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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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较全1)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一)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1.问诊(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2.测量(1)体重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

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

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ﻫ(一)早产儿就是指胎龄<37周出生得新生儿,就是新生儿死亡发生得重点人群,也就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得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得早产儿. ﻫ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得早产儿。

ﻫ (二)早产儿保健就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得医疗保健服务.(三)早产儿专案管理就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与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得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ﻫ(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ﻫ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与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ﻫ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ﻫ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得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得收集、上报工作.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ﻫ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得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ﻫ3、负责指导与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得健康教育材料。

ﻫ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得管理工作。

ﻫ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与能力相适应得早产儿保健服务。

ﻫ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得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早产儿日常保健护理

早产儿日常保健护理

早产儿日常保健护理
1. 沐浴:
2021克左右的早产儿,早几天采用油澡(用消毒的植物油盖住胎脂),以后可用温水浴,过多的操作、搬动易使之疲劳,增加心脏管理成本和消耗热能,还会引起吐奶甚至颅内出血,因此,动作应尽量轻柔。

2. 保暖:
保暖是减少早产儿死亡的最重要措施,室温应保持在26—28℃,湿度维持在55%—65%,夏季可经常用湿拖把拖地,冬季在溜冰场烧一壶启盖的沸水,充分的湿度可避免呼吸道粘膜的干燥。

体温维持稳定在36—37℃之间为正常,触摸手脚指(趾)端暖和,面色红润,呼吸均匀,吃饱了能安静入睡为正常状态。

短暂性过度保暖可发生间歇性甚至烫伤,热水袋的水温50—60℃,不能用沸水加入,也不能让热水袋直接贴挨宝宝的肢体,要隔被放置。

3. 居室卫生:
由于室内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细菌容易繁殖,因此,要求居室卫生清洁,空气新鲜,每日通风两次,每次15—20分钟。

4. 预防感染:
早产儿免疫工具低下,对各种感染的抵抗力更差,应尽量减
少探视,对患呼吸道感染、发烧、腹泻、皮肤感染等疾病亲属的探访,要婉言谢绝,不忍心其进入早产儿的居室,以防止传染病的会发生,
定时通风,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 测体重:
每周可测体重1—2次,如体重不增,应请保健医生协助查
找原因。

6. 喂养:
保证母乳喂养。

如发现宝宝有频频呛奶,气促,面色难看或
唇周发白甚至面容拒奶,就要警惕宝宝可能生病了。

早产儿吸吮能力
较足月儿差,宜少量多餐,在吸吮过程中,会有几次含乳头休息的正
常人现象。

;。

XX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规范.doc

XX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规范.doc

附件1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1.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最新版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最新版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儿童家长的健康意识,预防儿童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2. 全面规划,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儿童的保健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保健措施。

3. 专业指导,群众参与。

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家长和幼儿园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儿童保健事业。

4. 保障基本,优化服务。

保障儿童基本保健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满足家庭和儿童的多元化需求。

三、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新生儿期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喂养、睡眠、生长发育等情况,指导家长正确护理和喂养新生儿。

2. 婴儿期保健:定期进行婴儿健康检查,监测婴儿生长发育指标,提供科学的喂养、睡眠、早期教育等指导。

3. 幼儿期保健:关注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提供合理的膳食、运动、学习等指导,预防幼儿常见疾病。

4. 学龄前期保健:开展视力、听力、口腔等专项检查,监测儿童智力、体能发育,提供学习、行为、情感等方面的指导。

5. 学龄期保健:关注儿童青春期发育,提供性教育、心理健康、视力保护等方面的指导,预防青春期疾病。

四、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健康检查:按照儿童不同年龄段的健康检查要求,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生长发育指标,分析发育状况,提供针对性保健指导。

3. 疾病预防和控制:根据儿童不同年龄段的疾病特点,开展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工作,降低疾病发生率。

4. 营养与膳食指导:针对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营养需求,提供科学的喂养、膳食指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服务,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6. 家长学校:开展家长培训和育儿知识宣传,提高家长育儿能力,促进家庭和谐。

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doc

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doc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5。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

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8。

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 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 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 龄时结案。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 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 量控制结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 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七、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 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 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 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 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提倡 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
充相应的营养素。
• 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 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
膜病(ROP)筛查等。
• 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 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
• 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 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 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相关概念:
• 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 服务。
• 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 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 及相关内容。

XX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规范.doc

XX早产儿保健服务规范指南规范.doc

附件1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一、住院前管理(一)产前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新生儿窒息,产伤;(2)体温:异常;(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一)护理及发育促进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一)早产儿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本规范将早产儿分为: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儿科早产儿健康管理规范

儿科早产儿健康管理规范

儿科早产儿健康管理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儿科早产儿健康管理的规范,帮助保护早产儿的健康,并提供指导给医护人员和家属。

早产儿是指出生时孕龄不足37周的儿童,他们需要特殊的健康管理和护理。

本规范将涵盖早产儿的营养、生理状况、感染预防及其他关键方面的管理。

2. 营养管理2.1 母乳喂养优先早产儿应尽量采用母乳喂养。

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抗感染成分和适宜的营养素,对早产儿的生长和免疫力发育有益处。

2.2 补充营养品如果早产儿无法及时实施母乳喂养或母乳不足,可以考虑给予特殊配方奶粉。

医护人员应根据早产儿的生长情况和营养需求,进行合理的营养补充方案。

3. 生理状况监测3.1 体温监测对早产儿进行定期体温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低温、高温等情况对其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2 呼吸监测早产儿的呼吸系统较为脆弱,需要密切监测呼吸频率和氧饱和度。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早产儿的呼吸稳定。

4. 感染预防4.1 清洁和消毒医护人员应严格落实洗手和消毒措施,防止感染源通过人员或设备传播给早产儿。

4.2 接触限制限制外来人员接触早产儿,特别是有呼吸道感染或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同时,对进入早产儿病房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不会带来潜在感染风险。

5. 其他管理方面5.1 睡眠管理为早产儿提供适宜的睡眠环境,并定期观察睡眠质量。

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关干预措施,保证早产儿的充分休息。

5.2 身体接触早产儿需要得到亲人的关爱和身体接触。

医护人员应指导家属正确而温柔地进行早产儿的抚触和拥抱,促进早产儿与家人之间的关系建立。

6. 结束语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化儿科早产儿的健康管理,提供指导并保护早产儿的生命和健康。

医护人员和家属应共同努力,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为早产儿提供贴心的护理和关爱。

早产儿管理规范样本

早产儿管理规范样本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儿科早产儿管理规范【概述】早产儿是指出生时胎龄〈37周新生儿, 其中出生体重〈1500g者为极低出生体重儿(VLBW), 〈1000g为超低出生体重儿(ELBW)。

在早产儿中, 胎龄〈32周或出生体重〈1500g者临床问题较多、病死率较高, 是早产儿管理重点。

【出生前和出生时解决】1.理解病史: 对也许发生早产者, 新生儿医师要尽早参加, 详细询问病史, 理解孕期妈妈和胎儿状况, 早产也许因素, 有否促胎肺成熟办法, 评估分娩时也许发生状况, 作好出生时解决准备。

2.积极复苏:产科合并症也许较多, 窒息发生率较高, 对窒息儿出生时要积极复苏。

【保暖】产房温度应保持27~28℃。

出生后迅速将全身擦干, 放在预热棉毯中, 尽量不让患儿裸露, 在复苏解决后尽快放在预热暖箱中。

暖箱相对湿度普通为60%-80%, 胎龄和出生体重越低, 暖箱相对湿度要高某些, 对超低出生体重儿, 暖箱湿度对维持体液平衡非常重要, 对出生体重较大(超过g)早产儿也可以用开放式辐射式保暖床并盖以塑料薄膜进行保暖。

表1-2不同出生体重早产儿适中温度(暖箱)出生体重暖箱温度(kg) 35℃ 34℃ 33℃ 32℃1.0-初生10d 10d- 3 周- 5周1.5- -- 初生10d 10d- 4周2.0- -- 初生2d 2d- 3周表1-3超低出生体重早产儿暖箱温度和湿度日龄(d) 1-10 11-12 21-30 31-40温度(℃) 35 34 33 32湿度(%) 100 90 80 70【呼吸管理】1.吸氧: 头罩、鼻导管和暖箱吸氧。

吸室内空气时经皮血氧饱和度(TcSO2)低于85%一87%并有呼吸困难者, 应予以吸氧。

早产儿吸氧必要监测经皮血氧饱和度, 严格控制吸入氧浓度, 依照TcSO2 或血气检测调节吸入氧浓度, 普通将TcSO2维持在88%-93%左右即可, 不适当高于95%。

2.持续气道正压呼吸: 对有呼吸困难轻度或初期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NRDS)、湿肺、感染性肺炎及呼吸暂停等病例可使用鼻塞持续气道正压呼吸(CPAP), CPAP能使肺泡在呼气末保持正压, 有助于萎陷肺泡重新张开。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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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范围
(一)早产儿是指胎龄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2.高危早产儿: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生后早期喂养困难、体重增长缓慢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二)早产儿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早产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早产儿专案管理是指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早产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和指导等综合管理。

(四)一般情况下,评价生长发育时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月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早产儿救治和保健服务能力。

制订辖区内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辖区内早产儿会诊、转诊网络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

3.组织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

4.建立健全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早产儿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理。

(四)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三、早产儿保健管理
(一)住院前管理
1.对有早产高危因素的孕妇按照相关规范及指南进行管理。

2.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3.对早产儿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转入儿科或留在产科。

4.缺乏危重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宫内转诊。

(二)住院期间管理
1.对早产儿进行保暖、生命体征监测、预防医院内感染及发育支持性护理。

2.安全用氧,根据病情提供呼吸支持。

3.根据早产儿状况提供相应的肠道内及肠道外营养。

提倡早期喂养和鼓励母乳喂养,根据早产儿具体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

4.监测和评估体重、身长、头围及发育状况。

5.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南,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等。

6.加强早产儿常见病及危重症识别。

7.出院前对早产儿进行全面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准备、早产儿护理、喂养与疾病预防,并告知家长随访的重要性及相关内容。

(三)出院后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1.管理对象: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2.随访次数:
(1)低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2)高危早产儿:建议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3.随访主要内容:
(1)询问既往信息;
(2)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3)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
(4)特殊检查:早产儿视网膜病(ROP)筛查及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听力筛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5)喂养、护理、疾病预防及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6)异常情况的早期识别和处理。

4.转诊: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5.结案: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

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

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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