? 假释的考验 ? 假释的法律后果 ? 假释的程序
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起始时间 ? 减刑的幅度 ? 减刑的间隔 ? 减刑的限度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减刑的起始时间
? 指犯罪分子开始服刑多长时间以后可以对 其进行首次减刑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2年后,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