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

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胡春雷,联系电话:(020)38803521传真:(020)38802564 邮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拆旧补偿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耕地开垦费;3、土地出让收入;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5、社会资本投入;6、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农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2、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和不可预见费;3、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设施建设;4、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费用,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等费用;6、经批准的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吉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6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引导,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结构、布局的控制引导,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减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减进行挂钩,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调节机制,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合理增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每个地区和农民的利益得到公正的保护和分配。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和资源状况,灵活运用增减挂钩资金,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使各地区和农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中,形成稳定的土地利用管理格局。

三、资金来源与分配(一)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包括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

(二)资金分配:增减挂钩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一部分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充和改造,另一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更新。

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四、资金使用管理(一)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同时也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功能优化、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方面。

(二)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的资金使用计划需提前报批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效益评估和奖惩机制(一)效益评估:对于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的方式和策略。

(二)奖惩机制:对于资金使用效果好、效益明显的地区和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资金使用效果差、效益不明显的地区和项目,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警示,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实行挂钩管理,旨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2.基本原则2.1. 坚持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比例和方式,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2. 坚持公平公正。

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公平合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 坚持效益导向。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4. 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监督、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收入和分配3.1. 收入来源3.1.1. 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挂钩政策所增加的土地收益。

3.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政策所减少的土地收益。

3.1.3. 其他相关政策和项目带来的非税收入。

3.2. 资金分配3.2.1. 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比例和方式,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城市和农村,用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3.2.2.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保等方面。

3.2.3.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

3.2.4. 资金分配原则上应当实行差异化,重点支持城市和农村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资金使用和管理4.1. 资金使用范围4.1.1.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4.1.2.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乡村旅游等方面。

4.2. 资金管理4.2.1. 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土地开发等进行综合管理的资金分配与使用规则。

其目的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经济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和土地开发收益等。

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及时支付和使用。

2. 资金用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

包括农村道路建设、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3. 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4. 资金分配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各乡镇、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同时,要加强资金分配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效果。

5. 绩效评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加强绩效评估,对使用资金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和操作办法。

例如,可以设置专门的资金使用限制和审批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农民和社会各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可以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利用,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费用。

4、其他相关资金:如上级财政补助、社会资金投入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居民点拆旧补偿:对农村居民因拆除旧房给予的合理补偿。

2、农村土地复垦: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建或改善农民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生态环境修复: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和保护。

5、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审、监理监测等费用。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建立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土地出让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支出预算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核算管理第十条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发展和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土地的增减挂钩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管理流程、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监管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该办法。

一、资金管理流程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金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四个环节。

首先,各地市根据规划需求,对增减挂钩项目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资金划拨比例。

资金划拨后,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资金使用监督。

最后,通过绩效评估,对项目的效果和成效进行评价,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二、使用范围及原则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资金应用原则主要涵盖七个方面:刚性约束原则、合理优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整体推进原则、风险防控原则、多元投入原则和规范管理原则。

其中,刚性约束原则要求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资金监管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该办法对资金监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健全资金盘查制度、建立资金监管机构等。

其中,项目备案制度要求使用单位在使用资金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资金盘查制度要求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此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城乡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的使用范围及原则以及严格的资金监管措施,有效保障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城乡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为城乡建设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
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
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
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
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
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