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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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筑工程招标法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招标法司法解释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处理。

第三条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投诉。

二、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四)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五)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六)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七)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八)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九)招标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三、投标文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以虚假资料或者不实信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标人应当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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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房屋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招标人已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四)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选择下列一种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条款;(四)工程技术规范;(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文件格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公布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向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当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五条招标人进行招标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备案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招标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办法;(六)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投资额;(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资质证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保证金;(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开标时应当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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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招标投标制度成为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招标方式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参与竞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邀请特定的企业参与竞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工程或特殊工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与少数几家具备技术实力的企业进行谈判,并最终选择中标者。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企业参与招标的重要材料,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等。

投标文件的编制需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招标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将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和报价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中标企业。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时需要缴纳的一笔金额,用于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招标价的一定比例。

如果投标人中标,则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人。

四、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是指招标人在评审完投标文件后,公开宣布中标结果的过程。

中标公示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结果的透明度。

中标公示的方式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笔金额,用于确保中标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一定比例。

如果中标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进行赔偿。

六、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企业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停工整改、责任追究等。

违约责任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是保证招标投标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自的优 缺点是什么?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2.1.5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1、信息发布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面向社会, 邀请招标是像某一特定条件范围中的承包人 发送投标邀请书 2、承包人选择范围不同:邀请招标正对实 现已有了解的承包人,投标人的数目优先, 竞争力不足,范围较小 3、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必须严格按照 预定程序进行;而邀请招标公开程度较低 4、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 花费更少
对不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投标单位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招标通知,直接洽谈的成为议标
2.2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程序
2.2.1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
1、招标的方式
除了上诉的特殊情况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余都要选择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 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
应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总程序 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单位
组建招标机构



准备招标文件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招投标的性质
甲公司招标,乙、丙、丁三家公司投标,最后丙公司中标,问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承诺 B、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新的要约 C、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丙公司的承诺 D、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甲公司的承诺 E、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丙投标属承诺;丙公司中标是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一年六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法(3篇)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法。

第二条本招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具备招标项目的决策权和组织实施能力;(三)有健全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四)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设计方案;(四)技术、经济、财务等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地点、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

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

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是指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多个方面。

因此,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浪费。

其次,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范围、规模、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再次,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然后,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最后,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

总之,施工合同的招投标规定是确保施工合同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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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建筑施工招投标法?
建筑施工招投标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施工招投标法的基本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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