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4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2〇12年3月2 7日市人民政府第I4届1 0次常务会议通过2〇15年1 0月1 9曰市人民政府第I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
【总页数】42页(P1-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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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实施背景下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思考与实践 [J], 王东
2.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J], ;
3.昆明发布《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J], 无
4.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工作解析 [J], 商大伟
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的通知 [J],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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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该规定分为多个章节,涉及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规定了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广州市作为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
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
其次是明确了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管理办法。
城市分区规划是
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和细化,对于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筑控
制等进行规划和管理。
规定中规定了分区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兼顾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各个区域之间在规划上要相互关联,形成有机的
整体。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和程序。
城市建
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是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的重要环节。
规定中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项目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
此外,该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的监督、评估、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总的来说,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为广州市城市规划提
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管理框架。
通过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等过程,该规定有助于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的建设。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_试行_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_细则_
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最新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欢迎阅读!广州市城乡规划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它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健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本字结构为: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本字结构为左边三点水,右边上边凸宝盖,中间一个工字,下边一个口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按规划在铁路沿线新建、扩建大朗、三眼桥、夏元等大型货场。
第十一条铁路与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交。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
二、城市规划管理2.1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实施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三、城市建设管理3.1 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3.2 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实施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9-12-21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T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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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条(停车配建)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零星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五条(危破房工程)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工程)第三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九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一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三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四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适用)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程度的界定)第四十九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四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区)广州市的规划区是指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删除“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删除“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密度分区)按照本市(删除“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将规划区(删除“城市规划区”)划分成不同的密度分区,在不同密度分区内制定、实施城乡(删除“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广州市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镇规划区编制和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区编制和执行村庄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相应制定城乡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删除原第六条有关城市规划分为四个层次的规定。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八条(六线)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删除“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规划区(删除“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删除原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对“六线”的定义)第九条(授权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本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城市”改为“城乡”)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删除“《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删除“《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本市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
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2000、1:5000,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5000地形图,并五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2000地形图,并三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并每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并两年更新一次。
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删除“《城市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说明:将原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独立做一条,增加第一款。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本市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删除“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删除“原则”)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删除“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将原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并为一条,删除原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建设项目自身(删除“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删除“建设”)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删除“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删除“另行规定”)。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说明:将原草案第十五条两款合并为本条第二款,增加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删除“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删除“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删除“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删除“市”)规划编制单位(删除“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规划条件(删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