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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规定(3篇)

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及其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六条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行业标准等。

(二)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矿山地质、采矿、爆破、通风、排水、供电、运输、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三)矿山安全技术: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矿山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根据职工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第八条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一)新职工入职培训: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岗位技能培训:针对职工岗位特点,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安全技术培训:针对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

(四)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通过竞赛形式,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五)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六)应急演练: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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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6]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P75 职代会、职工和工会
•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 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求; – 身体健康,适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023/11/6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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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职权: P160
• 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等;
•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 改正;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解决;
起的危害; ⑦ 其他危害。
2023/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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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P75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 ☻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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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 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全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长培训
矿长安全培训的内容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 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 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 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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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煤矿生产相关法规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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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 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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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四)《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 日中华 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颁布 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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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解读:
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
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安全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能力。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或者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一条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附件:1. 矿山安全管理责任制度2.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山安全:指矿山生产过程中,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3. 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向矿工提供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的活动。

范本2:第一章矿山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矿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三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操作水平。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 3、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工会、 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安全措施费的提取、救护队的确立) • 4、 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 5、 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矿长、 • 6、 矿山事故处理制度 • 7、 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六、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的意义: • 1、 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 • 2、 有利于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 行政 • 3、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 4、 有利于规范矿山开采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属国家重点规划矿区。到2000年已累计探明有色矿产资源总计748.81万t,矿石 9012万t,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约700亿元。特别是锡矿储量约占全国总量的25%、 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0%、世界总产量的20%,是世界重要锡矿产地。现正在 勘探的105号矿体,是世界罕见的含锡富矿体,最高品位含锡量达65%。
第一章:总则 1、立法目的 ●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 ● 防止矿山事故 ● 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 促进采矿业发展
2、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
3、矿山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 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改善职工 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安全设施(工程)设计、建设 1、“三同时制度”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要求 矿山设计必须具备的项目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 技术规范 3、安全出口 4、运输、通讯要求 5、矿山工程的建设、施工、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 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 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 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 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 恢复生产。
•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 可恢复生产。
•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 织落实。
•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 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 物。
•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 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l、对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如凿岩工、爆破工、机电检修工、提升车司机、压风机工、把宕工、尾矿工、焊接切割工、矿内专用车辆驾驶员等)进行安全培考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相关主管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矿长必须积极并监督本矿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考核班,取允许从事本工种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2、矿山企业的其他找茬民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由矿山企业组织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支付工瓷,对已培训的职工,矿山企业要登记造册,接受监督,确无能力培训的可以委托上级有关部门培训。

3、矿山企业要坚持每月或每周的安全活动制度,学习法律、法规和交流工作经验,对本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均要做到”四不放过”。

4、矿山企业对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生产设备、变更作业环境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及时对职工作事前培训。

对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尽量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5、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业务部门,应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宣传、落实党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的想认识和安全素质。

6、凡新进本矿的职工都应进行不少于规定要求的矿级安全教育,然后再由人事部门安排分配到矿山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班。

7、矿级安全教育由矿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矿概况,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矿规、电气的基本知识,交通安全、个人防护、消防知识;工区安全教育由工区领导负责,内容为防范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为现场安全技术教育和个人防护,并由班组长指定思想健康、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8、凡外来来培训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也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才好上岗操作。

9、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行车工、爆破工、炸药仓库保管员、信号工、汽车驾驶员都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可上岗位操作,禁止无证操作。

煤矿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3篇)

煤矿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矿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运输、维修等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矿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培训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注重实效;(三)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确保针对性;(四)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事故案例分析;(四)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六)职业病防治知识;(七)消防安全知识;(八)心理健康教育;(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五条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本矿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由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二)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四)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九条安全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具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一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不伤害自己……
1、 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 2、 遵守岗位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 任何作业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和威胁后再实施! 4、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概述及内容
矿山企业对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三级安全教育概述 三级安全教育分别是公司级教育、项目部级教育、班组级
教育。 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 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对象是新人员,包括 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 员和实习人员。企业必须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新工 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 位、新操作的安全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
为红色)。
(2) 警告标志:是使人民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
底色为黄色)。
(3) 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
(4)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
《安全生产》《矿山安全法》法律法规条款
1、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切实保 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预防为主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通过建立超前预教、 预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事故预防体系,改善安 全状况,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正视安全生产工 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 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 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 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寒假来临,不少的高中毕业生和大学 在校生 都选择 去打工 。准备 过一个 充实而 有意义 的寒假 。但是 ,目前 社会上 寒假招 工的陷 阱很多
(三)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主要有 :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循私舞弊不移交闲事刑事案件罪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8章5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寒假来临,不少的高中毕业生和大学 在校生 都选择 去打工 。准备 过一个 充实而 有意义 的寒假 。但是 ,目前 社会上 寒假招 工的陷 阱很多
寒假来临,不少的高中毕业生和大学 在校生 都选择 去打工 。准备 过一个 充实而 有意义 的寒假 。但是 ,目前 社会上 寒假招 工的陷 阱很多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 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 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 条例》
寒假来临,不少的高中毕业生和大学 在校生 都选择 去打工 。准备 过一个 充实而 有意义 的寒假 。但是 ,目前 社会上 寒假招 工的陷 阱很多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 》等
2、行政法规, 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煤 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煤矿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规囊括了矿山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矿山工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明确了矿山企业的责任。

按照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在矿山的建设、运营和关闭过程中,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山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这项法规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人们的安全。

其次,该法规要求强化矿山安全风险防控。

矿山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场所,必然存在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并将矿山安全风险评估纳入到矿山开发、生产和关闭过程的各个环节。

在发现安全隐患时,矿山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处措施。

对于那些违法违规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山企业,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将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敢违背法规,不敢冒险违规作业,切实提高了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加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强化矿山安全风险防控,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该法规为矿山工人提供了更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也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法规。

矿山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场所,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注重实效,提高素质;(三)分类实施,分级管理;(四)教考分离,严格监督。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六)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技能水平进行分类,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相适应。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培训对象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实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责任,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安全培训,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远程培训;(三)现场培训;(四)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二)注重实际操作能力;(三)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煤矿企业颁发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8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
第五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 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 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 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 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 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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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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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丰富了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体系,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矿种的特点,做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作用
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减少 事故发生
规范企业行为,提高生产 效率
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 会稳定
促进矿山行业健康发展, 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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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征兆,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排 除险情。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 救援能力。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 督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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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规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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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定了 矿山建设、生产、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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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包括《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等,具体细化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矿山企业如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矿山安全培训总结范文

矿山安全培训总结范文

一、前言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我公司于近期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矿山安全培训。

现将本次安全培训总结如下:二、培训内容1.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内容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使员工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2. 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地质、通风、排水、电气、运输、爆破、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 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使员工深刻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增强安全意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内容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使大家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5. 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三、培训形式1. 理论授课:邀请专业讲师进行授课,使员工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 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使员工深刻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

3. 互动交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问答,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 实地演练:在矿山现场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使员工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四、培训效果1. 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培训,员工对矿山安全生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安全责任感。

2. 增强了安全操作技能:员工掌握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为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3. 明确了安全责任:员工明确了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氛围。

4. 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员工掌握了应急处置技能,为应对突发事件奠定了基础。

五、不足与改进1. 部分员工对培训内容理解不够深入,需加强培训效果的跟踪和反馈。

2. 培训时间较短,部分内容未能充分讲解,需在今后的培训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3. 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需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六、总结本次矿山安全培训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矿山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3.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矿山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6. 矿山应急救援知识;7. 矿山职业健康知识;8. 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对象1. 新入职的矿山从业人员;2. 在职矿山从业人员;3. 转岗、复岗的矿山从业人员;4. 需要重新培训的矿山从业人员;5. 矿山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五、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授、远程教育、自学等方式进行;2. 实践培训:通过现场观摩、实际操作、模拟训练等方式进行;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4. 考试考核:通过笔试、实操考核等方式进行。

六、培训时间1. 新入职的矿山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完成岗前培训;2. 在职矿山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员安全培训;3. 特殊工种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4. 矿山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管理培训。

七、培训考核1. 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2. 理论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实践考核;3. 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均合格者,视为培训合格;4. 培训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

八、培训记录1. 培训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2. 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九、监督检查1.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奖惩措施1. 对培训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矿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1. 本矿全体员工;2. 新进员工;3. 调入、转岗员工;4. 参加安全培训的各级管理人员;5. 其他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 矿山安全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4.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5. 应急救援知识;6.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7. 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四、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邀请专家、教授进行授课,组织内部培训等;2. 实践培训:现场操作演练、安全技术示范等;3. 考试考核: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检验培训效果。

五、培训组织1. 建立矿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2. 设立矿安全培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培训工作;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积极配合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六、培训要求1. 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和员工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2. 培训人数:确保培训人数达到规定要求;3. 培训质量: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4. 考核评价:培训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员工个人档案。

七、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理论考试、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等;2. 考核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制定考核标准;3. 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重新培训。

八、培训档案管理1. 建立矿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2. 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查询: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培训档案查询服务。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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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 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不得使用。
解读:
包括:①安全帽、防尘口罩、劳保服、劳保鞋等防护用 品; 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 设备和器材(叉车、爆破器材等);
《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矿山设备使用制度; 矿山事故预防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 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 矿山事故防范制度; 矿山事故处理制度;
解读: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
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 《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等。 2.《矿山安全法》的下位法(优先执行下位法): 露天矿山主要是《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使用下位法。
《矿山安全法》成立目的及宗旨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 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工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培训
目录

一、《矿山安全法》介绍 二、《矿山安全法》中露天矿山相关规定解读
《矿山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 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 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 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 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安全警钟长鸣,责任重于泰山。 ———江泽民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 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 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 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解读: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 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 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Biblioteka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 害; (七)其他危害。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7)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因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 114条①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对矿山事故隐 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 法第187条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 的劳动安全立法; (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 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只规定 某一方面的事项,或只适用于某些地区、主体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 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 山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 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 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 瓦斯、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 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 (6)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 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 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 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 工业健康发展。 宗旨: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 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 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与民众监督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
《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 答复;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 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应急预案演练; 5.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及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附刑法处置条例:
①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活着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解读:
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 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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